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评审稿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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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评审稿解析
规划文本目录
一、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2.主要规划依据
3.地位和作用
4.规划范围
5.风貌特征
6.功能定位
7.保护原则
8.保护对象
9.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
10.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11.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12.规划变更
13.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二、分则
14.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5.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16.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1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8.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控制
三、附则
1.名词解释
2.用地性质代码
3.附表
四、附图
1.用地现状图
2.用地规划图
3.建筑保护与更新类别规划图
4.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图
5.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图
6.建筑高度控制图(沿街建筑高度)
7.建筑高度控制图(非沿街建筑高度)
8.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9.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图
10.控制地块划分图
11.规划图则
一、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的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的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上海市嘉定区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嘉定镇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本规划的编制是为了提供适合本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划控制规定,指导本区保护和更新的协调发展,保证本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得到整体的保护。
本保护规划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嘉定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2.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5、《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5年
3.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范围东起城中路,西至沪宜公路,南抵西练祁河外城河,北达清河路沿线。
总面积为44.75公顷。
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风貌特征
嘉定镇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是嘉定区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区域,具有典型传统江南地区民居特征的居住型历史建筑分布广泛,并有众多名人故居、旧宅,绿化覆盖率高,街河相依的格局明显,街巷尺度宜人,居住生活环境呈现滨水区域的典型特色,是嘉定镇传统商业交易与居住生活形态特征的集中反映。
6.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反映嘉定历史特色的水乡文化为主题的文化休闲、旅游观光、中高档商业与居住有机结合的多功能城市复合地区,保留相当数量的居住用地,保护地方文化与居民生活方式。
本规划着重对本风貌区全面提升文化品质,优化拓展商业服务功能,优化滨水人居环境,体现地方居住传统。
7.保护原则
保护嘉定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传统江南水乡地区城镇商业与居住建筑群为主要特征的城镇历史风貌、街巷格局和居住生活形态,保护历代历史事件、商务交往、航运贸易与名人活动的多种历史信息,使该风貌区成为嘉定区规模较大的、以清末到民国时期的传统商住民居群为主体的、带有丰富而典型的历史发展痕迹和浓郁地方居住与文化色彩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上海郊区传统宗教建筑群和传统民居建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生活形态以及与上海近代历史事件与名人活动相关的重要历史场所,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7.2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河道、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7.3可持续原则
完善功能,整治景观,改善居住环境,运用多种保护和利用方式,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生活需求,提升本风貌区的整体品质。
分类保护原则?
8.保护对象
8.1物质空间特色与保护对象
8.1.1建筑(类型与建筑布局)
规划应保护包括传统江南水乡民居、中西合璧式住宅、民族传统特色住宅等各种住宅类型的居住建筑群,保护其代表风貌区各历史时期住宅建设与演变的各种典型建筑群体布局、建筑平面布局与设计手法、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色彩等。
规划应保护包括教堂、商铺、寺庙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其具有功能意义的平面布局、设计手法,保护其具有历史意义的装饰风格、材料、色彩等。
8.1.2公共空间(类型与系统)
规划应保护由具有典型性的各种街巷空间、街巷格局、河道、滨河两岸空间、重要广场与绿化空间、码头与埠头空间等典型空间类型所构成的公共空间系统。
8.1.3城市肌理(街坊、地块、建筑)
保护历史形成的由街坊、河道、地块、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8.1.4环境(绿化与生活环境)
规划应保护水乡河网地区城镇滨河而居、街巷与民居滨河建造的典型生活环境,保护居住生活与河道的唇齿相依的互动关系,保护众多的古树名木与绿化环境。
8.1.5历史环境要素(城墙、城门、桥梁、围墙、绿化、路面、其它构筑物)
规划应保护城墙、水城门、桥梁、码头、埠头、围墙、树木、古井、路面及庭院铺砌等多种历史环境要素。
8.2人文历史特色与保护内容
规划应保护地方文化传统、民俗事俗、喜庆仪式、民间艺术、起居饮食、名人活动信息、历史事件等所构成的地方历史人文特色。
8.2.1传统民俗
应注意发扬与延续地方文化传统,保护地方典型民俗、事俗,保护各类民间喜庆仪式及其发生场所;规划有利于文化传承的公共空间体系与相应社会交往、文化及民俗场所;支持地方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文化产业。
8.2.2传统产品与传统饮食
应保护各处老字号商铺的位置、建筑及特色经营产品,保护地方传统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并将其纳入地方第三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8.2.3名人活动与历史事件
应保护名人活动及重大事件的各类历史信息,包括名人故居及其活动场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并利用这些场所作为文化博物场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9.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类,分别为:
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4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4年以后建造)。
9.1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详见附表)。
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4.本风貌区内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
详见本文本“10.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规定”。
9.2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
包括对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保留历史建筑作为备选的保护建筑,应参照保护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
3.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3)建筑的主要立面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4.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1)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
