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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7号
永政办发〔2009〕7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好地发挥县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保稳促调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08〕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设立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县经贸局和上级经贸部门核准、备案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
扶持项目要符合《永嘉县当前重点行业、技术和产品导向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二)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扶持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和我县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性企业。
(三)鼓励创新原则。
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县产业整体技术水准。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与年度财政预算相结合原则。
如当年补助金额与财政预算安排不一致,按补助金额适当加以调整。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必须在本县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必须经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本县区域内实施,已验收的项目优先安排。
(四)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技术改造管理规定,项目财务管理、投资强度、工程质量等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五)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凡国家(含省、市)产业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控制、禁止的项目,未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企业的项目,重污染项目、低效益重复投资的项目及不在本县纳税企业的项目,均不享受本县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助标准
对经审核确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内的研发费、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专利购买费和软件费等给予补助,补助额按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4-9个百分点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入辅导期拟上市企业项目、当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其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9%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
(二)被列入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装备的项目、当年税收5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完成当年亩税收50万元以上企业的项目、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其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三)县四大主导产业企业项目、为我县支柱产业配套服务作用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此类项目没有税收要求),其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当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当年税收300万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企业当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当年税收300万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其它一般技改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4%的补助。
(四)对县政府或上级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五)单个技改项目的年技改资金补助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六)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各类资金补助的项目,可继续申报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同个实际内容项目已申报本县其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确定一个资金补助项目。
(七)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助的建设期可从核准、备案之日前一年开始予以计算。
(八)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技术改造资金补助,不能分开在不同年度申报。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县经贸局、财政局在每年1月份将申请上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在媒体上公布,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每年1月开始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核清单》(见附件2)以及核准、备案有关批文复印件、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实施当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等材料,各种复印件均应是有效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二)组织验收。
每年3月份开始由县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承担企业(单位)进行技改项目的建设内容、产业政策、补助条件、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结果作为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
(三)审批程序。
县经贸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对有异议需要复核的项目,由县经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形成联合审定意见后在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满后,报县政府通过,再下达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文件。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和要求拨付资金的报告(注明企业帐号、开户行),到县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款手续。
第六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企业(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企业(单位)应妥善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的资产,在补助后2年内的年末,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绩效情况。
在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须转让、转移到外地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县经贸局、财政局,并将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县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外,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县财政局和经贸局要加强对技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对上年度的技术改造补助项目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检查率不得低于10%。
通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年度报告,报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同时建立县经贸局和财政局当年备案技改项目进展情况联合通报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和实施情况。
(四)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组织对技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五)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补助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企业(单位)今后3个年度享受技改资金补助资格。
第七条组织领导
建立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府办、监察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府办),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06〕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2、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核清单
附件1:
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金额单位:
万元
企业(单位)
名称
企业(单位)性质
企业(单位)
代码
所属行业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
年末总资产
利润总额
资产负债率%
实缴税金
亩税收
项目主要
内容
核准文号
或备案号
项目实施
年限
计划投资额
其中:
用汇
实际投资额
申请补助额
项目预计经济效益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销售税金
创汇
项目实施期间有无重大安全事故
本项目已获各级财政补助金额及是否申报本级财政补助
申报单位承诺:
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
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
日期:
负责人: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永嘉县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审核清单
填报单位:
项目批准文号:
金额单位:
元
技改项目批复内容
技改项目实施内容
验收审核内容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凭证号
发票号码
购置时间
产地
金额
审核意见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技术改造资金办法通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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