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设施及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主持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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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设施及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主持词
电力线路设施及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主持词
篇一:
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障全区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的畅通,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违章交越和搭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年度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违章交越和搭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规范、相互支持;严格整治、确保安全”的原则,围绕“一个坚持、三个落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全县“三线交越”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整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完成改造或保护,全县范围内杜绝因三线交越而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整治措施
(一)认真整改历史遗留隐患
对历史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问题,由所涉及的各产权方共同摸清情况。
属未经杆线产权单位同意的违章搭挂、交越,由搭挂、交越方负责撤除,如撤除确有困难的,要经与产权方协商同意后,通过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对所有保留交越和搭挂的线路,后架设一方产权单位应与先架设一方产权单位补签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签定协议的协调工作遇到困难时,由县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裁定解决。
(二)积极防止出现新的隐患
新建、改建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允许出现新的违章交越和搭挂;若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产权单位必须经过先建方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了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如发现擅自违规交越搭挂的,产权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交越搭挂单位立即撤除。
(三)全面开展“回头看”
各行业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县城中心地区和主要街道三线违章交越和搭挂尚未整治或整治不彻底的部位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提高整治水平,彻底清除弃用的废旧杆线。
(四)切实坚持与城市规划同步
镇府部门在进行乡镇规划、设计、建设时,要同时规划、设计电力、通信和广电线路等各种管线的布局。
在新农村区开发建设中,要积极推进综合管沟建设,在设计预留地下管沟时,要综合考虑路由资源的共享。
综合管沟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由管线运营单位租用,交纳租金。
在老区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线路管道的改造,并预留管线空间,切实做到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一步到位。
三、整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电力法》;(3)《规划法》;(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91号);(6)《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XX);(10)《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XX)。
四、整治的技术指标
1、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同杆架设时,电力线路应敷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且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与弱电线路的最高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米。
2、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叉点,其距离不应小于对弱电线路的倒杆距离。
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以及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1级弱电线路的交叉角不小于45度;
(2)与弱电线路的距离(垂直、水平)不小于1米;在开阔地区,两平行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
3、禁止在高压电力杆路上出现新的弱电线路搭挂现象。
4、禁止在通信线路杆子上架设电力变压器、电表和广播喇叭等设施。
五、整治协调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宜黄县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负责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的协调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整治的日常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整治情况,布置阶段性工作。
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展整治工作所需费用由各管线运营单位分担,具体数额为每个管线运营单位每年分担支持2,000-5,000元。
六、几点要求
(一)抓重点、攻难点。
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已开展三年多,整治的重点要逐步从面上的整治向乡镇道路改造完成后,三线违章交越和搭挂尚未整治或整治不彻底的部位转移。
要以本系统线路中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大、有碍观瞻的三线违章交越和搭挂为重点,尽块妥善整改好既存在安全隐患又影响马路中央电杆“蜘蛛网”问题。
要集中人力、财力进行整治,务求取得明显效果。
(二)抓要害、求效率。
管线下地是解决三线交越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乡镇部门应将管线改迁费用列入道路改造、拓宽预算,并由各管线运营单位共同出资建设。
各管线运营单位要密切与乡镇部门的联系,结合乡镇改造和乡镇美化亮化工程进行管线整治,做到管线下地与道路开挖同步进行,尽可能少花钱,办好事,提高管线下地率。
(三)抓源头、讲实效。
凡新建、改建线路工程,各管线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线路的设计和施工。
严格验收标准,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四)抓协调、成合力。
乡镇建规划部门在审批线路规划时,应尽力避免强电与弱电同路同边,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征得先立杆架线单位的同意。
线路施工和隐患整治牵涉多家管线运营单位,依靠单方面力量无法进行时,县安监部门和三线整治办要及时进行协调,管线运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调意见。
(五)抓查处、防事故。
各管线运营单位要高度重视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任何单位不得以本单位、本部门的困难为借口而不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
对存在违章交越搭挂拒不整改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安监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篇二:
××电力公司“三线”交叉跨域隐患专项治理工作
**电力公司
“三线”交叉跨越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各类通信服务迅猛发展,因受城乡道路通道、建设资金等因素的限制,部分通讯运营商为了减少投资,纷纷在电力线路专用杆塔上搭挂非电力装置,私挂、乱挂、偷挂的现象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阻碍登杆作业,影响了电力线路的正常运行维护。
违规搭挂三线安全距离不足,容易产生交叉跨越段接触弱电线路保护钢绞线带电,一旦有人触碰到拉线,随时都可能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给安全供电带来了严重隐患。
为此我公司成立了“三线”交叉跨越隐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专项治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据为:
《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设施细则》;《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依据的技术指标为:
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以及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1级弱点线路不小于45度;2级弱点线路不小于30度;3级弱点线路不限制;
(2)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
10kV线路不小于2米;线路不小于1米;在开阔地区,两平行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
3、禁止在高压电力杆路上出现新的弱电线路搭挂现象。
我公司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10kV线路,特别是
低压线路的搭挂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针对“三线搭挂”状况及隐患性质,制定下发了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治理时间节点和要求,**个供电所按照归属管辖范围,开展自查、隐患信息统计及上报处理情况,公司依照治理实施节点,进行现场核查。