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2)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文化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6.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7.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
8.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9.3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
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
2.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
主要包括少量建筑质量尚可、有一定细部装饰,与保留历史建筑一起构成连续性的街道、巷道界面的宅院、公寓和公共建筑等。
3.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4.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
5.对需要拆除重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6.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
主要包括少量建筑质量不佳、细部装饰简单、不成规模的单栋宅院、公寓和公共建筑,及与近期实施的重大道路、市政等工程有矛盾的建筑。
7.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9.4对必须拆除的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应当拆除建筑为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拆除建筑。
2.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在地块改建、市政和道路设施建设、绿地建设、地块整体开发及其它情况下,必须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9.5对其它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上述四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
2.其他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应允许甚至鼓励这些建筑进行与本风貌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外观整治、改建或拆除新建等。
3.其它建筑在本风貌区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
(1)一是与风貌基本协调的建筑,规划予以保留;
(2)第二种是需要改造、并可以通过改造与传统风貌协调的建筑,包括通过改变饰面材料、色彩和屋顶形式、降层、局部拆除等措施达到与风貌协调;
(3)第三种是对风貌影响较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结合地块改造予以拆除重建的建筑,拆除重建时应注重规划新建筑与周边历史建筑在各方面的和谐。
10.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街巷、风貌保护河道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次规划将沿线历史建筑集中、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尚未被整体改变的街道确定为风貌保护道路或风貌保护街巷,前者受规划红线控制并按照规划交通要求部分有所拓宽,后者受街巷控制线限制,不允许任意拓宽。
本次规划将沿线保留有历史建筑、历史上长期作为城镇生活、交通与贸易生命线、现在依然具有景观价值的河道划定为风貌保护河道。
10.1对风貌保护道路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2条风貌保护道路,分别为:
人民街(西城河北街-城中路)、中(东)下塘街(西门水关—城中路)。
1.风貌保护道路应通过道路宽度、两侧建筑高度及行道树等的控制,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的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
2.风貌保护道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和道路转弯半径应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和道路转弯半径。
3.根据风貌保护道路空间尺度、道路景观特征以及道路两侧历史建筑的需要,一条道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允许不同、道路线型允许局部弯曲。
4.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的需要而确需进行拓宽的风貌保护道路,应根据风貌保护的要求对道路空间尺度进行控制。
10.2对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11条风貌保护街巷,分别为:
西大街(高僧桥—西门吊桥)、西城河南街(西大街—塔城路)、西城河北街(清河路—西大街)、护国寺(街)(清河路—西大街)、项泾东街(清河路—西大街)、项泾西街(清河路—西大街)、恒孚路(项泾东街—护国寺)、西大街104弄(项泾西街—西大街)、唐家弄(西大街172弄)(项泾北街—西大街)、石马弄(西大街212弄)(清河路—西大街)、朱家弄(西大街254弄)(清河路—西大街)。
1.风貌保护街巷应通过街巷走向、街巷宽度、两侧建筑高度与界面连续性的控制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原有的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并不得拓宽。
2.风貌保护街巷的走向与宽度主要通过街巷控制线进行控制。
街巷控制线的划定应严格遵照街巷一侧或两侧连续性的历史界面;桥头、埠头、码头及其它重要广场和空地的边界、河道岸线等构成的开放空间体系来划定,现状已遭到改变的应以恢复历史尺度为原则予以划定。
3.对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街巷走向与宽度应严格按照本规划划定的街巷控制线控制,新建或改建建筑应贴街巷控制线建造。
4.应保护风貌保护街巷两侧的沿街建筑的高度和景观特色,注意街巷界面在高度、材料、色彩、细部等方面的总体协调与局部变化,保持街巷界面的连续性与丰富性特征。
5.应保护风貌保护街巷中的古树、古井、围墙、传统路面铺装等历史环境要素,其中遭到改变的围墙与路面铺装应按照传统式样,用传统材料进行修复。
6、风貌保护街巷中所有市政管线设施必须入地,新设街道设施(如市政设施、垃圾箱、公厕、指示牌、广告、招牌、路灯等)等设施尺度宜小,其风格须与风貌相协调。
10.3其它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除风貌保护街巷外,本风貌区内的现有其他街巷在进行地块或街坊再开发时,其街巷名和走向均应予以保留。
10.4对风貌保护河道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3条风貌保护河道,分别为:
西练祁河(沪宜公路—城中路)、外城河(清河路——塔城路)、项泾河(清河路—西练祁河)。
1.风貌保护河道应通过河道走向、河道宽度的控制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原有的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
2.风貌保护河道的走向与宽度通过河道蓝线进行控制。
河道蓝线的划定应严格遵照现状保留的驳岸、埠头、码头等的分布和边界以及滨河建筑的外墙线进行划定。
3.对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河道的走向与宽度应严格按照本规划划定的河道蓝线控制,新建或改建建筑可贴街巷控制线建造。
4.风貌保护河道不得填没、改道、拓宽,不得改变规划蓝线,现已划定但不符合风貌保护要求的蓝线必须调整。
如因水利建设或泄洪要求拓宽河道,应结合整体水系布局寻求解决方式。
5.应保护风貌保护河道沿岸的古树以及历史驳岸、埠头、码头等河道设施,应严格保护风貌保护河道上的古桥,对现状已遭到改变的驳岸、埠头应按照传统式样、用传统材料进行修复。
6.应保护构成河道景观界面的滨水建筑群,应保护及修缮其原有的外墙以及沿河的历史驳岸、埠头等,不得因建设滨河绿地拆除滨水历史建筑。
6.风貌保护河道两侧除现有已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及其它建筑之外,应控制为连续性的公共空间,不得封闭。
7.应保护水体环境,维护或改善水体质量,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及废弃物。
11.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本风貌区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两个等级。
11.1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范围确定
1.本风貌区内的核心保护范围是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较为集中,空间格局保存完好,风貌特征明显,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建设控制范围。
2.本风貌区规划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约为16.43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35.5%;建设控制范围的面积约为29.84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64.5%。
11.2对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的空间格局;
2.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原有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3.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岸线、尺度,对河道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原有河道沿岸的景观特征;
