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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任梓铭20130060
一、各章重点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第三节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一)自主管理权
(二)教育教学权
(三)招生权
(四)学籍管理权
(五)颁发证书权
(六)聘任权
(七)管理财产权
(八)拒绝干涉权
(九)其他权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义务
(二)贯彻方针义务
(三)维护权益义务
(四)提供情况义务
(五)合理收费义务
(六)接受监督义务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第一节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现实法律地位
1(关于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
2(关于教师法律关系特征。
(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
(2)教师与高校的关系
(3)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4)教师与社会的关系
二、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学生管理权
4(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5(进修培训权
(三)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第三章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学生的法律内涵
已满18周岁的高等学校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仅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而且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学金权;
3(获得公正评权;
4(申诉诉讼权;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二)大学生的基本义务1(遵纪守法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
4(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层次
(一)学位的等级和标准
1(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同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他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高等院校本科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
硕士学位的授予对象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通过了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3(博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
博士学位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
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被授予博士学位。
第五章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制度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
一方面,它是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不同于学术型、研究型、工程型教育类别。
另一方面,它又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区别于职高和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级阶段。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与职责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法》没有出台,高等职业教育只得依附于《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多是宏观方面的条条框框和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
另一方面,管理体制不顺。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
虽然国家对其办学资金的来源和保障通过相关立法作出了规定,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明显不足。
高等职业院校主要依靠收取学杂费来维护运转。
(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章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办高等学校的类型和地位
一、民办高等学校的界定民办高等学校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三个要素,即非国家机构举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面向社会。
二、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
(一)社会地位
1(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2(民办高校的发展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由之路
3(民办高校的发展是实现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重要途径
(二)法律关系地位
1(民办高等学校具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2(民办高等学校具有教育行政法的主体地位
(三)法人地位
第七章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及原则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性质
(一)境外合作办学的性质
境外合作办学形式的商业存在其特点表现为,教育服务提供者直接在东道投资教育,但是这种超越国界的投资必须遵守东道国有关投资、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和政策。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性质目前的操作实践是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登记的。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法律性质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现有立法
《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
二、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白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此处的高等学校仅指公立高等学校,即由政府出资举办并维持的高校。
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
“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高等学校被定位为“法人”。
这里所讲的“法人”出自《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法人被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是否营利,凡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组织为企业法人,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学习心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把他们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实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要以方永刚同志为榜样,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断提高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事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深入实践,了解学生,提高教学艺术和教学能力;注重道德修养,提升精神境界,做教书育人的典范。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教学科研人员,应当从事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应当成为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程的教学带头人。
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配置机制,吸引、鼓励校内相关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专职或兼职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积极争取从社会各界聘任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注意发挥离退休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建立校际之间的教学协作机制。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
新任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工作期间应兼职从事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以教材为教学基本遵循,在教材体系向
教学体系转化上下功夫,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驾驭、精辟讲解。
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探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大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参与式、互动式、案例式、研究式教学。
多用喜闻乐见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思考,把科学理论讲清楚、说明白。
定期评选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一课”和“精品课程”,定期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推广先进教学方法,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和共享。
重视发挥多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倡导在教学中使用新技术新手段,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开发网络教育资源,形成网上网下教学互动、校内校外资源共享。
积极探索科学的考试考核方法,重点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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