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说明及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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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说明及文本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
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电综[1997]553号)
现将《供用电合同》文本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依法签订合同时使用。
为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
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合同一旦签订,供用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供用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特别在当前,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全面实施供用电合同制度,必将有利于推动电力企业实行商业化运行、法制化管理,促进电力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二、认真做好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认真做好合同法律知识培训,这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前提。
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精通《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配套的规章,而且还要学好弄懂《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使他们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会依据法律法规签订《供用电合同》,会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电力企业的正当权益,会根据法律法规协商处理供用电纠纷。
特别对合同的签约人员,还必须学会正确理解和使用《供用电合同》文本,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内容和条款。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和签约人员的资格认可工作。
三、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是依法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订《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合同的管理原则,合同签约人资格认可及聘用管理,合同会签程序与审批权限,合同履行检查与监督,合同的变更与续签,合同档案管理等。
四、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的问题
贯彻执行《电力法》,必须将过去与老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废止,依法重新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
由于老用户的数量多,短时间内要重签合同的工作量很大,同时还会遇到部分用户因不愿承担责任而拖延合同的签订。
对此,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重签工作在1998年6月底以前完成。
合同的重签工作,应从宣传《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入手,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对高压供电或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工作应当做得细一些,可以通过发放用电调查书或走访用户的方式,宣传《电力法》,了解用户对电力需求的意见,以利于合同重签工作顺利进行。
对新报装的用户,各地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从报装开始,围绕签订《供用电合同》所要明确的内容与责任,在办理新装用电手续的各个环节中事先协商处理好。
这样,把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融合到用电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逐步实现以系统工程管理的模式,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
附件:
供用电合同文本
供用电合同文本编制说明
一、制定理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把供用电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加以确立和规范。
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用电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依法建立供用电合同制度,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和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部领导要求制订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提供各地电力部门使用。
二、制订经过
为依法做好供用电合同文本制订和管理工作,电力部安生司于1996年11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供用电合同研讨会。
华北、东北电管局,各省电力局以及部分供电局主管供用电合同的同志共45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供用电合同的科学分类及文本、供用电合同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取得了共识。
1997年2月,部安生司组织了部分网、省局和供电局的同志(16人),在部分网省局草拟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范本)。
经修改后,又于1997年8月重点约请部分供电局主持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志(11人)再次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了讨论确认,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由于电力是一种网络化、连续供应的商品,合同标的异常特殊,而且供电户数多,用电需求各异,使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内容较为复杂。
因此,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区别不同用户分别签订,分类管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不同用户的特点,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六类:
(1)高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含6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趸购电合同:
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趸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5)委托转供电协议:
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
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6)居民供用电合同:
居民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2.合同条款及表述
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的。
凡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现有法规未作规定的,如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方式、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种方案的表述方式,实际使用时根据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使用。
另外,把需要签订的调度协议或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也纳入到供用电合同之中,以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这样做的好处是统一协调供电部门内部关系,实现一口对外,减少供用电纠纷。
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对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并做好与供用电合同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
合同条款的表述,采用了三种方式:
(1)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空;(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空;(3)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来确定表述内容。
如高压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条款等,都为选择填空条款。
对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表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文本列出的3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空;电费结算方式也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填空。
因此,我们建议,应把供用电合同的文本输入计算机,建立合同文本库。
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为了配合各地对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学习,能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文本,我们正在编写合同文本条款的填写说明,随后即印发给大家。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合同编号:
______
高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
____________。
(3)负荷性质:
____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
______,周休日__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个受电点。
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___千伏安。
保安容量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千瓦。
其中: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台,共计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
___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___台,共计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源,采用____(单/双/多)电源,____(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
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
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___发电厂以_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___开关向用电方___受电点直配供电。
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___变(配)电站(所)以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开关送出的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
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千伏电压,从___线路经___杆,向用电方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
供电容量为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千伏___(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
保安容量为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___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___千瓦,安装___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_伏安,安装地点________。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___变电站(线路)向___单位转供电。
转供用电容量_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_千瓦。
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_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
| 计量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精 度| 计算倍率 |
|--------|------|---|------|
| | | | |
|--------|------|---|------|
| | | | |
|--------|------|---|------|
| | | | |
----------------------------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每月___(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_%。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_千乏。
其中:
电容器___千乏,调相机___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___。
3.供电方在用电方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
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
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___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___(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
变压器容量为:
___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___次交付。
即每月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用电方___(划拨/收取)电费。
每月分___次___(划拨/收取)。
即每月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___日,划拨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_______________。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双方约定,用电方________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
________。
用电方采用:
________。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
________属于________。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
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
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效力均等。
副本一式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盖章) 用电方:
(盖章)
签约人:
(签章) 签约人:
(签章)
签约时间:
_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
__年_月_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 |
| |
--------------------------
合同编号:
______
低压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
一九九七年十月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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