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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材
第一章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事关全体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公司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安全及生产经营活动稳定、顺利进行,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下面介绍与公司生产紧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其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
1、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从业人员权利
3.1《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3.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从业人员义务
4.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员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员工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刑法》对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
在《刑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极其有关人员在安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关于重大事故的犯罪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员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3.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
病防护措施;
3.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3.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3.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节《消防法》
1、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消防法》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3、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六节《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员工或遗属提供的补偿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2、工伤保险的原则:
(1)强制实施的原则;
(2)无责任赔偿原则;(3)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工伤认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公司依据《工伤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公司员工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安全技术
第一节防火防爆知识
一、基础知识:
1、火灾的分类:
(1)A类火灾:
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
指易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物质,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醇、丙酮、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C类火灾:
指可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
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钴、锂、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带电火灾:
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2、燃烧的条件:
燃烧。
燃烧是一种发光发热的化学反应。
火三角是可燃物、助燃物、着火能源。
可燃物:
指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反应的物质。
如汽油、木材等。
助燃物:
指能帮助和维持燃烧的物质。
如氧气、空气。
氧气在空气中占21%,可燃物质燃烧时必需源源不断地提供空气,否则就不能继续燃烧。
着火能源:
指能引起物质燃烧的能源。
如明火、电火花、摩擦火花等。
要发生燃烧,不仅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而且要使可燃物质达到一定数量或浓度,助燃物有足够的数量和着火能源具备足够的能量,这些条件相互作用和相互结合。
3、燃烧的基本类型
闪燃、着火和自燃是燃烧的三大基本类型,各有其特点。
3.1闪燃、闪点
在一定的温度下,可燃液体表面所产生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遇到明火即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这种现象称为闪燃,引起闪燃的最低温度叫闪点。
闪点是物质(液体)火灾危险程度的标志,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区别是闪点45度上下。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级别划分:
类别
闪点℃
举例
易燃液体
一级
<28
汽油、甲醇、酒精
二级
>28~45
煤油、松节油
可燃液体
三级
>45~120
柴油、甲醛
四级
>120
润滑油、重油、沥青
第一级、第二级的液体叫易燃液体;第三级、第四级的液体叫可燃液体。
易燃液体的燃点略高于闪点1~5℃,闪点越低二者的差距愈小。
当可燃气体的闪点在100℃以上时,燃点与闪点之差可达30℃或更高。
从安全角度估计液体火灾的危险性多用闪点而不用燃点。
3.2着火和着火点
可燃物在空气充足条件下,温度达到某一数值时,与火源接触即可燃烧,火源移去仍能继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
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着火点或燃点
3.3自燃和自燃点:
自燃物质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条件下,能自行着火的现象称自燃。
自燃分为受热自燃和本身自燃,前者为可燃物虽未与明火接触,但与外界热源的做作用下,温度达到自燃点而着火的现象。
后者为无明火和外热作用的条件下,由于物质本身发生的化学或生化过程而产生的热量,积蓄达到自燃点而燃烧的现象。
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
如黄磷的自燃点30℃。
油脂沾污氧气钢瓶,如遇氧气喷出能使油脂自燃,故氧气钢瓶严禁油脂沾污。
4、热的传播
可燃物质燃烧放出的热量,以辐射、对流和传导三种方式向外传播,其中辐射对扩大火势的作用为最大。
5、爆炸:
物质有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放出大量能量的现象,称为爆炸。
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类。
爆炸发生的主要特征是压力的急骤升高和巨大声响。
所谓瞬间就是说爆炸的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
例如∶乙炔罐里的乙炔与氧气混合气发生爆炸时,就是大约在1/100秒内完成化学反应的,同时放出大量二氧化碳、水蒸汽等气体,使罐内压力升高10-13倍,其爆炸威力可以使罐体崩上天20-30米。
