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修改版.docx
- 文档编号:5086773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3.21KB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修改版.docx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修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修改版.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16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1/5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蛆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
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省建设厅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省公安厅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晨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省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
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
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
1、受省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四)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的变更:
1、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引起的变更,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省代建办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平衡调整,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2、因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由省代建办全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审核,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设计调整。
六、省代建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
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
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
3、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
1、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
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3、资产交付。
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规定编报。
四、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3、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
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本意见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工程管理模式改革,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工作,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等工作。
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切实做好财政财务有关问题的衔接和对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第二篇: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省建设厅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省公安厅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省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
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
1.受省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四)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的变更:
1.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引起的变更,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省代建办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平衡调整,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2.因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审核,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设计调整。
六、省代建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第三篇: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省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省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 政府 投资 经营 项目 实行 管理 暂行办法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