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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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工作指引
指引文件/安全管理
预防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工作指引
2020.02
目次
第1章总则…………………………………………………………1
1、编制目的…………………………………………………………
2、适应范围…………………………………………………………
3、编制依据…………………………………………………………
第2章总体要求……………………………………………………4
1、规章制度建立………………………………………………………
2、人员配备及培训……………………………………………………
3、巡线监督检查………………………………………………………
4、管理创新…………………………………………………………
第3章风险消减与防护……………………………………………8
1、燃气管道保护…………………………………………………………
2、燃气管道标识…………………………………………………………
3、管线图档管理…………………………………………………………
4、政府政策支持…………………………………………………………
5、安全宣传告知…………………………………………………………
第4章第三方施工监护…………………………………………13
1、燃气管线保护范围…………………………………………………
2、风险等级划分及监护频次…………………………………………
3、第三方施工信息获取………………………………………………
4、沟通与协作…………………………………………………………
5、施工过程监控………………………………………………………
第5章应急及事故管理…………………………………………17
1、应急管理…………………………………………………………
2、事故调查处理………………………………………………………
第6章经济损失核算及索赔……………………………………36
1、经济损失核算………………………………………………………
2、经济损失追偿………………………………………………………
第七章检查及考核………………………………………………51
第八章其他说明…………………………………………71
1、安全保护资料建档………………………………………………
2、制定及解释说明…………………………………………………
3、附件《核算标准》及相关台账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大量道路的建设,绿化施工的开展,第三方施工逐渐成为天然气管线遭到破坏的主要因素。
天然气管道第三方破坏起因复杂,随机性强,不易预测和控制,因此对管道第三方破坏形成指引性预防措施,将有利于防止第三方破坏造成的管道事故,对于保证天然气管道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的内容及要求,适用于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
3、编制依据:
3.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3.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3.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3.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5、《中裕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
3.6、《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
3.7、《中裕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3.8、《中裕燃气管道抢修管理规定》
3.9、《中裕燃气长输管道巡查制度》
第二章总体要求
1、规章制度建立
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单位巡检工作,提高燃气管网管理水平,减少管网运行风险,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燃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产运行的各类高、中、低压燃气输配管网及调压箱(柜)、调压站、阀门井、及三桩等(以下简称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二巡检的工作准备
第三条巡检人员应着工作装,携带巡检图、相关工具、检测仪、记录笔、巡检手册等。
第四条巡检人员应做好气体检测仪等巡检工具的保养,确保使用时状态良好,并严格依据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五条巡检人员应熟知所巡辖区内燃气管线、调压箱、站(柜)、阀井、入户管及相邻“三沟”的位置、走向、规格、型号及运行情况。
三巡检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室外燃气设施巡检范围包括:
1、高、中、低压燃气管道;
2、调压箱(柜)、调压站;
3、阀门井、检查井、抽水井(凝水缸);
4、阴极保护桩、标志桩、里程桩、转角桩。
第七条巡检内容
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构)筑物占压现象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得有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现象。
4、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施工不应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械设备,或出现燃气管道附件、标志被移动、覆盖、丢失或损坏的现象。
5、调压箱(柜)、调压站供气压力是否符合供气要求,调压器及附属设施是否漏气。
6、阀门井、检查井、抽水井(凝水缸)内设施是否漏气,井圈、盖、外壁是否完好。
7、调压设施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8、检测阴极保护桩是否符合要求。
四巡检方式
第八条采取巡视检查、泄漏检测等方式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巡检周期将按季节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根据室外燃气设备设施实际运行状况,分为以下三类区域:
1、一类是指对接口中压塑料管、灰口铸铁管、调压箱根部管、所有的调压箱(柜)、调压站和阀门井、检查井、抽水井(凝水缸)以及发生过漏气现象的其它管道等。
2、二类是指供气区域内(含建筑红线外非车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钢管、球墨铸铁管和套接塑料管)、不同压力的管线、引入管。
3、三类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环网中、高压干线(含钢管和套接塑料管),低压干线的球墨铸铁管。
第十条巡视标准
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试行)》,高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天一次;次高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周三次;中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周两次;低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两周一次。
第十一条检测标准