爆炸一旦失去控制就引来灾害,酿成工伤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使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例如∶1985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的粉尘爆炸,引起火灾,死亡56人,伤100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992年8月15日哈尔滨制药二厂发生粉尘爆炸,当场死亡1人,伤17人的惨痛悲剧。
5.1物理爆炸:
指由于物理变化而引起的爆炸。
通常由于设备内部介质的压力超过了设备、容器的极限压力强度,致使容器破裂,内部受压物质冲击而引起。
5.2化学爆炸:
易燃易爆物质本身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的爆炸现象。
5.3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液体蒸气或者可燃粉尘与气态氧化剂(空气、氧气等助燃剂)构成的混合物,并不在任何浓度下都可以爆炸的,只有混合到一定比例范围内,遇到激发能源才能爆炸,且混合的比例不同爆炸的危险程度也不同。
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蒸气或者可燃粉尘遇火源就会爆炸的最低浓度为爆炸下限。
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蒸气或者可燃粉尘遇火源就会爆炸的最高浓度为爆炸上限。
一般用浓度极限表示。
比如,氢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4-74.2%,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为:
4-94%。
5.4爆炸的危险程度:
爆炸浓度范围与爆炸下限浓度之比值。
爆炸危险度越大,即爆炸范围越宽的可燃物,其构成的可燃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程度越大。
苯的爆炸危险度为56.7。
6、影响爆炸极限的因素
爆炸极限不是一个固定值,它受着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气态可燃物而言,主要有以下因素。
6.1初始温度。
混合物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范围越大,即下限降低,上限上升,爆炸危险性增大。
如丙酮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0℃时爆炸范围为4.2~8%;50℃时,则扩大4~9.8%;100℃时,又扩大到3.2~10%。
6.2初始压力。
混合物的初始压力增大,爆炸极限范围也扩大;混合物的初始压力降低时,爆炸极限范围则缩小。
6.3惰性气体含量。
在可燃性混合物中掺入不燃烧的惰性气体如:
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随着惰性含量的增加,爆炸范围则缩小。
6.4容器的尺寸和材质容器和管子的直径越小,混合物的爆炸范围也越小。
二、防火防爆的控制措施:
1、生产区任何场所不得吸烟;
因为吸烟造成的各类事故非常的多,据公安部门统计,烟头火灾已跃居火因的第三位。
全国每天发生烟头火灾达二十多次。
科学家测定:
一个燃着的烟头,其表面温度为300℃,而中心温度可达700℃~800℃。
一只香烟燃烧的时间为10分钟,烟头燃烧的时间约3分钟,如果接触到可燃物,就会引起燃烧而造成火灾。
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54人在事故中丧生,70多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中百商厦“伟业电器”员工于洪新将点燃的香烟掉落在库房中,引燃地面纸屑、纸板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2、加强明火管理,公司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场所动火都要打动火报告。
禁火区动火原则上分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并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
案例:
2004年10月5日上午9点多,在惠州市LG惠州电子公司一栋三层楼大厂房发生大火,致使2万平方米大的厂房完全被烧毁,在五六个小时内厂房从一楼烧至顶层,厂房内价值过亿元的电子产品全部报废。
火灾共有10多人受伤,4人重伤,2人死亡。
起火原因是电焊时引燃正待回收的垃圾堆。
2000年3月29日凌晨3时,河南焦作“天堂”录像厅因电热器烤燃易燃材料而引发大火,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199524元。
2.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做好动火相关审批手续,对动火地点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动火条件合格,经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开始作业。
做好充分应急准备。
2.2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3、员工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各类防护用品。
4、员工做到“四懂四会”:
四懂∶①懂火灾危险性;②懂预防措施;③懂扑救方法;④懂火场逃生知识。
四会∶①会报警;②会使用灭火器;③会扑救初起火灾;④会组织疏散逃生。
三、火灾扑救
1、灭火的基本方法
1.1冷却灭火法
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
用水扑救火灾,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冷却灭火。
除忌水物质外,一般物质起火,都可以用水来冷却灭火。
火场上,除用冷却法直接灭火外,还经常使用水冷却尚未燃烧的可燃物,防止其达到燃点而着火;还可用水冷却建筑构件、生产装置或容器等,以防止其受热变形或爆炸。
1.2隔离灭火法
将燃烧物与附近可燃物隔离或者疏散开,从而使燃烧物停止。
采取隔离法灭火的具体措施有很多种,如将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质转移到安全地点;关闭设备或管道上的阀门,阻止可燃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排除生产装置、容器内的可燃气体、液体;阻拦疏散易燃可燃或扩散的可燃气体;拆除与货源相毗邻的易燃建筑结构。
1.3窒息灭火法
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物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
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扑救封闭式的空间、生产设备装置及容器内的装置。
火场上用窒息法灭火时,可采用湿麻袋、湿棉被、砂土、泡沫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物或封闭孔洞;用水蒸气、惰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冲入燃烧区域;利用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以及生产储运设备上的部件来封闭燃烧区,阻止新鲜空气进入。
此外,在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条件又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水淹没(灌注)的方法进行补救。
1.4抑制灭火法
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链反应而使燃烧反应停止。
采用这种方法可使用的灭火剂有干粉和1211、1301等卤代烷灭火剂。
灭火时,一定要将足够数量的灭火剂准确的喷射在燃烧区内,使灭火剂参与和阻断燃烧反应,否则将起不到组织燃烧的作用。
同时还要采取必要的冷却降温措施,以防复燃。
在火场上采取那种灭火方法,应根据燃烧物质的性质、燃烧的特点和货场的具体情况,以及灭火器材装备的性能进行选择。
2、灭火器的灭火作用、灭火范围
2.1灭火器的灭火作用
