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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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备,加强自然资源保护
学生姓名:
龙蓉
学号:
专业班级:
摘要
环境、资源、健康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可持续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
文章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入手,来探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第一部分介绍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第二部分说明现在的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从立法观念、颁布时间、内容缺失以及时代性四个方面展开。
第三部分提出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四部分针对现在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的理念。
关键字: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
之后颁布,但是也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而且这些法规本身存在着大量不适应保护资源的诸多有待进一步修改之处。
2.3环境保护法存在不完善不全面的特点
2.3.1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中自然资源保护的缺失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此条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基础和直接的目的。
第二,保障人体健康,这是环境法根本的目的,是最终目标之一,它强调人的利益。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即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环境法的最终目标之一。
该立法目的存在的严重问题:
首先,《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根本法,立法目的中没有明确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立法目的狭隘导致该法的立法目的对该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条文的指导意义有限,使《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单行法律的指导师出无名。
其次,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经过时。
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改革目标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越来越多的运用经济杠杆和间接调控,有着计划经济烙印的《环境保护法》已严重不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再次,没有体现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思想。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人满足及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它仅仅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而没有体现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以及环境与社会的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狭窄,不全面,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蔡守秋认为,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应该包括: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赞同这种表述,将《环境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全面涵盖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领域,更好的实现自然资源保护。
2.3.2环境保护法中自然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的缺陷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
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方面。
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
但是。
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检举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
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督者。
因此,本文认为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
2.3.3当代社会出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未恰当及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自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就环境方面而言,中国面临着来自于他国单边环境措施对中国产品市场准入的潜在或现实的威胁。
据国家环保局透露,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70%进入中国,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没有相关规定来约束“洋垃圾”的侵入。
2005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因为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国间发生爆炸导致江水污染停止供水4天。
虽然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第二十九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是这种“出现一个,治理一个”的方法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保护法的修改和补充,既要及时,又要慎重。
及时才能使法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法的体系的协调一致,消除法的弊端,有益于执法、司法、守法的进行;慎重,才能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
另外,现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而长时间得不到修改或补充的:
比如:
现行法规本身是暂时的和试行的,以便从暂时和试行的形式过渡到正式的形式。
还有,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现行法律中有不科学之处,随着实践的发展已经带来明显甚至较大的弊端,如难以执行、适用、遵守,因而有必要修改、补充;还要注意法制统一原则,一个重要的新法出现了,或一个重要法修改了,地方法规及时随之法修改或补充。
与宪法,国家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较大的市级地方法规要与省级地方法规保持一致。
地方性法规之间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也要注意协调一致。
三、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变暖是近几十年来地球气候最突出的特点。
世界22多年的工业化进程同时地球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和污染。
仅仅从大气来说,温室气体越来越多地排向大气层,今天人类甚至改变了65万年来大气的组成,二氧化碳现在达到了387PPM,比工业化前高了38%,地球气温一年比一年高,极端天气频频出现,南北极冰川融化超出预计,许多物种因为气候变化而灭绝,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认为到2050年,全球变暖每年造成3000亿美元的损失。
气候是没有国界的,污染也常常是没有国界的。
据相关机构预计,我国70%左右的能源是煤炭,加上石油等,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耗的绝大部分,2009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将取代美国成为第一。
环境保护的责任不言自明。
再回到国内,我国现已查明的石油储量仅占世界的1.8%,天然气占0.7%,铁矿石不足9%,铜矿石不足5%,铝土矿不足2%。
人均矿产资源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人均耕地、草地资源约为三分之一,人均水资源约为四分之一,人均森林资源约为六分之一,人均能源占有量约为七分之一,其中人均石油占有量仅为十分之一。
资源利用效率方面,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至25%左右。
近年来,资源环境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绿色壁垒”成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这也成为我国扩大出口面临最多、最难突破的问题,有的已对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甚至关系到国家竞争力以及国家安全问题。
但是,祸兮福之所倚,笔者认为环境问题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我们需要一套相关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促进环境的改善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
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
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
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
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
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
4.1中国需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法》,使其上升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很大程度上已经落后于这个时代了,法律界存在激烈的修废之争。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
应从如下方面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首先,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宗旨,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其次,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确立处理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原则,明确国家环境管理权力与公民环境权利的配置方式;最后,完善环境责任制度,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
4.2构筑公众参与的基础
保护生态环境,成功管理自然资源的关键之一是鼓励公众参与,但是公众有时并不清楚他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权利。
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设立专门的人员和预算,使公众获取到清晰易懂的信息,同时增强公众的环境知识,环保意识,使环保宣传社会化、环保意识全民化,形成环保事业人人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环境保护工作局面;另一方面通过新闻自由及信息法律自由使他们有条件获取更多的信息,同时承认他们有权代表自己的成员作出决定。
公众明确了自己的职责、义务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使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去,充分发挥公众的能动性,切实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4.3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一是要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
二是要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
三是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约型社会。
四是要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
五是要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4.4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效应
一是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认真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并抓出成效。
二是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是要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五是要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而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总结
总而言之,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
[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
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
[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
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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