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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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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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表
项目名称
专业
给排水
工程编号
要点
类型
给排水专业强制性条文
设计/
日期
校对/
日期
备注:
1.以下各项内容归纳节选自《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中有代表性的条文。
2.带“△”标注的内容引自其它规范规程规定。
3.此表不替代本院质量体系流程,设计文件需要满足国家地方行业各项规范规程规定及本院各项技术规定,并需论证设计的合理性,以提供合格的设计产品。
4.特殊建筑亦需满足专业规范。
5.该自审要点表在施工图签字后立刻归档至所技术负责人处,表中所示自审结果将在产值分配中作为奖优惩劣的依据之一。
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
1.0一般要求
1.设计说明中应介绍工程概况(项目所在地,建筑类别、性质、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
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
建筑设备—给排水
1.1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水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室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1.5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井
5.1.2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U140-2010
3.0.2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8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4.0.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4.4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链接。
10.1.11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1.3.6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独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3.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该包括: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度、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氧。
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
1.2管道布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间间隙不应小于150mm。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2.6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
1.3设备与水处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链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4.8.4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
建筑防火—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1一般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8.1.2设置室外消火栓的相关条文,具体见规范
8.6.3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的规定:
重点:
丙类厂房的灭火时间是3小时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7.1.1高层建筑必须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施工图涉及自审要点
6.2室外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2.1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榄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Ⅰ、Ⅱ类车库20L/S;
7.1.5.2Ⅲ类车库15L/S;
7.1.5.3Ⅳ类车库10L/S。
7.8.1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8.2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
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
6.3室内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7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7.8.1设置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
6.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6.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气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8.6.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5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8.6.5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实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防水阀门。
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8.6.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供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6.5及6.6相关内容本版本略
施工图设计自审要点
6.7灭火器配置设置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1.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1.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中第3.1.5条与本条等效。
5.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中第3.1.5条与本条等效。
5.2.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6.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7.1.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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