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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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
关于《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为加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林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根据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我市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我办会同市城管局起草了《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管理规定》的背景
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建于1984年10月,1988年5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市唯一的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002年2月,为了加强福田红树林保护区的管理,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福田红树林保护区内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由于当时内伶仃岛存在管辖权争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仅限于福田红树林保护区,并未包括内伶仃岛。
2009年9月底,广东省政府就内伶仃岛管辖权明确归深圳市管辖。
至此,有必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将内伶仃岛纳入依法管理范围。
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内伶仃岛自然保护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提出:
“内伶仃岛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要坚持以保护为核心,突出体现绿色、低碳的理念,牢牢把握多保护、少开发、少建设、少住人、少排放的原则,最大程度保持保护区的自然状态;内伶仃岛的设施以满足该岛管理和养护需要为主,严禁大兴土木,让内伶仃岛自然保护区这颗生态明珠真正成为深圳的生态亮点”。
同时责成市法制办与市城管局抓紧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到内伶仃岛
原《管理规定》实际适用范围仅限于红树林保护区,对此修订后拟在第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由内伶仃岛和福田红树林区域两部分组成”,该条第二、三款拟分别对内伶仃岛和福田红树林区域的保护重点作了描述。
在《管理规定》的其他条文中,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仅限于红树林保护区外,均用“自然保护区”替代了原“红树林保护区”,从而将《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内伶仃岛。
因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名称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此,拟将该规章的名称由“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调整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二)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原则和基本保护措施
一是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
《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自然保护区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限制开发的原则。
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方面的功能”。
在此,用“限制开发”替代了原来的“合理利用”,同时强调自然保护区应当发挥其在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方面的作用。
为贯彻市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一多四少”精神,第八条规定:
“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以满足管理和养护需要为限,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宾馆、酒楼、休闲娱乐等与管理和养护无关的设施。
自然保护区内修建能源、交通、管理和科普教育等必要设施时,应当符合低碳、生态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要求。
”
二是明确红线内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
福田红树林区域的土地已全部被政府征用,交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管理。
目前,内伶仃岛仍存在部分用地权属纠纷。
为了加强对内伶仃岛保护,有必要参照福田红树林区域的做法,由市政府依法征用内伶仃岛红线内的土地,并交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
三是明确功能区划分制度。
将自然保护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并对不同的功能区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是自然保护区的一项基本保护策略,第七条明确了自然保护区根据动植物资源和濒危动植物的分布情况,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对三个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内伶仃岛也要依法划分三个不同的管理区域。
四是明确自然保护区进入管理制度。
第十条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要实行书面申请和凭证进入的制度,同时将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答复时限由15日下调到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规定了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先进经验,规定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总量控制标准和具体情况,具体确定每天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数上限。
五是建立外围保护带制度。
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的授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制度。
规定在外围保护带禁止下列三种行为:
严格控制开发活动;禁止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污染物以及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光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环境的行为;禁止从事放风筝或者其他飞行物等影响鸟类生存的活动。
六是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控制。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目前对自然保护区威胁最大的三种因素分别是:
外来物种入侵;水、大气、噪声、光污染等城市活动危害;病虫害。
为此,第十四条专门增加了有关外来物种控制和病虫害防治的内容。
(三)明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几类禁止性行为
对自然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重新的归纳,并区分轻重缓急。
一是第十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擅自砍伐红树林和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二是第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从事捡卵、捉雏、毁巢、采药、挖沙、取土、烧荒、使用明火、开垦、养蚝、捕捞、狩猎等影响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和繁殖的行为。
三是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地带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污染物以及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光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作了较大修改。
一是对砍伐红树林和树木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二是将对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捡卵、捉雏、毁巢、采药等行为与已造成实际破坏的行为的处罚分开,从而使处罚更合理;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原《管理办法》最大处罚幅度为“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的裁量权过大,对此都进行了调整;四是新增了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以及在外围保护带放风筝或者其他飞行物等影响鸟类生存等行为的处罚。
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由内伶仃岛和福田红树林区域两部分组成。
内伶仃岛是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等珍贵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福田红树林区域是以珍稀植物红树林,珍稀、濒危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限制开发的原则。
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方面的功能。
第四条 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在深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接受省林业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规划国土、海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红线内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根据动植物资源和濒危动植物的分布情况,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范围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规定。
核心区实行封闭管理,除边防公务活动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进行科研观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实行半封闭管理,允许进行非破坏性的科研观测活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以满足管理和养护需要为限,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宾馆、酒楼、休闲娱乐等与管理和养护无关的设施。
自然保护区内修建能源、交通、管理和科普教育等必要设施时,应当符合低碳、生态环保和资源可循环利用的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禁兴建临时设施,缓冲区、实验区内兴建临时设施的,需按管理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经审查同意的,发给通行证件;不同意的,予以说明理由。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
第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接待单位应当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可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总量控制标准和自然保护区具体情况,确定每天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数上限。
第十三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
对已有的外来物种要加强监测和科学研究。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第十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擅自进行砍伐红树林和其他林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从事捡卵、捉雏、毁巢、采药、挖沙、取土、烧荒、使用明火、开垦、养蚝、捕捞、狩猎等影响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和繁殖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地带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污染物以及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光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放风筝或者其他飞行物等影响鸟类生存的活动。
第十八条 福田红树林区域与边防警戒区重合地区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因工作需要,须经常进出上述地区的边防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并为其办理进入红树林保护区的通行证件,凭证出入。
公安边防部门对因工作需要,须经常进出上述地区的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并为其办理进入边防警戒区的有关证件,凭证出入。
上述人员在上述地区从事公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省、市有关边境地区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非上述人员进入上述地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执行边防警戒、巡逻任务时,应当避开福田红树林区域的核心区。
公安边防部门在福田红树林区域的缓冲区、实验区修建和使用部队执勤道路、执勤岗楼、照明、通讯等设施时,应当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并与周围的自然景观相协调,并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
修建上述设施时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意见。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设施的管理,在实验区设置消防、环卫等设施,并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制度,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现象的发生,防止森林火灾。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红树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其中,砍伐红树林高1.5米以上的,每株罚款5000元;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每株罚款3000元;1米以下的,每株罚款2000元。
砍伐其他林木的,处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破坏程度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按所破坏界标的重置价格予以赔偿,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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