对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的供气设施安全净距3m内“三沟”井应固定检测周期。
五现场巡检要求
第十二条巡检人员要按照“巡检图”线位、点位按时、定点巡查,杜绝脱岗、漏巡等现象,保证巡检到位率达100%,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巡检以外观检查为主,泄漏检测采用仪器对地面钻孔处、信号管、管道附近的“三沟”等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巡检人员应每天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井、检查井、抽水井(凝水缸)检查外观状态,并及时清理井上的覆盖物,以保持井内空气畅通,便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巡检人员应检查调压箱(柜)、调压站,保持其外观干净,警示用语、报警电话等标识完整。
第十六条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质量,对每个点位检测时间应至少达三十秒。
第十七条在特殊时期(如自然灾害、重大节日或会议、活动、民俗节日、进入冬季和开春时),在保证日常巡检的基础上,对二、三类区域提高检测频次,按照每日一次进行检测,对重点部位(管线、设施、用户等)要加大巡检频次和力度。
第十八条巡检记录填写要及时、详实、规范。
第十九条巡检人员应及时更换调压器巡检签到记录卡和相关现场检查表,做好归档。
六异常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阀门井、检查井、抽水井(凝水缸)井圈、盖、外壁损坏,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维修,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燃气设施出现漏气等异常现象,要立即上报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如发现燃气设施被占压、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违章施工或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构设备等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三条如发现管线及供气设备、设施安全净距内有勘探丈量、定位、动土等施工前兆,应及时询问、查看其施工会签手续,发现施工单位未办理会签手续的野蛮施工,要及时上报并强制制止施工,劝说施工单位及时补办会签手续,在手续补办前,做好现场监护及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给排水、热力、电力、电信、电缆等地下管网工程施工时,如发生与燃气管线平行或交叉铺设施工,巡检人员在确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依据技术部门会签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护,协助施工单位确定燃气管线线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应急救援、抢险情况,巡检人员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抢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相关记录
管线巡查记录
安全隐患告知书
二、人员配置及培训
1.负责所有高、中、低压管网及设备的巡视工作。
2.负责对影响燃气管网安全的施工进行现场监护、协调工作。
3.配合完成管网带气、动火作业工作。
4.负责对燃气管网设施及燃气管线左右5米范围地下空间燃气泄漏检测工作。
5.参加紧急和突发事故的抢修与抢险工作。
6.负责对燃气管网竣工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的核对。
7.负责及时记录和汇报所发现的问题,以便及时处理。
8.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管网安全运行。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4、巡线监督检查
适用范围:
对在燃气管线上方或周围非燃气工程的施工过程监护。
1、巡线员所辖区域内出现施工等可能影响管网正常运行情况时,巡线员应及时与对方工程负责人进行协调,确保管网安全。
2、巡线员应及时与施工者或施工负责人沟通,了解施工目的、工期、进度、规模,以便确定监护时间、监护范围、监护重点。
根据施工情况,准确判断施工是否会影响燃气管道,并填写《交叉施工联络单》,将燃气管道设施位置、埋深、状况向施工方交代清楚,交接完毕后双方确认签字,以便施工时注意避开,确保燃气管网的运行安全。
3、监护过程中,如遇到特殊原因,无法达到安全规定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或技术人员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让其继续施工。
4、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经现场监护人员协调拒不接受意见的,监护人员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有责任阻止其施工,同时报告巡线检测所所长进行有效处理,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送达《违章施工停工通知单》,待对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让其继续施工。
5、监护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以监护现场的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为准,做到先进场,后退场,直到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去,必要时要派人进行24小时倒班监护。
6、施工现场如因突发情况造成管道断裂、泄漏、爆炸等事故,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调度中心和巡线检测所所长,并按调度和领导指令紧急操作,切断气源,同时做好现场警戒,抢险工作执行《应急抢险预案》。
7、监护人员应及时将每天的监护情况记录在《监护记录》,并上报巡线所所长和调度中心。
5、管理创新
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以最大程度降低第三方破坏的风险为目标,积极创新巡线管理模式,注意总结经验,以便于其他子公司借鉴推广。
第三章风险消减与防护
一、燃气管道保护
根据国家标准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当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8MPa时,规范中推荐在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
但是,国内城市整体管理水平较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低下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城市燃气公司必须加强管理措施,防止愈演愈烈的第三方对燃气管道的破坏。
在众多的防范措施中,较有效的就是按照上述规范,根据实际情况为城市道路下埋设的中、低压输配气干管及部分重要支线设置路面标志。
此举不但能更好地预防第三方破坏,同时也方便了城市燃气公司的管线巡查工作。
一、燃气管道标志设置的原则
由于城市地貌多种多样,燃气管道也由因其在输供气功能不同采用了高、中、低不同压力级别,埋设的位置也分为城郊、城区道路和庭院等。
因此,管道的标志也应根据管道所处位置的不同,因地制宜地选择材质。
标志材质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显著、醒目,容易辨识;
