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房屋的产权与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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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房屋的产权与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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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房屋的产权与登记
第一章房屋的产权与登记
1.未经老伴同意我有权独自处分共有的房屋吗?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胡,是某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
退休后,我打算和老伴回乡下老家过点清闲日子,于是就和老伴商量将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房产证上有我和老伴的名字)卖掉。
但老伴舍不得街坊邻居,更不愿意离开居住多年的小区。
无奈之下,我打算来个“先斩后奏”,先将房子卖了,这样老伴就不得不跟我一同回乡下了。
我首先联系到了原单位的小伙子小陈,他和女友马上要结婚,想买套便宜的二手房。
得知我要卖房,小陈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并接受了我开出的价钱,与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末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让登记。
事后,我高高兴兴地拿着小陈预付的一半买房款回家,而此时才得知消息的老伴却大发雷霆,并发誓决不搬走。
看到老伴反应如此强烈,我还真有点后悔,但现在我已经和小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不能反悔,这让我一下子没了主意。
请问:
没有经过老伴的同意,我是否可以独自处分共有房屋?
我和小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专线解答
胡老先生,听完您的讲述,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
未经过老伴同意,您无权独自处分共有房屋,您与小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由于在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您和您老伴的名字,可见您与老伴是这套房屋的共有人,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四)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所以在您老伴没有书面同意您将房屋出卖的情况下,您无权独自处分共有房屋。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据您所述,虽然您与小陈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但还未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作为受让人的小陈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您作为该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是在未经老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且您老伴自始就对此明确表示反对,所以,您与小陈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清楚部分共有人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出卖共有房屋时,务必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出卖行为应为无效。
因该出卖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如果出卖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买受人为善意,则买卖有效,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先详细调查房屋的产权归属,特别要注意要购买的是否是共有房,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A1)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A2)第一百零六条
2.我与马某签订的附条件换房协议是否有效?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周,家住海淀区知春路某小区,妻子在丰台区上班,每天上下班因路远很是不便。
后来听说可以通过互换房屋的方式快速便捷地调剂住房,我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网络上发布了换房信息。
没过多久,马某便联系到我表示愿意换房。
互看房屋后,我们都感觉比较满意,于是一起协商签订了换房协议。
协议约定:
我将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的一套二居室住房与马某所有的位于丰台区一套四居室住房进行互换。
出于一些特殊原因,我们在协议中还特别约定,5年后办理更换房屋手续。
协议签订后,我们按约交换了住房。
如今5年时间已到,我通知马某履行协议义务,办理换房手续。
但此时马某却坚持当初我们双方是换住,而不是换房,并以私下换房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办理换房手续。
我则坚持认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换房协议应属有效,马某应当按换房协议办理换房手续。
请问:
我与马某订立的附条件换房协议是否有效?
马某是否应当和我办理换房手续?
律师专线解答
国家为方便群众生活,减轻交通压力,允许房屋交换、调剂住房。
尤其是在城市住房十分紧张,人们对起居要求不同的情况下,交换房屋更是解决住房困难的好办法。
首先,您与马某签订的换房协议有效。
签订换房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毫无疑问,您与马某均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你们订立的换房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你们之间签订的换房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马某应当与您办理换房手续。
房屋交换也称“房屋互易”,是指房屋所有人互相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其实质是房屋买卖。
据您所述,您与马某在换房时出于某种特殊原因的考虑,约定5年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现如今已满5年,您和马某都应当按约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马某单方反悔,拒绝办理换房手续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您所咨询的事件中,在马某拒绝办理换房手续时,您可以要求其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承担您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房屋交换和签订换房协议应注意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房屋所有权的交换,有的是实物交换,有的是按价值交换。
按价值交换的应估价,房屋价值不相等时,低值房屋业主要补偿高值房屋业主相应的差额。
在此提醒有意换房者,您在与他人签订换房协议时,要准确估算两套房的质量、面积差异,这样才能达到“换有所值”。
☆与他人交换房屋时,双方当事人除了必须签订房屋交换合同外,还必须携带原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和房屋交换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填写统一的契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3)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4)第一百零七条
3.如何处理同居期间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纠纷?
