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矿务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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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矿务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矿: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根据丰城矿务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细则》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丰城矿务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丰煤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丰城矿务局
2010年10月9日
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责任制度(见附录一)。
第三条矿地测部门和防突机构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应报局生产、地测、通风部门,并每半年交换一次。
第四条局、矿必须设置防治突出专业机构。
局设立瓦斯含量测定室;通风处设立防突管理办公室并配备技术管理人员1人;各矿防突机构技术管理人员配备2~3人,其中矿井瓦斯地质、防突技术人员各配备1人,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检测工。
防治突出专业机构隶属于通风部门管理,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矿井瓦斯地质资料,及时编制和审查矿井瓦斯地质有关图件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对新开门的掘进工作面提供详细的瓦斯地质资料。
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律的研究,完善防治突出程序化管理制度,根据瓦斯地质条件,对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预报,并提出相应的防治突出措施,对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的煤层,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同时,根据采掘方案,编制年、季、月防治突出计划和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及时掌握采掘进度,突出动态,编制和建立突出危险工作面的瓦斯地质预想剖面图、防突钻孔参数动态图、防突效检台帐和记录,填报突出卡片,总结经验教训,试验和推广防突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班干部、工人的意见。
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防突措施的贯彻实施单位人员必须有考核记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每次发生突出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矿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
记录卡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二)对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方法,有关参数是否符合要求,突出前一周内巷道瓦斯涌出量变化情况,突出点附近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情况等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导致突出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突出记录卡片和有关调查分析资料报告必须在突出现场清理后的一星期内报局通风处;
(三)强度大于1000吨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第八条在已采取了顺层钻孔区域预抽防突措施并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的的煤层区域(邻近采空区条带煤层区域除外)进行煤巷掘进时,从第二个进尺循环开始,每循环进尺前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加以补充。
第九条在已采取了穿层钻孔预抽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的的煤层区域(邻近采空区条带煤层区域除外)进行煤巷掘进时,若预抽时间<3个月,每循环进尺前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加以补充;若预抽时间≥3个月,应先施工3个深孔进行探测煤层情况,然后每循环进尺前必须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工作面预测预报。
第十条在已采取了区域预抽防突措施并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的邻近采空区条带煤层区域进行煤巷掘进时(上工作面顺槽或下工作面风巷已施工下或上向孔超过30米),当卸压时间≥1年的,按规定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当卸压时间<1年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连续的区域验证。
当遇有地质构造带时,必须采取施工密集浅孔的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综采工作面经采取区域预抽防突措施经效检有效后,在采煤期间还必须采取施工密集浅孔的工作面防突措施加以补充。
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设计施工牌板,防突钻孔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绘制防突钻孔竣工布置图。
第十三条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预测或效果检验的数据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否则,应重新检验。
第十四条突出危险煤层掘进工作面掘进,必须采取远距离区域性定时定点停电撤人放炮的措施。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煤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使用综掘机进行掘进作业。
(一)邻近采空区条带煤层区域;
(二)已采取区域预抽防突措施并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
(三)卸压时间≥1年;
(四)专门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许可。
使用综掘机进行煤巷掘进作业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综掘机掘进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二)当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有地质构造时,严禁使用综掘机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放炮方式掘进,并严格执行远距离区域性定时定点停电撤人放炮的措施。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十六条坪湖、建新和尚庄三矿均为突出矿井,开采煤层均为突出煤层,所有区域均为突出危险区,因此不需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七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主要是预抽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的方式:
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应优先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其次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回采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
要求:
尚庄矿东翼采区、建新矿5#~7#采区和坪湖矿西三采区应首选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底板岩巷一般应布置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正下方8~10m的位置(岩性较好取小值,反之取大值,岩性极软可适当加大),并按高瓦斯掘进工作面进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独立、畅通。
掘进过程中必须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超限或积聚,并定期采取钻探的手段进行边探边掘,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或误揭断层。
第十八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域内整个开采块段,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掘进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三)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石门揭煤程序见附录二);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要求钻孔控制整条煤层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五)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六)突出危险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施工瓦斯预抽钻孔喷孔较严重的区域,必须采取小孔径施工、多打孔、加大预抽时间的措施;掘进方式可采用“一掘一排”或“一掘二排”。
第十九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必须在岩巷内每隔一段距离布置一个钻场,然后在钻场内向煤巷条带区域内的煤层进行钻孔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必须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向掘进前方的煤层进行钻孔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层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必须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内每隔一段距离向回采区域内的煤层施工平行钻孔。
钻场、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抽放半径若无经试验证实有效的参数可参照表2。
表2预抽钻孔抽放半径参数表
顺层预抽煤层掘进条带区域的钻孔
穿层预抽煤层掘进条带区域、顺层预抽回采区域的钻孔
孔径(mm)
抽放时间(d)
抽放半径(m)
孔径(mm)
抽放时间(d)
抽放半径(m)
75~100
7~8
1.5
75~100
>90
2
各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有效的大功率钻孔钻进设备,钻孔施工工艺宜采用螺旋排碴和风力排碴相结合,提高钻孔钻进深度;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严密,必须采用聚胺脂和水泥进行封孔,穿层钻孔的封孔长度5m,顺层钻孔长度8~10m。
第三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二十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在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已经实施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
