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1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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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1601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
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
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
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
9、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件、复印件);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依据宜宾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72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
筑法》第四十六条);
13、监理规划。
八、申请表格:
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
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2、现场查勘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上由审核人员及科长签出审查意见,同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将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查勘人员在内部存档“施工许可证资料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现场检查情况意见”;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如能在时限范围内整改完毕。
时限:
4个工作日
3、审定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1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
0.5个工作日
5、发证并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领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0.5个工作日
6、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法定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江北)依法责令其停工,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编码:
002规建02。
二、备案项目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议部
〔2000〕78号令)。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备案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面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填写“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按公安消防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五项);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五款);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八、申请表格:
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的,当通知申办人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2、审定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申请表提供所有资料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申请表提供的所有资料,在“宜宾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传阅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传阅表”意见的,与审核人员立即沟通,交换意见,提出审定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3、领取备案书和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领取备案书或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4、立卷归档
审定工作结束后,将审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后方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违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备案机关将依法处罚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项目编码:
003规建03。
二、审批项目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1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2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3各种手续齐备;
4依法缴纳占道费。
2、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列入年度挖掘计划;
2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
3各种手续齐备〔含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等〕;
4依法缴纳挖掘修复费。
七、申请材料:
1、办理占道许可证需要材料:
1申报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2、办理挖掘许可证需要材料:
1申报登记表;
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3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4建筑工程开工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八、申请表格:
填写“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规划和建设局网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建设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2、现场审查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政公用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填写“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审批表”。
时限:
1个工作日
3、审批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在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不同
意审批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在“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0.5个工作日
4、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0.5个工作日
5、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规划和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将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占道许可证》、《挖掘许可证》,有效期按批准时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川价字非(92)107号。
2、收费标准:
①挖掘道路许可证:
5元/证。
②占道费:
经营性占道:
一类街道0.30元/平方米·日,二类街道0.25元/平方米·日;
施工、堆放占道:
一类街道0.20元/平方米·日,二类街道0.15元/平方米·日;
临时建筑占道:
一类街道0.15元/平方米·日,二类街道0.10元/平方米·日;
停车场占道:
机动车:
一类街道5元/平方米·月,二类街道4.50元/平方米·月;
非机动车:
一类街道1.50元/平方米·月,二类街道1.30元/平方米·月。
3占地费:
市政公共用地:
一类街道0.20元/平方米·日,二类街道0.15元/平方米·日;
园林绿化用地:
0.25元/平方米·日。
4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
设施重置价120%—150%。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经许可得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并
依法处罚。
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资质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资质证;项目编码:
005规建04。
二、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3、企业法人及法人身份证明;
4、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
5、消防、质监部门对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场站、压力容器审查意
见;
6、气源协议。
七、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4、企业法人及法人身份证明;
5、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消防、质监部门对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场站、压力容器审查意见(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气源协议(附供气单位资质证明)。
八、申请表格:
填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建设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规划和建设网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2、现场审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填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时限:
4个工作日
3、审批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批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在“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
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
2个工作日
5、发证并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
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6、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将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
《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经营许可证》每年审一次。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得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
经许可准予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项目编码:
006规建05。
二、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7月通过并公告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规划和建设局机关申请。
六、行政许可条件:
在宜宾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部门确认,缴纳相关费用。
七、申请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1份(说明地点、用途、需用地面积、树木种类);
2、1:
500或1:
1000现状地形图1份;
3、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
八、申请格式:
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设计。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0.5个工作日
2、初审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风景园林管理科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
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在《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签署“初审合格”;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在《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签署“初审不合格”,并注明理由。
时限:
2个工作日
3、复审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风景园林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审批表》科长意见栏签署“同意初审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的,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时限:
0.5个工作日
4、审定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审批表》局领导意见栏签署“同意”;不同意初审意见的,与经办人员和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
1个工作日
5、制证及文书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风景园林管理科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意见为同意的,填写《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
证》;对审定意见为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
0.5个工作日
6、发证并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领取《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0.5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规划和建设局风景园林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交局办公室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有效期2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城市植株移植、砍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川价字非(1992)107号、宜署价非(1992)152号文件收费。
标准:
植株移植100元,植株砍伐300元。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项目编码:
007规建06。
二、审批项目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7月通过并公告施行)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规划和建设局机关申请。
六、行政许可条件:
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并按规定交纳园林绿地占地费。
七、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必要性的论证报告;
3、园林绿地恢复方案及保证。
八、申请格式:
填写《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以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0.5个工作日
2、初审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风景园林管理科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
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在《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签署“初审合格”;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在《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签署“初审不合格”,并注明理由。
时限:
2个工作日
3、复审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风景园林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审批表》科长意见栏签署“同意初审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的,
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时限:
0.5个工作日
4、审定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审批表》局领导意见栏签署“同意”;不同意初审意见的,与经办人员和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
1个工作日
5、制证及文书
承办:
市规划和建设局风景园林管理科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意见为同意的,填写《城市园林绿地占用可证》;对审定意见为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
0.5个工作日
6、发证并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办人领取《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0.5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规划和建设局风景园林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交局办公室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
按批准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许可证》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法律凭证。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及川价字非(1992)107号、宜署价非(1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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