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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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安徽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适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加强实验室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的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全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高中的两项改革、贯彻教学大纲的精神、培养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实验观察能力、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和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的必备设施。
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是为教学服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水平的同时,也要积极为发展当地经济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配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步。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分工负责,努力工作,保证质量,完成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任务。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培训有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任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研究和自制教具工作。
做好仪器设备的常规保养、维修、改进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实验室要向师生开放,积极开展课外科技活动,为社会活动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九条 根据省教委制定的有关实验室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有章可循,努力创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优良环境。
第三章 领导与体制
第十条 学校必须有一名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日常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或教导主任领导。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或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应选择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懂业务且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理、化、生教师担任。
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的开展应接受教导处指导;仪器、试剂、设备的添置、报损等应接受总务处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的配备一般如下:
l、县以上重点中学配备专职实验室主任1人(享受教导主任或副教导主任待遇);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各配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实验教师1人;有条件的学校,物理、化学实验室可按一室一人配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实验教师。
2、县以下完中可配专职实验室主任或由教导主任(副主任)兼职,可配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实验教师2名。
3、农村中学的实验中心主任可由所在学校教导主任兼任,可配备大专以上学历的物理、化学(生物)专职实验教师各1人。
4、农村一般初中应配实验教师一人;城市初中可参照县以下完中配备实验教师。
5、中心小学可配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实验教师1人;一般小学可配兼职实验教师。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
中等学校原则上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及专业实验室;城市和县、镇小学、乡(镇)中心小学要建立自然常识实验室,农村村小应配备实验教具箱。
有条件的中小学,根据需要,应逐步建立微机室、语音室、电教室和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及劳动技术活动室、职业技术实习室。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中小学的实验室建设均参照《安徽省省属重点中学实验室规范化标准和要求》、《安徽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市、县(市、区)建设标准》、《安徽省贫困地区小学实验室建设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房舍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量财使用、科学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设计图纸(方案),该图纸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处(科)室(基建与仪器站)审查指导。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资金和实验消耗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各级政府下拔的教育事业费、教育附加费,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助的办学资金,均可提取必要的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实验消耗费还可以在学杂费、计划外收入中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实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切实建好、配好、管好、用好实验室。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应确定学校实验室管理或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规划、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和指导实验教学、实习及劳动技术教育业务。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物资和设备管理工作。
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总帐、明细帐、低值易耗品帐,做到物物有帐、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严格履行教学仪器的借还登记手续,执行教学仪器的报废报损及赔偿规定,并按《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分类,合理陈列。
对于丢失或造成积压浪费的物资设备,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部门、学校主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含适当赔偿责任),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反对违章管理和使用,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安全。
确保用电、用气(煤气)安全,管好用好化学危险药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做好排污、防盗、防爆、防火、防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期,认真做好实验记录。
经常开展实验室的检查评估,不断总结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与待遇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的清洁、整齐和美观,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按大纲要求开齐实验,积极配合有关教师,切实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科技活动及为社会服务。
(三)熟悉各种教学仪器、药品的技能,做好仪器药品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养护和危险药品回收的处理工作。
(四)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管理档案,认真做好记录工作.使实验教学的检查、考核、评估有据可查。
(五)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和教具研制,改进管理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按规定处理好“三废”(废液、废气、废渣(料))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的待遇
(一)专职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规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对参加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准备实验课工作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合理折算工作量。
(三)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评模和晋级时与教师一视同仁。
(四)中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执行省教委教生字(89)第ll号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验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教育部门主管的学校可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安徽省中学实验室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失效。
