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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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5.2.2、6.2.1、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4月25日
二、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职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窗的制作与安装是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
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
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
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哈尔滨市海河路204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倪照鹏
陈松来 许 方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包括本规范在内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其具体措施就是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的木结构部分统一于本规范之中,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及其防腐、防虫和防火措施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木结构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 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验收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
1.0.4 本规范是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原则性规定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必须与其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
1.0.5中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2
2、《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5—87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术 语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sawnandtoundtimber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step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structuralglued-laminated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glued-laminatedtimber(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板(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dimension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40mm的规格材。
2.0.9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wood-based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l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strand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compost\itelumber(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 旋切板胶合木laminatedveneerl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相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parallelstrand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lamintedstrandl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wood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用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
2.0.17 齿板 truss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preservatie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限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 透入度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说明:
2 术 语
本规范给出20个木结构的主要术语,大部分是从建筑结构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与相应的英文术语所指的内容是一致的,而非二者单词的直译,与从木材加工角度定义的术语稍有差异。
3、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或加工厂为保证施工质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素质,能正常运转的器具与设备;
2、一套能指导施工流程或构件和生产线达到先进水平的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
3、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4、包括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的综合质量水平指标,据此进行正常考评。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言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合格后验收。
说明:
3.0.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4条的规定,按木结构工程的特点,将分项工程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分别单独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说明:
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说明:
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说明:
3.0.4 本条具体规定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含层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等)、胶合剂和钢连接件。
木材的材质等级和含水率直接影响其强度。
层板胶合木增大截面要依靠胶缝的耐久性和强度,增加长度要依靠胶合指形接头的强度。
各种形式的木结构皆需借助钢连接件形成整体结构,这些材料和部件都涉及木结构的安全和功能,因此必须复验。
2、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照控制指标高于村规范的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自检。
3、控制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闪接栓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到子分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4、方木和原木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说明:
4.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4.1.2 方木和原森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说明:
4.1.2 规定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的内容。
4.2主控项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4.2.1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4.2.1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拉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1/4)
2/5
1/2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
1.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 、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 、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4.2.1);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弧形构件的层板厚度应随曲率半径ρ减小而减薄,可按下式确定:
(mm)
(b)
150
Σd=d1+d2+d3 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
图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
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4.2.2条的要求。
表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c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1/3
2/5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注:
同表4.2.1-1
表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围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位为1/2)
1/3
1/6
不限
1/6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
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4.2.1-1注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
说明:
6.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6.1.2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定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基结构板材做面板的框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规格材作搁栅、橼条与木基结构板材构成的楼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力墙和支撑系统。
说明:
6.1.2 阐述轻型木结构体系和各种构件所采用的材料。
6.1.3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用预制工字形木搁栅,屋盖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持轻型木屋架。
这3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的工厂制造,并经有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说明:
6.1.3 推荐可用于轻型木结构件的复合木材制品。
6.2 主控项目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说明:
6.2.1轻型木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均采用不同规格尺寸的规格材,而以侧立受弯构件为主,因此分别按采用的树种、不同的应力等级和规格尺寸,随机抽样测定抗弯强度。
我国《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采用的进口规格材强度设计指标是按北美按规格材足尺试件测定的强度换算得来的,因此决定采用足尺试件测定抗强度。
6.2.2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6.2.2的规定检查规格材的材质和木材含水率(≤18%)。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随机取样100块。
检查方法:
和钢尺或量角器测,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并对照规格材的标识。
说明:
6.2.2 轻型木结构中采用的规格材截面较小,但用于主要的承重构件,因此对材质的要求细致而严格(表6.2.2-1);;且因截面厚度小而易于扭曲(表6.2.2-2)或发生横弯(表6.2.2-3——,因此都应控制含水率。
规格材的标识包括:
制造厂名、树种或树种组合名称、含水率及规格材等级。
规格材运到工地后立即安装,因此其含水率应控制在18%以内。
木基结构板材的标识包括:
制造厂名、板材名义厚度、板材与框架连接的中心间距、板材生产标准、板材的暴露等级。
6.2.3用作楼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静载与冲击荷载试验和均布荷载试验,其结果应分别符合表6.2.3-1和表6.2.3-3中的规定,并对照木结构板材的标识。
说明:
6.2.3 楼面板和屋面板要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承受集中荷载、均布荷载甚至冲击荷载,因而针对不同的跨度规定木基结构板材(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所能承受的集中静载或冲击后的集中静载,以及在0.89kN集中静载作用下的最大挠度(表6.2.3-1)和所能承受的均布荷载与最大挠度(表6.2.3-2)。
根据拟采用的木基结构板材(结构胶合板定向木片板)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规定通过试验确定。
此外,尚应按表6.2.3-3的规定检查拟采用的结构有合板的缺陷限值。
6.2.4普通圆钉的最小屈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每种长度的圆至少随机抽取10枚。
检查方法:
进行受弯试验。
说明:
6.2.4 普通圆钉是轻型木结构主要的连接件,因此应检验其屈服强度。
可根据钉在跨度中央加集中荷载进行受弯试验来测定,跨度应随钉钉径而变化,至少获得10个有效试验数据,经过统计分析求得屈服强度,若符合设计要求,即可合格验收,如果达不到规定值,则这一批量的圆钉拒收。
6.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Ic
IIc
IIIc
1
振裂和干裂
允许个别长度不超过600mm,不贯通,如贯通,参见劈裂要求
贯通:
600mm长
不贯通:
900mm长或不超过1/4构件长
干裂:
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要求
2
漏刨
构件的10%轻度漏刨[3]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5%,包含长达600mm的散布漏刨[5],或重度漏刨[4]
3
劈裂
b/6
1.5b
4
斜纹:
斜率不大于(%)
8
10
12
5
钝棱[6]
h/4和b/4,全长或等效
如果每边的钝棱不超过h/2或3/b,L/4
h/3和b/3,全长或等效,如果每边钝棱不超过2h/3或b/2,L/4
6
针孔虫眼
每25mm的节孔允许48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25mm的节孔允许12个6mm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心[17]a
不允许
当h>40mm时不允许,否则h/3或b/3
9
腐朽—白腐[17]b
不允许
1/3体积
10
腐朽—蜂窝腐[17]C
不允许
1/6材宽[13]—坚实[13]
11
腐朽—局部片状腐[17]d
不允许
1/6材宽[13],[14]
12
腐朽—不健全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b/12和50mm长,或等效的多个小尺寸[13]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7]
1/2中度
轻度
14
木节和节孔[16]
高度(mm)
健全节、卷入节和均布节[8]
非健全节,松节和节孔[c
健全节、卷入节和均布节
非健全节,松节和节孔
任何木节
节孔[11]
材边
材心
材边
材心
材边
材心
40
10
10
10
13
13
13
16
16
16
65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
90
19
22
19
25
38
25
32
51
32
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
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185
38
57
32
51
70
38
64
89
51
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
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IVc
Vc
1
振裂和干裂
贯通——L/3
不贯通——全长
3面振裂——L/6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要求
不贯通——全长
贯通和三面振裂L/3
2
漏刨
散而漏刨伴有不超过构件10%的重度漏刨[14]
任何面的散布漏刨中,宽面含不超过10%的重度漏刨[4]
3
劈裂
b/6
2b
4
斜纹:
斜率不大于(%)
25
25
5
钝棱[6]
h/2b和b/2,全长或等效不超过7h/8或3b/4.L/4
h/3和b/2,全长或每个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h/2或3b/4,≤L/4
6
针孔虫眼
每25mm的节孔允许48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25mm的节孔允许12个6mm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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