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润如何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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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润如何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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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润如何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税前利润);
2.缴纳所得税。
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
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税后净利润在偿还债务及相关孳息后就分配到股东权益中来,具体以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股东红等方式存在。
他们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并不是没分红就少了你的权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就是一种权益转化方式。
什么是公积?
金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
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
。
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金两类。
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
现行制定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盈余公积金。
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的有三条:
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
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送红股与转增股
1.送红股:
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2.转增股:
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转增股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转增股本严格地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例:
每10股送红股1股派现金红利6.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6.02元)
打个比方,你有该股股票100股,经过每10股送红股1股派现金红利6.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6.02元)
你实际成了110股,还送你60.2元的现金
公益金
公益金,是指企业计提的专门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
最新的公司法对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再做强制规定,公益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就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历年来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CPA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对法定公益金的核算也有具体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公益金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对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法定公益金账户。
对于教材对该业务的上述处理,许多读者对此提出异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在使用公益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将法定公益金转入盈余公积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固定资产的实物存在,且属于固定资产。
但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价值将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减少而损耗。
因此,相应要减少由公益金转入的任意盈余公积金额,借记: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处置固定资产时,由于固定资产实物已不存在,因此,应将处置时的净损失冲减尚未冲减完的盈余公积(由公益金转入且在折旧时未冲减完的部分)。
而教材中所说的将原支出数全额转回到法定公益金中去的做法不能接受。
因为这样的处理与用法定公益金购置的固定资已不复存在、相应资产已经耗费这一事实不相符合。
注意问题:
一、法定公益金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为企业的持续经营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其所有权最终归企业投资者,且这部分资金来源与其他自有资金来源一样,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待遇、为企业正常经营和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应的折旧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并依法享受税前抵扣。
而将折旧费用冲减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投资人权益的做法,是没有划清企业经营风险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界限,错误地将经营支出与企业经营亏损等同起来,划给投资者承担,这是不对的。
另外,企业在无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时,也可能用其他来源的资金用于该项购置,而无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何处,其本质用途是不会改变的,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保持一致。
三、在集体福利设施被处置后,由于集体福利设施已不存在,也就没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资金占用,应将其账面余额恢复到可支配额,所以应按原支出数转回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公益金的提取与使用
企业公益金是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开支的一项专用基金,如购建职工住房、幼儿园等。
公益金的提取额度可连续累积,累积的总量不限,且可循环使用。
由于公益金是对净利润进行分配的结果,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构成了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其所有权毫无置疑地应归属于投资者。
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费列入当期经营成本,不减少公益金的累积总额度。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公司法》不再作明确规定,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比例)
问题的提出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主要表现在公益金的使用渠道不畅,计提之后用不出去是企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企业逐渐卸下“办社会”的职能,为职工大规模购建集体福利设施已经被“住房货币化”等新的政策所取代,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项报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规定计入经营期间的成本或费用。
所以,《公司法》制定伊始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以便提高职工集体福利的初衷,因为没有与其他法规相衔接而无法实现,公益金的用途一直无法落实,逐年累积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越来越大。
如按目前的法规一直提取下去,又没有现实而合法合规的使用用途,滚雪球的效应将使公益金演变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有待解决。
根据上市公司资料统计,2002年度90%以上的上市公司没有动用公益金,其余动用了公益金的企业实际动用的金额与其提取数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且使用公益金的内容包括:
弥补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解决科技人员住房、支付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子公司注销和以前年度公益金转入可分配利润等。
这些公益金使用用途大多不符合《公司法》及会计制度对法定公益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针对个别企业公益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费用性支出,财政部在财企[2003]61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从而将现实中对公益金使用规定的突破从法规上予以否定。
纵观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这项法律体现的是所有制公有的特色。
但是,从公司制的角度考察,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公益金的使用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现金流量,相反还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除非公益金永远不被使用,而这又是与法律的制定意图相违背的。
其次,对投资者而言,公益金无法通过股息分配得以兑现,是理论上或报表上的权益,类似虚拟的权益,因此,它提供给投资者的是模棱两可的信息。
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越大,股东权益缩水就越严重。
再次,对市场上潜在的投资者、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潜在股东而言,每股净资产是衡量该股票价值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公益金在其中的占比将直接影响该公司的净资产质量。
所以,到现在,只提不用的公益金现状已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解决公益金提取与使用之间矛盾的建议:
修改《公司法》,从切实可行的角度,为公益金开辟一些合情合理的使用途径。
具体方案:
将原条款中公益金的用途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改为职工福利性和奖励性的支出,并授权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企业的公益金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从而拓宽公益金的使用途径,使已提取的公益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既然公益金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且又是法定作为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那么,其如何使用应由投资者来决定,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企业间的盲目攀比,形成新的社会不公。
法律只做禁止性的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再从政策上做适当引导。
现实中可拓宽的使用途径包括:
(1)增补企业年金,部分弥补为企业服务时间较长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归还国家欠企业、公司欠职工的旧帐。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大多数工薪阶层退休后唯一的生活来源,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与公务员的差异巨大,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层面考虑历史上公务员的收入比较低且缺乏弹性,政府采取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来平衡企业与政府就业人员退休前的收入差距。
所以企业职工的报酬中应包含为退休而准备的储蓄。
而在现实中由于政策的滞后,绝大部分企业在制定薪酬时并未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得到落实者就更是寥寥无几,从而形成了国家、企业对职工的欠账。
累积的公益金可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资金来源,从而适当缩短在职与退休职工的生活差距,部分解决企业职工的退休之忧。
(2)增加住房补贴。
由于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实行房改后的房屋管理维护出现了很多原来预想不到的资金问题,职工房改后的住房质量大打折扣。
目前。
虽然在职职工工资的构成中考虑了住房补贴的因素,但绝对额太小,离房地产及其维护管理价格的上涨速度差距较大。
因此,用公益金适当补充住房改善的需要也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使用渠道。
(3)采用双重奖励的企业,可将公益金作为奖励期权的资金来源,实现让职工从间接、临时性的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改为直接参与并长期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满足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价值的要求。
上述方案实施后,对减少公司成本中的人工成本负担,更好地体现分配上的激励机制很有裨益。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制度规定企业须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是有其合理性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中外企业国民待遇的逐渐趋同,中资企业分配制度向外资企业靠拢应是大势所趋。
如不能拓宽公益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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