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本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5.严格控制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建、扩建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保证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6.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7.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高于12米。
11.3对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和空间布局等方面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和河道时,不得破坏本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3.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11.4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1.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2.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按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3.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应当按照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12.规划变更
1.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本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3.在本规划批准前已取得《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原则上仍按原规定执行。
但若与风貌保护冲突较大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风貌保护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对建设项目方案提出优化与调整要求。
4.对于本规划未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则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进行确定。
13.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本风貌区规划管理设定特别论证制度。
对本风貌区内的规划局部调整以及建设活动申请和方案等组织论证。
2. 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采用议事会议或专家意见书面征询的形式。
参加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名,其中非公务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并且“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超过半数。
3.除本规划明确规定需经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的事项外,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需要时启动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4.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就所提交的申请和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采用书面“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该意见组织本规划的局部调整以及建设项目的审理。
二、分则
14.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4.1建设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在本风貌区内,以下范围可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1.在获得拆除许可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被拆除之后的空地之内;
2.在“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和“其它建筑”被拆除之后的空地之内。
若在上述二个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14.2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两个方面。
“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包括“沿街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非沿街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是在“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框架的指导下,通过“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对具体地块内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作出的具体控制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1.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沿街建筑是指沿道路街面(及沿河道岸线)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或平行道路红线(及河道岸线)15米范围内的建筑物。
(1)本风貌区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街巷和风貌保护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沿街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以现状的沿街保护建筑或保留历史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为依据,进行分段控制;
(2)本风貌区清河路、人民路等道路部分沿街建筑界面(包括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8米;
(3)本风貌区清河路、人民路等道路部分沿街建筑界面(包括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两段内容相同,到底是18米还是12米?
或者是哪些“部分”要标明!
另外,是否需要对部分沿河建筑的高度提出要求?
(4)本风貌区部分道路与街巷部分沿街建筑界面(包括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米;
(5)本风貌区所有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街巷和风貌保护河道,及部分街道及巷道两侧的规划沿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
2.非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非沿街建筑是指除沿道路街面(及沿河)第一排、以及平行道路红线15米范围之外的街坊内的建筑物。
(1)在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非沿街(沿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米;
(2)在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的街坊,除本规划规定的地段外,非沿街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米,部分地段不得超过18米。
3.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14.3对建筑退让的规划控制规定
为保护本风貌区历史形成的街道尺度和风貌特征,本风貌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的距离根据风貌保护道路和河道的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的需要进行控制,除在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标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距离的路段外,沿道路和河道蓝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允许贴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建造;除在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标明建筑物退让街巷控制线距离的路段外,沿街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贴街巷控制线建造。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般按上述原则确定,各类建筑退让地块线和绿化线的距离在考虑风貌保护要求基础上,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确定。
14.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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