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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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行为,营造良好的公司环境,激励和鞭策全体员工奋发向上,创造优秀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奖惩原则
(一)奖惩有据的原则:
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职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其他管理规定所涉及之奖惩均需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奖惩及时的原则:
为及时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三)奖惩公开的原则:
为使奖惩公正、公平,达到应有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四)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
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五)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落实原则。
第四条员工所受奖惩,将记入人事档案,在员工考核、晋级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公司在职员工的奖惩采取累计与功过相抵的方式,具体如下:
✧奖励累计:
一年(以公司财年为准)内累计通报表扬3次,作为记小功1次;累计记小功3次,作为记大功一次。
✧处罚累计:
一年(以公司财年为准)内,累计警告3次,作为记小过1次;累计记小过3次,作为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3次,且经公司核定者,予以降职、辞退或除名。
✧功过相抵:
一年(以公司财年为准)内,记小功1次可与记小过1次相抵;累计记小功3次可与记大过1次相抵,每人每年限抵一次。
功过相抵是指档案记录中行政奖励及处分,不影响经济奖励及处分的执行。
✧员工如主动有效的推动奖惩事件时,则可根据推动后得到的结果给予不同程度的表扬或奖励。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对于部门(中心)发现并主动提报的员工处罚,公司会酌情减轻对当事人员的处罚;同时处罚金额的20%以奖励的形式计入该部门的活动经费。
✧因奖惩事件造成公司损失未能及时追回时,员工主动帮助追回其部分损失或全额损失。
第六条奖励分为经济奖励、行政奖励;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行政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第七条处罚分为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两种;经济处分分为罚款、补偿;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级、除名。
第八条由于员工违纪/失职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要求补偿公司部分或全部损失;对同类问题反复重犯的人员,可加重惩处;
第九条总公司(虹梅区域)奖惩的执行部门是行政管理部、总公司(九亭区域)奖惩的执行部门是九亭人事行政部;子公司奖惩的执行部门为人事行政部;处罚/补偿款项的收缴与核对执行部门是总部/子公司财务部;需在工资中扣除或发放的奖惩款项执行部门是薪资绩效部/人事行政部;各执行部门的责任详见第三节“奖惩管理的执行”。
本制度中的“公司”是指总公司或子公司。
第二节奖惩条款
一、奖励条款
第一十条对经认定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可视功绩大小给予10-500元的经济奖励:
1、品行优良、工作认真、恪尽职守,为员工楷模者;
2、积极协助同仁,事迹具体;
3、拾金不昧,使个人或公司免受经济或财产损失者;
4、遇突发事件,处理得当及对危害公司权益之事件能事先预防或举报,减免公司损失者;
5、主动维护公司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6、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超额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7、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或暂不实施,且保留者;
8、对危害公司权益之事件或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奖励者;
9、工作认真负责,保质保量,积极为客户服务,并受到客户书面表扬者;
10、获得社会、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11、节省物料、利用废料或降低成本有显著绩效者;
12、其他积极向上,应给予弘扬和表彰的事项。
第一十一条对上条各项中表现特别突出者,经部门经理提报和中心总监确认后,由行政管理部进行核实后,可给予特别奖励,同时需根据《授权体系》的要求报人力行政中心总监或总裁批准。
子公司经人事行政部经理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即可执行。
第一十二条对经认定应该予以记功者,将予以记功奖励,并视功绩大小,记小功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奖励,记大功给予人民币1000元以上奖励。
1、记小功
⑴提案改善业务流程、管理方法等,经采纳施行,成效明显;
⑵节约物料(费用),降低生产成本,成效明显;
⑶处理紧急事件得当,为公司减免损失;
⑷举报违规、舞弊和危害公司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失。
2、记大功
⑴提案改善业务流程、管理方法,经采纳施行,成效显著;
⑵处理紧急事件得当,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
⑶举报违规、舞弊和危害公司行为,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
第一十三条员工获得的各类奖励,均记录在员工的档案内,并作为其考核、调薪、晋升及调任的重要依据。
第一十四条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二、处罚条款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员工,公司将视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违纪/失职、较重违纪/失职、严重违纪/失职。
对于三类违纪/失职行为,公司分别给予处罚如下:
1、一般违纪/失职:
给予书面警告,处于1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如情节严重者,将二项处罚并行。
2、较重违纪/失职:
给予记小过,处于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3、严重违纪/失职:
①给予记大过,处于3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②给予降职或解除合同关系:
被解除合同关系或退回派遣机构的员工不获任何补偿
第一十五条一般违纪/失职定义:
违反操作规程,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违背职业规范的行为。
1、以下行为构成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公司行为规范者;
(2)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串岗聊天、听广播或录音、网上聊天、炒股票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3)旷工一天;
(4)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但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
(6)代人打卡,双方均处予50元/次罚款;
(7)迟到每次处予10元罚款;每月迟到情况较为频繁的员工,且经提醒后仍无明显改观的,视为一般违纪;
(8)对上级领导指示或限期命令,无故未如期完成,情节轻微者;
(9)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管理文件、规章制度者;
(10)浪费公司物料,致使成本增加,情节较轻者;
(11)触犯治安管理法规,但情节轻微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12)涂改、仿造、故意毁损考勤记录者
(13)其他类似行为者;
(14)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以下行为构成一般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对下属的过失行为不处理、不报告;对本部门或下属员工工作督导检查不力)未造成损失;
(2)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如重要物品遗失或损毁等)未及时报告,但未造成损失;
(3)违反公司岗位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
(4)其他类似行为者;
(5)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以上一般违纪/失职行为需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或处于1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如情节严重者,将二项处罚并行。
