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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
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
为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和约束职工规定作业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三违”定性和分级标准,为兴运煤业“三违”规范管理和正确分级提供依据,保证“三违”处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促进“三违”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三违”行为进行界定和分级。
一、“三违”的类型及性质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违章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情节轻重将“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一般、严重“三违”。
结合兴运煤业“三违”管理的实际,对三类“三违”给出如下定义,作为“三违”分类依据。
1、轻微“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不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或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但该行为不符合“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
如干打眼、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有明接头等。
2、一般“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如无措施施工、不按规程措施施工、脱岗、空岗等。
3、严重“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如携带烟火入井、酒后入井、带电作业、空顶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存重大事故隐患继续作业、破坏盗窃井下安全设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特殊岗位操作、破坏通风、防爆及瓦斯检测设施等。
二、“三违”申报制度
无论任何人抓的“三违”都必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事实及性质,升井后或结束工作后按程序向安全科交纳违章处罚单。
否则,所抓“三违”无效。
三、“三违”处罚
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由抓违章人出具罚单,在两天时间内交到安全科存档,不按时交纳罚款单的视为无效。
四、“三违”分级管理
矿对“三违”管理分为区队和安全科两级管理。
安全科负责管理严重“三违”、管理人员的“三违”和班组长的“三违”;区队负责管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部分安全科委托区队管理的严重“三违”。
安全科管理的“三违”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报处理;安全科负责监督考核区队“三违”管理情况。
五、“三违”分级标准。
第一章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火入井者。
2、酒后入井或酒后在井上高空作业者。
3、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时无措施带电操作或随意甩掉检漏器和有关电气保护装置。
4、违章指挥者。
5、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停止作业的责任人。
6、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
7、蓄意破坏安全设施的。
8、井下吸烟。
9、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或认为造成人员定位卡不起作用的。
10、顶撞领导、闹会或殴打、辱骂跟班安检及瓦检人员。
11、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
12、经安办会分析认定后的其它“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50-100元)
1、特殊工种及岗位工脱岗、串岗者。
2、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3、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者。
4、超员或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在罐笼内打闹、坐罐者。
5、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者有其它火源信号工不制止的(记信号工和责任人“三违”)。
6、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2、不按规定佩戴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
3、设备不完好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4、井下不佩戴矿帽或佩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5、不按时参加井口会、安全例会
第二章采掘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工作面移溜与装药同时平行作业的;
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
6、未执行“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
8、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9、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10、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1、掘进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2、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
13、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4、未停机就处理堵塞的液压管路者;
15、掘进头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大盘房);
16、一次性移架数量或扒格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扒通格)
17、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2、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3、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4、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5、有推棚、倒棚、片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6、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7、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8、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9、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
10、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够。
11、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工作面放炮后,不等炮眼排净就进入工作面者。
2、抬运棚子、机械、设备跨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的责任人。
3、溜子回煤坑数量不够或积煤无几时清理的。
4、支柱防倒措施不完善。
5、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三章“一通三防”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2、任意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3、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监测监控”设备的。
4、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5、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6、瓦检员脱岗、假检的。
7、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9、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焊割作业的。
1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11、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
12、监测系统断电装置认为甩掉不用的。
13、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责任者。
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设备的。
14、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瓦检员漏检的。
2、瓦检员不执行特定地点交接班制度的。
3、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4、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的责任人。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
6、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或填写明显错误的。