2、经济且易于获取;材料成本和制作成本较低;
3、具有相当的硬度、强度及耐侯性,不易损坏;
4、容易安装,安装成本较低;
5、不对交通或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管道标志的形式和材料的分析
1、管道标志的形式和材料的选择
管道标志的形式和材料,应根据管道埋设位置的不同而定,不应不予区分地对所有管道只采用一种材料或形式的管道标志。
1)对埋设在车道下的管道,其上的路面大多为混凝土和沥青,标志形式可用嵌入路面式、路面粘贴式或路面机械固定式。
标志材料可使用铸铁、不锈钢、玻璃钢或彩色水泥。
2)对埋设于人行道下的管道,路面一般都用行道砖铺装,因此,燃气管道标志应使用与行道砖大小相同的混凝土方砖嵌入式标识,也可使用高分子材料标志进行路面粘贴式标识。
3)对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标志桩进行标识。
4)对于正在施工的工地内管道位置的标识,可于人工探测出管位后,在管位正上方用管道指示旗的形式予以标识。
2、不同标志形式和材料的具体设计。
1)嵌入路面式的管道标志分为独立式与非独立式两种。
独立式嵌入标志,为独立的单体,与道路材质无关,其本体形状可采用柱状或锥状,于管道施工完毕路面铺整后,确定已敷设管道的位置,在管道正上方的路面上相距一定距离设置,通过敲击嵌入或钻孔后嵌入道路。
独立式标志一般设置于车行道上。
其材料通常选择坚硬、耐腐蚀的铸铁、不锈钢、玻璃钢、石材等。
标志本体嵌入道路后,上部适当凸出道路面或与道路平面持平。
标志上部露出部分大小宜为80—100mm见方,加工成“┐”、“Т”、“+”、“↑”等图案,分别表示其下管道为转弯、三通、四通,或直线敷设形式,并配以安全警示语、公司名称、报修电话等内容。
非独立式嵌入标志,是在相关方要求标志必须与道路铺装材料相配合时采用的标志,一般用于人行道彩砖下燃气管道的标识。
因此,要根据人行道所用彩砖的形状、大小、颜色的不同,以及市政部门的要求,对管道标志进行设计。
标志砖的表面应使用烧制或镂刻的方法,以“┐”、“Т”、“+”、“↑”等图形示出管道敷设的方向,和安全警示语、公司名称及报修电话等内容。
2)路面粘贴式标志一般采用高分子聚合材料为基材,其外观尺寸和其上印制的信息均可方便地按需制作,但标志的尺寸不应太大,宜为直径为80—100mm的圆形或相似大小的方形。
标志表面可覆盖专用树脂保护层,增强其耐磨程度,且不易污损,具有耐水、耐高温、耐寒冷、耐酸碱、易于施工等特性。
标志上可按管线走向的不同,印制走向标识图形和公司名称、电话等组合内容。
路面粘贴式标志适用于各类硬化地面,如水泥、沥青、地砖等表面。
图1路面粘贴式标志
3)路面机械固定式安全标志一般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或塑料,制成薄片,并于其上压制或印制相应信息,用铆钉或其他方式固定在路面上。
该类标志大小与粘贴式标志相似,该形式同样适用于各类硬化地面,如水泥、沥青、地砖等表面。
图2路面机械固定式标志
4)标志桩一般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玻璃钢等材料制成,一般方柱状,现已在很多公司的长输管线等的标识上应用。
标志桩部分埋进地面,露出部分四个侧面分别印上或镂刻安全警示语、公司名称、报修电话等内容,上部端头上可注明管线走向。
5)管道标志旗形状、大小、材料可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因其为在建工地内管道位置的标识,所以标志旗的大小、颜色应醒目,旗杆材料应不易折损,旗子安插的间隔应适当。
3、各种标志形式的优缺点
序号
标识名称
应用地点
优点
缺点
备注
1
标志桩
野外
1.便于标识管线
2.施工便利;
3.标识桩本身的成本和安装费用不高
安装位置受限
城市区绿化带
2
表面粘贴或固定式标志
金属
城区
1.对地形、地貌要求不高;
2.标识牌本身和安装的成本不高;
3.标识效果好
1.安装过程需要市政配合;
2.安装过程需要交管部门配合;
3.需要待市政道路施工完成后才能安装
容易丢失
高分子材料
1.在城区容易损坏;
2.标识牌本身的耐磨性能有待验证
3
嵌入式标志
城区
1.耐磨;
2.安装工程对地貌要求不高;
3.不易丢失;
4.标识作用明显
1.安装过程需要市政配合;
2.安装过程需交管部门配合;
3.施工难度比较大;
4.需要等市政道路施工完成后才能安装
需要针对不同路面定制不同的彩砖或者方砖
4、《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中对燃气标志的规定
5专用标志
5.1燃气输配管线标志
5.1.1燃气输配管线标志应能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可分为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和地下标志3种形式。
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还可根据需要选择标注其他说明性文字。
5.1.2燃气输配管线地面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标志的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地面标志常用图形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2、当地面标志的底色为安全色时,图形符号、说明文字的颜色应选用与相其对应的对比色。
3、地面标志的外形尺寸可根据地面实际情况和周围环境要求确定。
4、地面标志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1.2的规定执行。
5.1.3燃气输配管线地上标志应包括在燃气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桩)等永久性标志。
地上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标志桩的主横断面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三角形;地上标志常用图形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2、地上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桩顶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
3、地上标志桩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1.3的规定执行。
§5.1.4当采用警示牌作为地上标志时,警示牌基本形状应为长方形,底色应为黄色,文字应为黑色。
§5.1.5地下标志应埋设于管道正上方且应能利用设备对其进行探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示踪线(带)、电子标识器宜采用黄色作为基本色,示踪带应配以黑色字体警示语;
2、警示带(板)应标注企业标志及报警电话。
二、燃气管道标识
5.2.1燃气设施名称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正方形,其基本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4.4.3的规定。
观察距离(m)
标志尺寸(mm)
正方形边长a
文字辅助标志宽b
间隙宽度e
10
2550
75
5
15
375
115
10
20
500
150
15
§5.2.2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应为蓝底、白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蓝底、白色黑体字。
§5.2.3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名称、图形符号、设置范围和地点可按表5.2.3的规定执行。
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标志