第十六条较重违纪/失职定义:
违反操作规程、情节较重、造成安全隐患的;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害,损失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公司和上级的管理,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轻微并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1、以下行为构成较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受到警告后仍不改正再犯者;
(2)一年内累计旷工两天;
(3)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5)浪费公司物料,致使成本增加,情节严重者;
(6)擅自销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重要文件包括合同、财务报表等);
(8)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经指出拒不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9)违反公司安全等有关规定,造成生产、质量、设备、安全(含交通)等责任事故;
(10)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尚未造成损失;
(11)无视上级安排,故意消极怠工的;或是阳奉阴违故意不服从上级的指示;
(12)上网浏览有不良或违法信息的网页;
(13)未经许可将任何公司物品带出公司;
(14)收到现金货款没有及时交回公司的;
(15)恶意搜集公司的技术、业务流程、销售和其他商业秘密;
(16)向客户、供应商索取或擅自收受礼品及小费;
(17)因为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原因,导致公司声誉(投诉)或利益受损者;(18)工作不规范或质量问题,造成公司声誉受损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者;
(19)未在限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带来损失,情节严重者;
(20)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21)违反《保密协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者;
(22)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情节较重者,根据违反条款之约定进行处罚;
(23)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者;
(24)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他用者;
(2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26)其他类似行为者;
(27)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以下行为构成较重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对下属的过失行为不处理、不报告;对本部门或下属员工工作督导检查不力)造成损失;
(2)违反岗位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3)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未及时报告造成损失;
(4)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者;
(5)因过失导致重大财物损失、遗失或人员受伤者;
(6)其他类似行为者;
(7)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以上较重违纪/失职行为给予记小过,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于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严重违纪/失职定义: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害,损失额为人民币5000(包括5000)元以上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给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损失的行为;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1、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一年内受两次较重违纪行为者;
(2)连续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反公司《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5)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者,依据违反条款之约定进行处分;
(6)偷窃或蓄意损坏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7)未经许可,将公司资金、车辆、设备、房产、产品等擅自使用、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者;
(8)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者;
(9)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11)聚众要挟、煽动、破坏劳资关系,妨碍工作秩序者;
(12)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13)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工商、税务等执照或证书者;
(15)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者;
(16)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相关规定者;
(17)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其它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
(19)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防火安全整改者;
(20)其他威胁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行为;
(21)其他类似行为者;
(22)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23)散布谣言,损害同事或公司声誉者;
(24)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25)通过伪造票据等恶意侵占公司利益者;
2、以下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因过失使公司受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或社会公众负面评论;
(2)经济损失额达到5000元以上;
(3)因过失造成公司声誉、财产等重大损害或使公司被追究法律责任者;
(4)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者;
(5)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火灾事故者;
(6)其他类似行为者;
(7)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
以上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将给予①记大过,处于3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或②降职或解除合同关系:
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被解除合同关系或退回派遣机构的员工不获任何补偿;并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行政处罚外,还需按规定补偿公司损失,且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1、补偿原则:
(1)若损失特别严重,或故意的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行政罚款并行;
(2)如有因违规行为取得不当收入的,先行没收其非法所得再进行行政处分或经济损失补偿的处分;
(3)根据事件情节,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经济补偿,补偿额度根据过失程度及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4)若损失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属明显故意、恶意的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济补偿与行政罚款并行;
(5)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实际损失及造成的影响,由涉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决定处罚方式和补偿金额。