2、不按规定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
3、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4、采掘工作面出煤(渣)时不洒水的。
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
6、瓦检员携带的瓦斯检查仪器不完好的。
7、瓦检员必备物品携带不全影响正常测量的。
8、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实验的责任人。
9、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的责任人。
10、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
11、当班不按规定交回瓦斯便携仪的。
12、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四章爆破管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携带未加绝缘套的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房内的。
2、在交接班期间,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的。
3、使用运输机运送爆破材料者。
4、使用裸体炸药进行爆破的。
5、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种瓦斯浓度达到1%时而进行装药、爆破的责任人。
6、放炮警戒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放炮线长度不够)进行爆破或老巷警戒距离以内躲炮的。
7、放炮员放糊炮、明炮者。
8、使用动力、照明电源或矿灯进行放炮者。
9、重新打眼处理拒爆,新眼和老眼的距离小于0.3米的。
10、使用镐刨、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者、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者、用压风处理拒爆者、打眼时将残眼继续加深者。
11、本班发现的瞎炮没有处理完毕,或没有向下班交代清楚者。
12、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穿化纤衣服者。
2、将没有短接的雷管或未按编号发给爆破工者。
3、将炸药、雷管在同罐笼内运输的;运送炸药、雷管的人员中间的间隔距离小于20米的。
4、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内不及时入井、在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不及时装卸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5、不是爆破工运送雷管的,运送炸药人员没有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者。
6、爆破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
7、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连线、爆破者。
8、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要求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分次起爆必须分次装药者。
9、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者。
10、装药时没有将雷管脚线悬空的,造成雷管的脚线与导电体相接触者。
11、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炮眼深度小于0.6米进行装药爆破者。
12、使用有破损(失爆)的爆破器进行放炮的。
13、发出爆破警号后没有按照要求停5秒后再进行起爆者。
14、通电拒爆后没有取下爆破器钥匙者、没有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者、使用瞬发雷管没有按照要求停5分钟之后再进入工作面者、使用延期雷管没有按照要求停15分钟以后者。
15、放炮前班组长没有按照要求安排将所有通向爆破地点的通道布置警戒点者。
16、没有爆破工资格证,进行放炮者。
1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不适用水炮泥或用煤块等易燃物代替的。
18、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者。
19、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采取手拉脚线硬拽管体和手拉管体硬拽脚线者。
20、使用有明接头的爆破母线进行放炮者。
21、爆破工不是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者。
22、爆破工没有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
23、炸药、雷管同装一个箱或混放一起者。
24、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运送爆破材料人员将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没有及时入箱上锁者。
2、在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放炮使用固定母线者。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炮母线和其它电缆悬挂在同侧的,挂在同侧时不是挂在电缆下方的或艰巨小于300mm者。
4、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5、班组长不在现场处理拒爆者。
6、处理拒爆后爆破工没有认真的收集崩落的炸药、雷管者。
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五章机电运输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人。
2、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3、爬皮带、坐皮带、踩溜子、爬车、蹬勾头的。
4、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启动机电设备者。
5、斜巷运输不带电放车者。
6、巷道坡度超过7‰,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7、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8、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9、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3米)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责任人。
10、三大保护装置不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明知强行作业者。
11、失爆设备的包机人。
12、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2、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阻车器、挡车杠(栏)的。
3、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4、在罐笼上工作时不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
5、检修运输机(含更换托滚)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6、无措施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元)
1、在输送机头、机尾清煤不停机、不闭锁触及运转部位或在机头、机尾无防护措施而作业者。
2、在运输大巷推人力车时站在矿车两侧推车者。
3、皮带运行中用铁器或木板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4、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人。
5、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滚的。
6、各类综保不按规定实验的。
7、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8、未按规定调整电气整定值的。
9、在输送机运转工作期间,司机有卧岗等行为者。
10、故意将杂物投入水沟。
11、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六章地面部分
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元)
1、停送电、气、液压违反操作程序者。
2、变电所及其它各配电地点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3、高空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或者井口作业不系安全带者。
4、未闭锁开关,而检查电气设备者。
5、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者。
6、井口附近20米内无措施施工烧焊作业或吸烟者。
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
1、在禁火区内无措施电、氧焊者、使用电炉者及吸烟者。
2、烧焊时,乙炔与氧气瓶距离不足5米或存放搬运时混放的责任人。
3、电工检修操作,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失效者。
4、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着装者;如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者。
5、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戴手套、不戴防护眼镜,不戴防护帽者。
6、变电所、风压机房等重要岗位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或不在仪表前抄表记录者。
7、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者。
8、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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