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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知识点归类记忆
卷首语
20XX年的司法考试中,民诉试题所占分值共计66分,刑诉试题共占71分,行政诉讼法共占34分,占司法考试总分1/4的分值。
三大诉讼法本身的体例结构大致相似,又具有很多共同的制度、原则、程度构造和程序原理,在司法考试中,没有其他几种法律比之更容易混淆。
如果仅仅分别进行单个诉讼部门法的复习,十分容易出现“各看各明了,做题糊涂了”的状况,事倍功半。
但是,如果将三大诉讼法进行比较复习,不仅对其共同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有基本的、清晰的认识和识别,还可以从多层面、多角度对分属不同诉讼法体系内各知识点的融会贯通,将散见于许多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根据不同的考点分布状况进行比较,从而准确地抓住各考点的题眼以及关键区别,同时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诉讼法系统的知识结构,培养对不同诉讼法的感觉,就能够做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准确无误地解题,提高学习深度和综合能力。
在命题规律方面,三大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
(1)考点、重点、难点相当集中,几乎只考特质,固定组合重复率很高,不仅表现为同一或基本知识点多年多次出现;还表现在每次对重点法条群的轮回考查;并且出现了有些重要内容近几年未出现考点的空白地带。
(2)三大诉讼法的分值重且稳中有升,三大诉讼法的考查已经进入精耕细作阶段,陷阱较多,题目往往看似简单,实际上,准确率、得分值并不如自我估计得高。
(3)对三大诉讼法的考查,立足法条,侧重于多角度、多考点的综合考查。
(4)对于三大诉讼法的考查紧跟立法新动向方面,生点冷点的出现也有规律,考点分布在有意识地反规律,对本年立法热点、前几年的立法热点和立法亮点往往会平均地进行考查。
(5)三大诉讼法的命题与实务密切联系,有一定的指示警示目的,命题者有意识地在强调一些现实难题或关注现实中更有实用价值的东西。
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
第一大重点比较:
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特有
原则
和
制度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举证责任。
(l)调解原则;
(2)处分原则;
(3)支持起诉原则;
(4)辩论原则;
(5)财产保全;
(6)先予执行;
(7)诉讼费用。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6)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
真题链接:
(2008-3-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B
【专家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即,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正确答案是B.
二、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真题链接:
(2008-3-79)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
B.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
C.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
D.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答案】AB
【专家解析】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即法院审判权介入);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2.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即没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由此,A、B两项的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由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D项说法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2009-3-45)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
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答案】C
【专家解析】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可以对上诉的案件进行调节。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由此可知,选项A、B、D错误。
三、合议制度
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真题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简易程序:
可由一人独任。
(2)普通程序:
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
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真题链接:
(2006-3-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专家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所以A项是正确的。
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而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所以B项内容是正确的。
第4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所以D项内容是正确的。
根据第161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所以C项内容是错误的。
故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
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理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真题链接:
(2004-3-71)下列哪些民事裁判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A.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B.关于回避的决定
C.关于管辖权的裁定
D.除权判决
【答案】AB
【专家解析】A对,《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B对,《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C错,《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错,《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大比较重点:
管辖
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
(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考试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就专门管辖而言,考生们要注意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点几乎每年必考。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基层法院
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的行政案件。
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
人民
法院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1)重大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指:
①以下性质的所有案件恒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仲裁协议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②仅有部分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管辖的案件:
专利案件、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③不是所有的该类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该类案件可以,包括:
著作权、商标权、期货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
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
(1)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2)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8条;
《刑事诉讼法》第19、20、21、22条;
《民事诉讼法》第18、20、21条
真题链接:
(2003-2-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专家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故选B、C项。
注意,D情形里外国公民是被害人,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特殊
地域
管辖
(1)购销合同、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供用水电气热、借款、期货纠纷、票据纠纷、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劳动争议;
(2)侵权案件;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包含两层含义:
(1)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应以被告人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确定被告人所在地的依据:
(1)法人:
①一般:
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②例外:
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公民:
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
①一般:
住所地:
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住院就医除外,至起诉时,连续居住,已满1年。
②例外:
a.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特殊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一般地域管辖例外
(1)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1)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3)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将落地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特殊规定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适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9)新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如果是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17、18、19、20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
《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刑诉法解释》第2、3、5、6、7、8、9、10、11、12、13、14条;
《民事诉讼法》第22、23、24、26、27、28、29、30、31、32、33条;《民诉法意见》第17、5、8、6、11、12、13、14、15、16、18、20、21、25、26、28、29、30条;《合同法》第178、184条
真题链接:
(2002-3-2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
1997年李平与王坚固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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