§5.3.1燃气厂站内的地上工艺管道标志宜采用管道整体涂色、涂刷色环、箭头和标注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标明管道的介质种类、流向、压力级别或介质状态等。
地上工艺管道标志的涂刷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5.3.2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整体涂色宜根据管道内的介质种类和用途确定,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除整体涂色外,还可按不同压力等级涂刷色环。
色环宽度宜为150mm,色环设置的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色环涂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除整体涂色外,还可涂刷标明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
箭头的涂刷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箭头图案的涂色和样式可按表5.3.4的规定执行。
5.3.5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说明性文字。
说明性文字的涂色应与箭头的涂色一致。
§5.3.6当燃气厂站内工艺管道为架空敷设时,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志第5.3.1~5.3.4条的规定。
§6制作
§6.0.1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
§6.0.2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应清晰醒目。
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必须同时、对应使用。
§6.0.3当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标志时,不得更改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可根据需要转换成镜相图形符号。
§6.0.4标志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标准要求执行外,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当需要新增标志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6.0.5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6.0.6室外露天设置的燃气标志表面应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
§6.0.7地上标志的基础应能确保标志安装稳固。
§6.0.8地下标志应采用耐腐蚀、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制作。
附录A地面标志常用图形
§A.0.1地面粘贴标志可按图A.0.1设置。
§A.0.2地面地砖标志可按图A.0.2设置。
A.0.3地面铸铁标志可按图A.0.3设置。
附录B地上标志常用图形
§B.0.1地上标志桩可按图B.0.1设置。
B.0.2警示牌可按图B.0.2设置。
附录C
§C.0.1天然气工艺管道可按图C.0.1涂刷。
C.0.2液化天然气工艺管道可按图C.0.2涂刷。
三、管线图档管理
四、政府政策支持
五、安全宣传告知
一、做好同政府部门的沟通,让政府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1、与本级政府安委会联系,由安委会牵头联系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
2、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与施工单位沟通协调会
3、与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沟通协调
4、与管线建设规划、施工建设许可部门沟通协调
5、推动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的建立工作及规范管道施工作业。
二、加强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全面落实燃气管道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燃气管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
由本级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公安、安监、建设、规划、交通、园林、农林、水利、人防、城管、质监等部门参加。
其中,公安、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各类燃气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市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建设、交通、园林、农林、水利、人防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监管。
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活动,通报监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与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2、对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告知制度。
各级发改和规划部门要从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的高度,从严规划、审批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方或规定范围内规划、审批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审批燃气管道企业与建设、施工单位是否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在审批可规划在燃气管道附近的建设项目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书中如实说明涉及燃气管道附近安全施工的有关事项。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所审批或发证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燃气管道的安全事项,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关安全施工方案。
3、建立输气管道保护日常信息沟通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改建公路、桥梁、河道、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时,凡与燃气管道交叉或相关的,应事前征求燃气管道企业意见。
燃气管道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燃气管道的走向、坐标、管径、设计运行压力及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等事项,并提出安全保护相关注意事项,确保燃气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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