2、实物损失补偿标准:
按市场重置价格或原采购价格折旧后的残值进行补偿,二者取其低。
3、对于公司有投保险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金额按本条1款的补偿原则进行补偿。
4、补偿责任核定
(1)责任人因违反公司操作流程或因个人操作不当(疏忽)导致的行政损害补偿事件,未涉及管理失职或连带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进行补偿。
(2)行为责任。
责任人因个人失误(非凭证签批)导致的经济损失,涉及管理失职或连带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及连带责任人按照“721”原则进行补偿,即造成的损失达到补偿金额的由相关责任人按7:
2:
1的比例分别承担。
(3)签批责任。
凭证签批后,经审核发现有问题,但相关报批费用未能追回的。
对各责任人进行处罚(罚款总额为缺失额)。
其中经理级审批人员承担总额的70%,经理以上的人员按批签人数共同承担总额的30%(如无经理,由直接上级承担责任),经理可按公司管理制度标准对下级人员进行处罚,或按相关规定对下级人员追究责任;由公司最高领导层决议执行,而造成损失的不在其内。
第十九条涉及到高危、高发类行为、事件的,按以下细则处理。
行政奖惩补充细则高危类行为、事件表(简称“十戒”)
序号
本细则规定
直接责任
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人
本规定
中层管理者
本规定
高层管理者(含中高层)
本规定
1
门店运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在收银过程中称重不实、收银操作有欺诈行为,以及因未作产品检核而出售明显变质、变异产品或过期产品行为
当事人
开除
区域经理、大区经理
处以5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监、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300元罚款
2
客诉处理、政府检查、媒体报道等过程中反应迟缓、措施不当造成声誉、经济等损失的事件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3
侵占、挪用、受贿、弄虚作假、渎职、泄密、私吞公司财物、赠品、试尝品、恶意重复报销等行为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4
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如恶意使用假发票报销、入职信息不实、提供或接收虚假资料、制作不实、不完整材料或伪造信息资料等情形)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处以500元罚款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5
任职期间,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或相关的业务,或谋求属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6
未妥善保管重要证据的导致公司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或受到行政罚款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罚款是指标的额超过30000元的)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7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故意散布虚假言论,进行造谣中伤的行为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8
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超越权限设置擅自操作,导致企业蒙受巨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万以上;或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蒙受巨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在3万以上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9
专项经营活动(含项目)的规划、执行、监督中出现重大缺陷(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营活动,经济损失3万以上)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10
安全监控出现重大缺失(文件外泄、病毒入侵、数据遗失),系统、网络存在重大安全缺陷(防火墙、应急预案、恢复能力)
当事人
开除
当事人直属上级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当事人所在中心总监或子公司部门总经理
按照《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经济处罚加倍
行政奖惩补充细则高发类行为、事件表
类别
序号
本细则规定
适用对象及处罚措施
直接责任
管理责任
直接责任人
本规定
管理责任人
本规定
运营类
有以下服务类不良行为、事件:
当班营业员
处以50元罚款/门店/次
区域经理
处以30元罚款/门店/次
1
门店员工以提前盘点(按营运标准)或因非正常理由,拒绝销售行为
2
顾客进店,员工无服务规范招呼语,态度冷漠者
大区经理
处以10元罚款/门店/次
3
服务态度冷漠,对顾客有不礼貌的举动或言语,并遭到顾客投诉
子公司营运总监
季度统计处罚数累计3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4
门店营业时间内私自外出、离店无记录,上班时间坐在营业区内休息、闲聊、吃零食行为者
子公司总经理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3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5
拒绝售后服务、增值服务,或有不实言论者(如拒绝无理由退货、拒绝受理过期抵用券的兑换、爱心伞归还等)
总部营运总监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3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有以下商品类管理不良行为、事件:
当班营业员
处以50元罚款/门店/次
区域经理
处以30元罚款/门店/次
6
门店营业时间内,商品陈列出现空格斗或浅陈列现象
7
未按规定摆放商品价卡(合格证、牌价、标识贴),手写牌价书写内容错误不规范行为者
大区经理
处以10元罚款/门店/次
8
商品调价期内未按照公司规定调换价卡,或不实售卖行为
子公司营运总监
季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9
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公司要求统退的商品及时退回总仓的行为
子公司总经理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10
未主动或拒绝提供给顾客收银小票、赠品、试尝品,及提供批次不新鲜试尝品行为者
总部营运总监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11
营业员私自不按要求(按门店销售级别限定备用金金额,由财务管理部裁定)解款行为
营业员
处以100元罚款/次,累计3次开除
区域经理
处以30元罚款/门店/次
大区经理
处以10元罚款/门店/次
子公司营运总监
季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营运中心总监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12
未对回收的问题产品及客诉赔偿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异常情况
地区营运支持人员、区域经理、客服人员
处以200元罚款/次
区域经理
处以100元罚款/门店/次
大区经理
处以50元罚款/门店/次
子公司营运总监
季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总部营运总监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子公司总经理
半年度度统计处罚数累计2次以上/100家店,处以200元罚款
13
店招严重损坏,未在10天内修复
工程监理
处以100元罚款/门店/次
子公司工程部经理
处以50元罚款/门店/次
子公司总经理
月度处罚数累计10次以上,罚款100元
网点中心工程管理部经理
处以30元罚款/门店/次
网点中心总监
月度投诉累计10次以上,罚款100元
14
因店内设施装修质量劣质,或未考虑安全因素导致顾客受伤事件
工程监理
处以500元罚款/起
母子公司工程部经理
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
子公司总经理
处以100元,并给予记小过
网点总监
处以100元,并给予记小过
15
物流工作人员因疏失,将公司要求召回的食品或非食品再次发往门店,及对门店退货品、退厂品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
仓管员
处以200元罚款
仓储主管
处以200元罚款
母、子公司仓储部经理
处以100元,并给予记小过
物流总监
处以100元,并给予记小过
16
质量监管差,出现产品中有危害性异物(如刀片、铁器、钉子螺丝、玻璃等)
检验员、品质管理员
处以50元罚款/起投诉
品控部主管
处以30元罚款/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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