咨询热线内容
2005年6月,我与女友林某购买了西城区的一套现售商品房,准备结婚。
首付款10.39万元是林某出资的,剩余房款20万元,以我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
同年底,我们喜迁新居。
但由于性格上的原因,我和林某最终分手。
现在林某要求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并愿意支付给我20万元房屋折价款。
虽然林某的要求并不过分,但从房子的选定到装修,以及办理各种手续,我都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让我这样轻易放手,实在有些不舍。
于是,我便提出付给林某10万元房屋折价款,外加2万元的补偿费,主张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
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林某扬言准备诉至法院解决此事。
请问:
我和林某间的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专线解答
曾经的恋人,如今却要对簿公堂,确实令人尴尬。
结合您的咨询,我们谈谈如何处理同居期间发生的房屋纠纷。
了解法律,既是为感情上个保险,也是打打“预防针”。
首先,您和林某共同购置的房屋应归于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您与林某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居住在一起,这种关系应当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具体到上述事件,您和林某同居期间所共同购置的房屋属于你们的共有财产无疑,故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次,法院可能会将房屋判决给林某,但您能得到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由此可见,当您和林某分手时,如果你们之间有协议约定处理你们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时,法院就会遵照你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但是由于你们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可能没有约定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理,因此,法院很可能会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房屋产权归林某所有的裁决。
但林某取得房产后还必须支付您在购房中所支付的价款,除此之外,如果该商品房已经增值,您有权取得相应的增值差价。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因共同购置的房产发生产权纠纷后应如何处理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的未婚同居现象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需提醒您的是,在购置共用物品时,最好双方能协商出资,按份所有,并立下字据,以免日后分手时引发纠纷。
☆建议同居男女朋友尽快签订“同居协议书”。
签这份协议并不是要人们树立“这个是你的,那个是我的,你一分钱也别想从我这里拿走”的观念,相反,你可以通过协议更好地协调两人间的分工和权责,保护你,也保护你的同伴的合法权益。
另外需说明的是,签订同居协议约定的并不是同居关系的性质,而是主要约定财产处理问题,尤其是在重大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份额的分配作出婚前约定。
签订这份协议来规范两人该如何更合理地支配收入、分担开支等。
一旦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也可以按照协议和平地处理财产,不必对簿公堂,费时费力费钱。
当然如果没有同居协议,同居男女分手因分割财产发生争议时,各自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表明自己拥有相应的财产比例。
但这种证据提供的难度相当大。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A5)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A6)第九十条
4.夫妻离婚后应怎样处理房屋?
咨询热线内容
近日,我妹妹和妹夫吵着要离婚,因为房产的分割问题争议很大,闹得不可开交。
2002年10月,他们两人以38.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款6.2万元,余款是向当地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取得。
现在已偿还10万元贷款。
他们为房屋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在经过多次商议后,决定将房子出售,然后均分所得价款。
但我听人说,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不能再卖与他人,这是真的吗?
另外,在处理离婚分割房产时,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专线解答
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已被设定了抵押权登记,也就是说,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权予以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您妹妹与妹夫可以将按揭购得的房屋出卖,但在出卖时,必须通知贷款银行,同时还必须告知买房人有关抵押的情况。
而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如下方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具体处理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无法分割居住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者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准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综上所述,如果您妹妹和妹夫在离婚时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且情况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将房子判给您妹妹,但其必须支付给男方相应的购房折价款。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清楚法院对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分割会如何处理。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如果出卖的商品房是按揭贷款的,首先应当与开发商、银行以及购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购买者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购房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
如果购买者也无力交齐所有房款,需要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手续,双方还可经银行同意,办理“转按揭”手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A7)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8)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A9)第二十条
5.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韩,今年72岁,与老伴婚后无子女,两人相依为命。
两年前,我与老伴商量让侄孙女两口搬过来和我们一起住,也就是为了老有所养,不至于无人送终。
我和老伴与侄孙女订立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三室一厅房子赠与侄孙女,由侄孙女照顾我们的日常起居,并支付日常的生活费用。
随后,我们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刚开始,侄孙女夫妇与我们关系尚好,水电费煤气费都能按时交纳,祖孙之间也过得相安无事。
但自从去年侄孙女生孩子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们发生冲突。
后来矛盾激化,发展到无人交纳水、电、气费用,以致被停水停电,对我们的生活更是不管不顾。
我和老伴非常气愤,想不到会搞成这样尴尬的局面,我们十分后悔把房屋赠给他们。
请问:
我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让侄孙女搬出去吗?
律师专线解答
韩老先生,我们能理解您此时的心情,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
您现在可以要求侄孙女搬出房屋,并解除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考虑到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是指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显然,您与侄孙女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已不能任意撤销。
而法定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应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侮辱、诽谤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不包含轻微的一般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您所述,您与侄孙女夫妇在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后,对你们的生活不管不顾,并不支付相关生活费用,拒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您和老伴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要求他们搬出房屋。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房屋赠与后是否可以撤销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如果您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又苦于年岁已高,生活不便,可以选择信得过的人,与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当然,您也可以与您所在的集体组织联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其承担您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4)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6.如何办理二手房房产登记?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钟,辽宁凌源人。
隔壁老王要给儿子腾房结婚用,所以买了一套便宜的二手房自己住,他和房主签完合同交完钱,就住进了新买的房子。
有一次,我同他下棋聊起那套二手房时,才知道现在他还没去办理房产登记。
原来,他一直以为买二手房只要签合同即可,并不知道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我对此虽然略知一二,但我也不知应到哪办理,更不知该办理哪些手续。
请问:
对于老王新买的二手房,其应如何办理登记手续呢?