教师演示实验通则
一、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紧扣教材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精心备课,认真做好演示实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二、课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所有演示实验必须事前试做,避免事故发生。
三、演示实验必须原理正确,装置合理、科学、直观、醒目、可靠、重点突出。
四、演示时,实验装置要位于全班学生视野内,可见度大,力求形象、直观、明了,便于学生观察实验现象。
五、操作要正确规范,注意示范效果,开发学生智力,促进学生自身能力提高,应注意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严谨科学态度。
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实验要特别警惕,防止事故发生,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七、方法灵活,形式多样,要以实验促进课堂教学的改革。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八、要使实验教学与电化教学结合,突出重点,攻克难点。
学生实验守则
一、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熟记实验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
二、要有秩序地进出实验室。
实验时要做到“三定位”(即定组、定位、定仪器),实验过程中,不得喧哗,不得做与实验无关的事。
三、实验前,要核查实验的仪器、药品和器材是否齐全,发现缺少,应立即报告老师给予补齐,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动用仪器和药品。
四、实验时,必须接受教师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结果。
五、实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如有事故迹象,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报告老师。
要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无故损坏仅器设备和浪费试剂。
六、实验完毕,应清点仪器、药品、器材,严禁私自将实验物品带出实验室,否则要加倍赔偿。
七、实验后,应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数据和结论,按时交实验报告。
八、实验室是教学公共场所,要轮流值日清扫,保持室内整洁。
教师指导实验守则
一、认真备课,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顺利进行和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要求学生课前充分预习实验内容,并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三、实验前,要向学生介绍实验器材,讲清实验原理、目的、要求、方法、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
四、学生实验过程中,要认真观察,积极辅导,引导学生思考。
发现学生操作错误.要立即予以纠正。
五、实验结束,要督促学生整理仪器、药品、搞好清洁卫生、填写实验报告,要引导学生分析实验结果,开展问题讨论,巩固实验知识。
六、要及时填写实验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带头执行实验室工作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汇报实验教学、仪器药品管理等情况。
二、熟悉教材,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内容;熟知教学仪器、药品的性能,能及时、正确地处理实验室突发事故。
三、做好有关实验教学物资的申购计划和验收入库工作。
根据教学需要,切实制订好教学仪器、药品设备的购置计划;对于教学仪器、药品设备,无论是自购的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拔的,都要认真检查验收。
对不合格产品或不需要的仪器、药品设备有权拒收。
四、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药品档案和有关记录表册,对仪器药品等做到分类存放、规范陈列、清洁整齐、定期保养、及时维修、领用手续完备、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
五、会同教研组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在任课教师提交实验预约单后,切实做好仪器、药品、材料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六、积极配合任课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切实完成教学任务,并创造条件开展自制教具、学具和课外科技活动。
七、积极参加学科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研究活动。
教学仪器药品管理规定
一、教学仪器药品是开展实验教学必备的物质条件,是学校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仪器药品只许用于教学活动,不准挪作它用。
二、要建立科学的教学仪器药品档案。
学校要建立设备总帐,各学科实验室要建立明细帐,还要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和仪器药品清册。
做到帐物清楚、帐账相符、帐物相符。
三、上级调拔和自购的教学仪器药品,要及时验收、入帐、上柜,由实验室统一保管。
学校自制的教具、学具应集中上柜,核算成本后单独登记造册。
四、教学仪器药品要按配备目录编号顺序或教材章节顺序陈列,合理存放。
仪器药品橱柜上要张贴标签,注明编号、名称和数量等;每件仪器也要标明序号(微型仪器和玻璃器皿除外)。
仪器药品室要保持通风、干燥、整洁,不得存放杂物。
五、各学科要根据仪器药品的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防火、防光、防震、防爆、防磁等养护工作,教学仪器说明书要分类整理保存,编好目录、索引,装订成册,以便老师查阅。
六、实验完毕回收的仪器药品,要认真清点,尤其是危险药品的核查,对仪器进行保养和危险药品回收入帐后放回原处。
七、外校借用仪器设备用于教学,须持对方证明,经分管校长批准,并做好借还登记工作。
各学科要及时维修损坏的教学仪器,严格执行《教学仪器的报废报损及赔偿规定》。
八、学校每学年要全面清查—次教学仪器药品,清查结果要报告校领导。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学校闲置、多余和长期不用的仪器进行统一调配。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办理教学仪器药品帐物移交手续,经领导和交接双方三人签字后方可离岗。
实验室安全防护规则
一、学校领导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保持高度警惕性,及时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以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使得师生健康不受损害,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环境不受污染。
二、严格实验室、仪器药品室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防火、防气(煤气)、防盗、防爆、防电、防毒等设施和器材要齐全,并定期检修、更换,确保其正常、可靠、有效。
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
三、仪器药品室内要严禁明火,贵重仪器要有专人妥善保管。
危险药品(包括剧毒药品)应远离窗口存放,要双人双锁保管,严格办理领还手续;
四、实验室用电必须专设,线经选择和布线要符合安全要求。
要配备漏电保安设施,高压、低压应有明显标记分开(如信号灯)。
学生实验用电超过36伏或使用煤气灯时,必须由教师负责开启闸门,实验结束,应立即关闸。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应认真检查各实验室、仪器药品室的水、电、煤气和门窗等,确保万无一失。
六、对由于放松警锡、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安全防护不力而造成人身伤亡、失火、被盗、严重污染等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教学仪器报废报损及赔偿规定
一、每学年末学校各科实验室应清查办理一次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对使用期已满,使用效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花费太大的仪器设备,要认真填写报废单申请报废。
二、单价在100元以下,且一次性报废总值不超过1000元的,可经学校领导审批,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单价在100元以上或一次性报废总值超过1000元的,要由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凭批准的报废单销帐。
报废的仪器要清出实验室,由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三、在教学中,因合理因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办理报损(丢失)手续。
单价在100元以下的,由学校领导批准;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凭报损(丢失)单销帐。
四、仪器损坏,有关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师生做实验,因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应严肃批评教育,并按原价赔偿。
学生因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甚至出现严重事故,应处以原价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外校损坏借用的仪器要按原价予以赔偿。
任何人丢失仪器,都要照价赔偿。
实验室因管理不善,酿成火灾、被盗或腐蚀,造成仪器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要酌情处以原价 1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可不作赔偿:
师生在使用中属操作方法正确而造成仪器损坏的;在保管中,由于仪器使用期限已满而老化,或功能丧失,或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仪器损失。
七、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及罚款,一律由校总务处开票其收入只能用于添置教学仪器和药品,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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