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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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本项目部全体员工(包括劳务人员)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
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分厂(车间)、处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督办负责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各职能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
.5财务处负责
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生技处
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编辑本段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编辑本段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
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督办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
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督办,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1.2各二级单位
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发现隐患
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报告形式
5.2.2.2.1报告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2在书面报告
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督办,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2.3公司各处室
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督办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车间)、
处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车间)、处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督办,安督办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安督办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5.4档案建立
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
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
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督办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
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
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
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
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编辑本段6附则
6.1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隐患报告登记表》
隐患报告登记表
单位:
序隐患地点事故隐患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报告接收人报告整改情号内容签字时间况
签
字
主管:
制表:
注: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督办,一份部门留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对生产运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
生产安环科负责各单位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鼓励、发动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每周一报生产安环科,生产安环科负责公司事故隐
患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自己不
能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生产安环科。
第八条各承包、承租单位根据承包协议强化管理,积极开
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
记录。
第三章奖惩
第十条各级责任人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給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1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根据情况給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安环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2依据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2《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3责任者
调度中心、生产车间、安全消防处、机电设备处、化验室4机构设置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具体负责。
组
长:
***
副组长:
***
成
员:
************
***
***
***
***
5定义及分类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积极组织小姐成员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公司每一名员工。
6.2安全消防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公司制订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记录备案。
6.3安全消防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生产车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旦发现将按处罚规定执行。
6.4各车间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项制订计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监控。
6.5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严格落实安全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6.6车间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6日前向安全消防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车间主任签字。
6.7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全消防处负责及时向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6.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分厂、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9安全消防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10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对公司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生产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工资5%的处罚,并取消当月的亲情工资。
7.2车间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消防处给予警告,并给予车间工资总额10%的罚款:
7.2.1不配合安全检查人员工作,拒绝和阻挠执法人员的;7.2.2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消防处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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