律师专线解答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购买二手房必须办理房产登记。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房屋买卖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方才合法有效。
而老王购买房屋后,还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他还不是该房屋真正的主人。
其次,老王应当到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3款规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据此,老王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最后,老王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关于办理过户程序的规定可知,老王需持和原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的房产证、老王和原房主的合法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文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老王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核发房产证,这时老王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知道买卖二手房应如何办理房产登记。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您在与别人签订购房协议后,务必与对方一同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防止对方反悔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过户更名手续费费用、由谁办理手续,这样就明确了过户登记的义务,避免以后一方“耍赖”。
但是,买卖双方都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特别是卖方更应当主动提供与原产权相关的各项手续。
法律链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A10)第八条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A11)第九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A12)第三条
7.受赠的房屋是否也要进行房产登记?
咨询热线内容
不久前,相恋8年的男友张某提出与我分手,并许诺赠与我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作为“分手补偿费”。
我深知感情来不得半点勉强,虽于心不忍,但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请求。
之后,我便从原先租住的地方搬到了张某赠给我的房中居住。
可没过多久,一年轻女子便找上门来,要求我搬出房子,并拿出署有她名字的房产证。
事后我才得知,张某在将房子赠与我后,又与这个女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遇到这样的男人,我伤心欲绝,可我并不打算轻易地搬出房子,因为我手上有张某亲笔写的赠与协议,我和他都签过名。
但年轻女子却说,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请问:
受赠与的房屋也要办理房产登记吗?
我究竟能否取得该两居室房屋的所有权?
(咨询者:
刘女士)
律师专线解答
刘女士,我们理解您此时此刻愤怒而痛苦的心情,但我们也不得不遗憾地告诉您:
受赠与的房屋也必须办理房产登记,由于您与张某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您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应当肯定您与张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据您所说,张某许诺将他的房屋赠送给您作为“分手补偿”,您对此也表示接受,并且你们双方还立下了书面协议,可见,您和张某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其次,在房屋未过户之前,张某可以将该赠与房屋卖与他人。
您和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张某就应履行赠送房屋的义务。
但是,由于该赠与是无偿的,出于公平考虑,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的规定,在您和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后,在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张某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该赠与,即要回赠与房屋。
由于房屋赠与性质特殊,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关于“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权属登记为依据,而不以实际交付为依据,即自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变更之日起,房屋的所有权随之转移。
而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来看,张某虽然将房屋赠与您,但你们并未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未转移。
因此,张某仍然可以随时撤销你们之间的赠与,要回赠送给您的房屋。
综上所述,受赠与的房屋同样必须办理房产登记,张某将房屋赠送给您后,由于你们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您不能主张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受赠的房屋也必须办理房产登记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在房屋产权未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屋,但是假如在赠与之后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自己的名下,赠与人将失去反悔的机会,如果由于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暂时困难或不便,则可以进行房屋赠与公证,防止赠与人出尔反尔。
☆无偿取得房屋所有权有两种方式,即受赠和继承。
不仅是受赠的房屋应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继承的房屋也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的房屋分割后90日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分割单,以及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链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A10)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4)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8.房屋抵押是否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
咨询热线内容
张某是我的高中同学。
前几天,他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欲以别墅作抵押担保向我借钱。
随后,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
听朋友说,房屋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对张某提议一起去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没想到张某生气地说:
“咱们是老同学,你提议用房作抵押,我没反对,连合同都签了还信不过我,还要去办什么抵押登记手续?
你不愿意借就算了。
”听到这番话,我心里也觉得愧疚,但又担心自己会因此而利益受损。
请问:
在上述借款合同中,我们是否一定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律师专线解答
在借款合同中,以房屋作抵押担保的,必须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是以不转移房产占有的方式而设定的抵押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为了能够证明房产抵押关系的存在,房地产抵押实行抵押登记制度。
我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同时,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房屋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您如果与张某仅签订了抵押合同,而并未到房管局就房屋抵押进行登记,则该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我们建议您坚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另外需说明的是,您与张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应携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房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必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不要以为朋友间的借款就可以用“信誉”担保,其实最可靠的还是书面担保合同。
如果该书面合同被法律规定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您也不能因一时义气而忽略办理,否则吃亏的人很可能是您。
☆房产抵押所担保的主债务解除后(比如所担保的金钱债务已经还清),当事人双方还应按规定,到原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A7)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9.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异议该怎么办?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孙,现就读于北京某高校。
由于父母离异,我从小便跟随父亲一起生活,长我两岁的哥哥则由母亲抚养。
父母离婚时,我和父亲就搬离了原来一家人共同居住的三居室,当时父母约定房子暂时不分割,由母亲与哥哥居住使用。
前几天,父亲听说哥哥已到房管局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房产登记,而且房管局已经通过初审,发出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告。
我认为,这套房子是由我们一家人共同所有,不应由哥哥独自申请办理房产登记。
请问:
我对哥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异议,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专线解答
孙同学,如果您对哥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复核或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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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房屋 产权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