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last.docx
- 文档编号:5091362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42.67KB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last.docx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last.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last.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last
第4章水利工程造价合同管理
4.1工程变更
4.1.1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尚未完成施工图纸,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
4.1.2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
(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以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3变更的处理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工程变更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变更估价
(1)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3)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4)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4.2工程索赔
4.2.1索赔的概念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3)承包商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是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4.2.2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
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查勘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等。
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4.2.3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转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
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申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申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2.按索赔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力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
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4.2.4索赔的依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人和承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变更索赔的重要依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可见,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来说,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
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索赔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4.2.5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
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
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
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
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管理费。
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8)利润。
不同的索赔事件可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应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索赔计算。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实际费用法。
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
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修正总费用法。
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网络图分析法。
网络图分析法即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
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
(2)比例计算法。
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
4.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有时工程延期的原因中有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内容的之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但有时也应注意,即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
因为若对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
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程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3)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延很少是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延负责。
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费用补偿。
3)如果初始6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延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4.2.6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
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依据很可能是不同的。
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国内施工合同条件下,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
如果到了具体的合同中,各个合同的协议条款不同,其依据的差别就更大了。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
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才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
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
如: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
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
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
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
资、减少施工工期。
4.2.7索赔的处理程序
1.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廷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3)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3工程价款结算
4.3.1概述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工期较长。
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解决其资金周转的困难,一般均采用按月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的办法。
4.3.2预付款
(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预付款保函(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4.3.3工程进度款
4.3.3.1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3)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4)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6)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7)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末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教。
2.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2)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3)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4)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5)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4.3.3.2支付
(1)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入进度付教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5)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赍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6)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3.4质量保证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
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利工程 造价 计价 控制 l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