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少年宫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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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少年宫项目
大连市少年宫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大连市少年宫礼堂灯光设备供货及安装采购
招标编号:
DLZC-2015-114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大连市少年宫委托,就大连市少年宫礼堂灯光设备供货及安装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主要内容及采购预算
(一)项目名称:
大连市少年宫礼堂灯光设备供货及安装采购
(二)招标编号:
DLZC-2015-114
(三)主要内容:
电脑摇头灯、染色灯、天地排灯、大幕等设备设施一批。
具体设备内容、数量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用户需求书。
注: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四)采购预算:
46.8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
2、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具有所有光源产品有效经销授权;
3、投标人须具有2012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的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为准)。
注:
(1)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其投标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购买:
(一)供应商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携带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回执码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楼403室,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售价:
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60元人民币,并按下述银行账号汇款(汇款单应注明项目名称),然后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连同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邮箱、传真及联系人传真至我中心。
(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每天9:
00—16:
30(公休日和午休时间除外),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03室发售(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广电中心北门西侧约100米)。
报名截止后将组织现场踏勘。
时间另行通知。
四.投标、开标及时间、地点: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15年11月4日13点30分—14点;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11月4日14点(北京时间)。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二)投标及开标地点: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受理区16,第7开标室。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三)开标时间:
2015年11月4日14点(北京时间)。
采购人:
大连市少年宫
联系人:
朱毅
电话:
0411-
招标代理机构: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邮编:
116021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开户行:
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号:
286962738627
联系人:
前涛
电话:
0
传真:
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1.1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采购预算:
46.8万元,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1
采购人名称:
大连市少年宫
联系人:
朱毅
电话:
0411-
2.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联系人:
前涛
电话:
0
传真:
0
开户行:
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号:
28696273862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投标货币:
人民币。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9000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为汇票、保函形式可到开标现场递交(递交时间为:
2015年11月4日13时30分—14时);
②如投标保证金为支票、电汇形式必须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到账,是否递交,以到账时间为准。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电汇、支票、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
银行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三十天止的期限内有效。
注: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办理的详细流程请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窗口中《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
电话:
(0411)传真:
(0411)
16.1
投标有效期:
开标之日起90天。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9.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15年11月4日13时30分—14时(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期:
2015年11月4日14时(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南石道街动物园入口处)一楼大厅投标受理区16。
开标与评标
22.1
开标日期及时间:
2015年11月4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7开标室。
23.2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授予合同
28.1
签订合同期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30)天内。
29.1
本次招标类型为货物招标。
中标服务费收费费率: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招标代理机构按项目的规定的服务招标类型和费率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
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2000-1000)万元×0.5%=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5=14.9(万元)
关于现场踏勘及软件演示的说明
踏勘说明:
本项目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踏勘所需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因未踏勘而导致的一切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踏勘时间定于报名截止日次日下午13.30,大连市少年宫门前集合。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投标人
2.1采购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招标代理机构: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3招标方:
招标方是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联合体: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投标体协议是投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合格投标人
1)见投标邀请。
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为招标人在本次招标项下拟采购的货物从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
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6)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禁止投标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7)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8)投标人必须是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且登记备案。
未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联合体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名称申请(例:
××公司和××公司联合体),其在该项目后续的购买招标文件、投标、签订合同等政府采购活动均应使用联合体名称(××公司和××公司联合体)。
2.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6.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2.6.2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6.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6.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6.2.3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6.3中小企业: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6.4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
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2.6.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2.6.6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按中小企业产品报价占联合体报价比例计算。
2.7.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7.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7.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
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
2.7.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应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
2.7.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供应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
)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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