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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机动车一方实行严格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天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限为一年,自医疗终结或作出伤残鉴定结论次日起一年,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的,自调解终结次日起一年。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根据法医鉴定结论确定)。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害的程序、责任方过错的大小、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医疗纠纷案件
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认识上产生分歧,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不满,认为患者出现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诊疗过失引起,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和赔偿要求的案件。
非医疗纠纷不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之间争议的不是针对医疗护理工作所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医疗之外的原因所发生的争议。
如患者在医院自杀、自伤,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肖像权、患者在医院因医疗护理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等,以上这些均不属于医疗纠纷。
患者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一)保全证据
复印住院病历包括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对卫生部规定不能复印的病程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及时封存。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对于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患方应要求医务人员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及时实施实物封存。
需要检验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患者死亡,如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患者死亡后48小时,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尸检。
如一方拒绝或拖延以致超过规定的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将承担不能查明死因的责任。
提示:
医疗行为导致的不良结果有时是逐渐产生,并不断加重,经一定时间后才发生明显的不良后果,患者要保存所有的医疗单证,以作为证据之用。
(二)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当事人自愿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三)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经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整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不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提示:
当事人不是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产生有关的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的赔偿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事故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其它法定机构鉴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其赔偿范围、标准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
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抚慰金。
(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范围项目除上述11项外,还规定有死亡赔偿金、营养费。
除此之外两者的计算方法标准不尽一致。
工伤索赔案件
工伤索赔的期限?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分别以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计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经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和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支付18个月和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分别支付34个月和28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支付14、12、10、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分别支付20、16、12、8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标准如何?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伤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伤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应享受上述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述人员若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统称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证明侵害事实的证据:
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人、责任人的证据,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的证据,诊断书、病历、法医鉴定书等。
(三)证明赔偿数额的证据:
主要包括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陪护证明、误工证明等。
劳动争议案件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及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产生的争议。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
(二)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经过仲裁,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几种例外情况: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必经过劳动仲裁。
2、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受伤的案件,可以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职工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能证明调解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除外。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农民工维权案件
一、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申请地;
2、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法律援助的有哪些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在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7、刑事案件;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9、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10、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1、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12、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如何?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四、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单位、申请人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转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五、法律援助的受理方式是什么样的?
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变更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4、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有关材料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在开庭3日前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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