(1)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的灭火作用表现在:
在燃烧物表面形成的泡沫覆盖层,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起到窒息灭火的作用。
由于泡沫层能阻止燃烧区的热量作用于燃烧物质的表面,因此可防止可燃物本身和附近可燃物的蒸发。
泡沫析出的水对燃烧物表面进行冷却,泡沫受热蒸发产生的水蒸气可以降低燃烧物附近的氧的浓度。
泡沫灭火器的灭火范围:
适用于扑救A类火灾,如木材地、棉、麻、纸张等火灾,也能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石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的火灾。
(2)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的作用表现在:
一是消除燃烧物产生的活性游离子,使燃烧的连锁反应中断;二是干粉遇到高温分解时吸收大量的热,并放出蒸气和二氧化碳,达到冷却和稀释燃烧区空气中氧的作用。
干粉灭火器的灭火范围:
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气体、电气火灾以及不宜用水扑救的火灾。
ABC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带电物质火灾和A、B、C、D类物质燃烧的火灾。
(3)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灭火作用表现在:
当燃烧区二氧化碳在空气的含量达到30%-50%时,能使燃烧熄灭,主要起窒息作用,同时二氧化碳在喷射灭火过程中吸收一定的热能,也就有一定的冷却作用。
二氧化碳的灭火范围:
适用于扑救600伏以下电气设备、精密仪器、图书、档案的火灾,以及范围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的火灾。
(4)1211灭火器
1211灭火器的灭火作用表现在:
主要是抑制燃烧的连锁反应,中止燃烧。
同时兼有一定的冷却和窒息作用。
1211灭火器的灭火范围:
适用于扑救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带电设备的火灾,也能对固体物质表面火灾进行扑救(如竹、纸、织物等),尤其适用于扑救精密仪表、计算机、珍贵文物以及贵重物资仓库的火灾,也能扑救飞机、汽车、轮船、宾馆等场所的初起火灾。
1211灭火器现在国际上属于淘汰的产品,因为他像制冷剂氟利昂一样会破坏臭氧层。
2005年我国已完全停止生产卤代烷灭火器,1211灭火器已逐步被淘汰,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
2.2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手提式灭火器的使用
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一般由一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提到火场,在距起火点3米处,放下灭火器,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没有喷射软管的,左手可扶住灭火器底圈)对准燃烧处喷射。
灭火时,应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2)推车灭火器的使用
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推车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将灭
火器迅速拉到或推到火场,在离起火点10米处停下。
一人将灭火器放稳,然后撕下铅封,拨下保险销,迅速打开气体阀门或开启机构;一人迅速展开喷射软管,一手握住喷射枪枪管,另一只手勾动扳机,将喷嘴对准燃烧场,扑灭火灾。
3火灾扑救须知
3.1扑救火灾一般原则
①早报警,以减少损失。
发现火情及时打火警电话;讲清报火警人姓名、电话号码等;讲清着火地点、着火部位及着火性质;派人在门口或路口接消防车。
②边报警,边扑救。
火灾扑救的最佳阶段是火灾的初始阶段,故在报警的同时,要抓住初火这一有利时机,选用合适的灭火器材和方法,不失时机的扑灭初火。
③先控制,后灭火。
在扑救可燃气体、液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可燃气体、液体来源,在未切断来源前,扑救以冷却为主,积极设法切断可燃物来源,使之得以控制后,集中力量把火灾扑灭。
④先救人,后救物。
⑤防中毒,防窒息。
在扑救时人尽可能站在上风口,必要佩戴面具,以防发生中毒窒息。
遇有毒气泄露,切不可顺着风跑,要向两侧散开。
⑥听指挥,莫惊慌。
3.2电气火灾扑救
①断电灭火。
灭电气火灾的过程中,要立即切断电源,以防事故继续扩大或引燃其他可燃物。
切断电源应注意以下问题:
A切断部位应选择得当,不得因切断电源影响疏散和灭火工作;
B在可能的条件下,先卸去线路负荷,再切断电源;
C因火烧、烟熏,电气的绝缘可能大大降低,切断电源应配用绝缘工具;
D切断电线时,应在错开的位置切断不同相的电线,防止切断时发生短路。
E当火焰已进入建筑物内,用各种电气开关切断电源已不可能或比较困难时,可以在上一级变配电所切断电源。
②为了防止触电,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不得用泡沫灭火器带电灭火,带电灭火应采用干粉、二氧化碳、1211等灭火器,灭火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确定电源切断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B在电容器和电缆切断电源后,仍可能有残余电压为确保安全,即使确定已断电也不能直接搬动或接触电缆和电容器,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人及所带器材与带电体之间的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不得小于0.4米;
C、如有带电导线断落地面,应在落地点周围划警戒线圈,防止可能的跨步电压电击。
4、动火作业
⑴凡在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没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齐不准动火;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
⑵动火前要和有关的车间、岗位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
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相关处理工作。
⑶凡能拆迁到禁火区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动火设备应与其他区域、设备可靠隔离,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⑷将动火地点周围防护范围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场所。
⑸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要有安全保证措施,作好充分应急准备。
⑹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各部门负责人要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⑺设备内动火作业之前应检测爆炸混合气体的浓度,只有当爆炸混合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5%时方可动火。
工作间断时,过程中还应抽测。
⑻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不得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二者的间距不要小于5m。
5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
⑼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误牢固、不准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⑽动火结束时应清理现场,熄余火,做到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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