瓦斯含量测定方法见《关于印发丰城矿务局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现场取样操作规范及瓦斯预抽孔封孔操作规范的通知》——丰煤安字[2008]199号文。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二十一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
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
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十二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二十三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图一: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措施检验测试布置示意图
(一)在对采取了穿层钻孔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进行效果检验时,必须在施工了预抽钻孔的巷道每间隔30~50m向煤巷掘进前方的条带区域布置一个直接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的检测点。
同时,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区域在掘进工作面推进方向必须至少超前60m(见图一)。
图二: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措施检验测试点布置示意图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见图二)
(三)在对采取了顺层迎头钻孔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面进行效果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方法如下:
首先在掘进工作面前方位置布置一个直接测定煤层剩余瓦斯含量的检测点,并经效检有效后方可允许掘进,并且每掘进15~20m后,再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进行效果检验(见图三)。
图三: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措施检验测试布置示意图
图四:
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工作面回采区域瓦斯防突措施的检验测试点布置示意图
(四)在对采取了顺层钻孔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进行效果检验时,必须在两道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迈步交替式至少布置1个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的检验测试点;若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同时在两道沿工作面方向各布置1个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的检验测试点。
同时,效果检验区域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必须至少超前60m(如图四)。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二十四条矿井应定期测定突出危险煤层区域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瓦斯流量、浓度、负压等参数,并建立瓦斯抽放台帐和钻孔预抽期间的风排瓦斯涌出量台账。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直接测定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前,必须根据预抽前的煤层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进行评估分析,预测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时,方可进行直接测定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当直接测定的预抽区域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降到8m3/t时,再由矿通风科编制好采掘工作面或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抽瓦斯情况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允许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节区域验证
第二十六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二十七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二十八条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选用钻屑指标法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4m处。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值。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见表3。
表3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矿井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mL/g•
)
钻屑量S
(kg/m)
正常
特殊
坪湖、建新、尚庄
干煤样<0.7
干煤样<0.5
<6(¢42mm孔径)
湿煤样<0.5
湿煤样<0.4
注:
正常是指煤层厚度无变化,无地质构造等;特殊是指煤层厚度发生变化,有地质构造等。
如果实测得到的S、K1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三十条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三)采掘应力叠加;
(四)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四)、(五)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
(一)、
(二)、(三)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值。
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按表4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表4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矿井
煤样
K1指标临界值(mL/g•
)
坪湖、建新、尚庄
干煤样
<0.5
湿煤样
<0.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突出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如经过试验考察需更改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同意。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三十三条对回采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可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但应沿回采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回采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各指标临界值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临界值相同。
第二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十四条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
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第三十五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密集浅孔和前探支架的措施。
前探支架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
预抽瓦斯、密集浅孔均为5m,前探支架措施为2m。
当巷道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
第三十七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密集浅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00mm。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
石门巷道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
预抽钻孔或密集浅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必须经实测确定,可参照表5。
表5预抽钻孔和密集浅孔的抽放、排放半径参数表
预抽钻孔
密集浅孔
孔径(mm)
抽放时间(d)
抽放半径(m)
孔径(mm)
排放时间(h)
排放半径(m)
75~100
7~8
1.5
90
4~8
纵向0.6
横向0.7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
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石门揭煤工作面前探支架措施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
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长度再加0.5m,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0.3m。
第三十九条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管理措施。
矿井突出危险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第四十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预抽钻孔、密集浅孔)防突措施,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第四十二条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为5m。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预抽钻孔或密集浅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参照表5);
(二)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
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三)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四)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第四十三条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密集浅孔、预抽瓦斯、注水湿润煤体的防突措施。
第四十四条回采工作面采用密集浅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65~9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密集浅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参照表5)。
第四十五条回采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
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第三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四十六条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采掘进度数据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第四十七条对石门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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