公司还要求各供电所对所有“三线”违章交越搭挂跨越现场进行拍照、登记,并建立健全隐患台账,长期跟踪排查整治。
同时,加强与电信、移动、联通和广电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三线”违章交越搭挂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要求配合与支持,严格按照“三线”违章交越搭挂治理各项标准,限期自行清理搭挂线路,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我公司提出五项举措全力治理“三线搭挂”隐患。
一是公司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形成保护电力设施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一个共识。
在日常工作中,我公司经常与旗政府及安监局、经信委、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实时向他们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形势,争取他们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支持。
从而建立了警企联动机制,彻底改善了“三线”交叉跨越隐患现象。
二是加大了电力设施保护及“三线”交叉跨越隐患的宣传力度。
在“安全生产月”及“”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向群众发放了相关的传单6000份,通过现场解答、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群众介绍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法律法规、用电安全知
识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安全理念,增强了全社会的电力安全意识,让“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在电力杆塔上搭挂通信光缆线路,必须事前向电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架设;四是搭挂单位需遵循安全协议中明确要求的安全技术要求施工,要健全对搭挂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并严格执行验收流程;五是对相关单位未经申请私自搭挂和未按技术要求搭挂的线路,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相关申请手续和整改验收的,立即实施清理,以此净化辖区供电环境,全力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截至**年底,我公司已完成供电辖区内“三线搭挂”隐患整治76处。
“三线”隐患整治工作的落实,不仅对各类线路的安全运行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有效的促进了电力安全工作、降低线损等工作良好的开展。
篇三:
三线搭挂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三线搭挂”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市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区、城镇电网改造、“村村通”电视、电话等工程,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目前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在架设过程中违章跨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三线”上搭挂广告牌或其他物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隐患。
为有效消除我市“三线”交越、搭挂安全隐患,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富强、品位、幸福”建设为目的,按照“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推进“三线搭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和治理好“三线”违章跨越、搭挂事故隐患,保障电力、通信、广电网络正常运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我县社会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统一部署和协调工作,决定成立“三线”搭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
广播电视局局长、供电公司经理、联通公司经理、移动公司经理、电信公司经理及以上单位组织清理“三线搭挂”的办公室负责人。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应成立“三线”搭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三、整治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X年X月X日开始到X月X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日到月日)
电力、广电、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设立整治工作机构,对自己管辖的杆路、线路开展一次普查,摸清“三线”违章跨越搭挂情况,确定整治点线,落实整治责任单位。
(二)排查治理阶段(月日到月日)
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各自责任,开展自查自改,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排查治理台账,并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三线搭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随时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改工作进行督察。
(三)检查验收阶段(月日到月日)
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整治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社区,责任单位要继续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四、整治的内容
(一)城区主杆线整治技术标准
1、线路同杆架设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且架空电力线路最低导线与弱电线路的最高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米。
2、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越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越点,但不应小于对弱电线路的倒杆距离。
3、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越角以及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一级弱电线路的交越角不小于45度,与二级弱电线路的交越角不小于30度;
(2)1-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米,1千伏以下架空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
(3)在开阔地区,电力与通信(或广电)两线平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
(二)社区“三线”整治技术标准
1、电力用户直配线与通信下户线、广电入户线交越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电力用户直配线在上方时为米;
(2)电力用户直配线在下方时为米。
2、三种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电力用户直配线先于通信下户线、广电入户线进户的,由当地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的产权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3、通信下户线、广电入户线先于电力用户直配线进户的,电力线路产权属于电力企业的则由电力企业按照上述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电力线路产权不属于电力企业,则由电力线路产权所有者(用户)按照上述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禁止在各类线杆上架设路灯、电表、广告和广播喇叭等设施;
5、线路建设部门在线路规划时,应尽力避免强电与弱电同路同边,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先征求已有线路设施部门的意见;
6、要结合城乡改造工作,使各类线路理顺通道,能入地的尽量入地;
7、彻底清除已弃用的废旧杆线。
8、其它无法确定的,涉及各方应协商确定整改方案。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
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
装置规程》?
(57)电设电字第224号?
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XX)、《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XX)的规定,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相关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标本兼治、相互支持、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治。
(二)自201X年X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三线”路由的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新的跨越和搭挂。
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必须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后建方提出方案,征得先建方或产权方同意并与之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交越、搭挂。
未遵照程序执行,造成隐患的由后建方承担整改义务和全部责任。
禁止企业、居民在“三线”上搭挂广告牌或其他物品。
(三)对201X年X月以前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支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所涉及各产权方负责对自己管辖的杆路、线路全面开展一次普查,摸清情况,统计造册,制定整改计划。
对违章交越、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四)电力、通讯、广电等各种光缆、电缆、线路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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