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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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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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解读
税收政策解读
税收政策解读
主持人:
1月30日(周二)上午9点至10点,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文贵、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处长邹林、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处长周慧将接受"中国大连"专访,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届时欢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
欢迎点击"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
今天,我们邀请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文贵、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处长邹林、个人所得"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你们。
刘文贵局长:
各位网友大家好。
非常高兴接受"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的采访,也衷心感谢大家对税收政策的关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
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我们首先请刘文贵副局长给广大网民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刘文贵局长: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
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下同)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落到实处。
刘文贵局长:
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
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义务,因此,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个人又未申报的行为,除了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个人追缴应纳的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较难界定。
去年修订的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办法》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要求、法律责任等事项,随着《办法》的贯彻落实,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面的扩大,将有效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其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
刘文贵局长: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
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修订后的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刘文贵局长: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刘文贵局长:
四是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在目前个人收入分散、隐蔽,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掌握不全、难以监管的情况下,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不断增强居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也可以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同时,在实行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另行赋予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小鱼泡泡:
我买股票的收入,累计所得怎样计算年收入?
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周慧处长: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
但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所以,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
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同时考虑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网友:
我是个体工商户,税务局对实行的是查账征收,在计算年所得是否达到十二万时,有那些扣除项目?
周慧处长: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年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即: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也就是说,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是可以扣除的项目。
网友:
请问我爷爷赠给我价值30万元的房屋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周慧处长:
您接受爷爷赠予的房屋时,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果以后转让该房屋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且计税时不得扣除房屋成本。
网友:
住房公积金计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
周慧处长: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
网友:
我们可以在网上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吗?
周慧处长:
对于扣缴单位日常扣缴申报,我局已实现个人所得税网上报税的功能;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目前我局还无法实现自然人网上申报的功能,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网友:
如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自行申报,国家有哪些法律措施,纳税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周慧处长: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网友:
你们税务机关能保证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都能自行申报吗?
周慧处长:
自行申报是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有关规定,对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网友:
为什么超过12万元以上的要自行申报?
12万元以下的就不需要自行申报了?
周慧处长: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
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下同)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可以看出,不仅仅是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
(友情提示:
为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浏览、查阅,以下实录内容未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录内容。
)
网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申报期顺利开展这项工作呢?
刘文贵局长:
(一)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二)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三)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
(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
(五)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运用邮寄申报等等。
(六)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网友:
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
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
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
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周慧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
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因此, 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网友:
2006年我承包我们普兰店市的一个服装厂,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预缴个人所得税11000元、12000元。
请问:
在2006年结束后我还用再申报吗?
什么时间申报?
周慧处长:
承包收入年终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50000+60000-1600×12)×35%-6750 =25030元 年终应补税额=25030-(11000+12000)=2030元
(2)申报地点:
服装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即普兰店市地税局。
(3)申报期限:
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判断是否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年所得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年所得=经营利润 =50000+60000=110000元<120000元 因此,2006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您只须办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申报,不用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网友:
如果纳税人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会受到处罚吗?
周慧处长: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网友:
纳税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时,如何填列股票转让所得。
周慧处长:
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时,纳税人应该将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并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对应的"境内所得"一栏中,在财产转让所得数额后注明"(股票:
数额)",以示区别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方便计算税款。
网友: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股票交易频繁,盈亏具有不确定性,纳税人应该如何计算股票转让所得。
周慧处长:
前面我们讲了,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所以,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
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到: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总局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按"零"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
网友:
2006年,小王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
同时,小王首次出售大连市内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收入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则小王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
2006年度小王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周慧处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网友:
2006年,我的全部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2)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3)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4)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5)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6)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7)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8)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我想问:
我是否需要办理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周慧处长:
第一步收入分析如下:
(1)取得的A公司股权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税款由公司发放时代扣代缴。
(2)银行存款账户孳生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银行在结付利息时扣缴。
同时,银行给储户的注明已扣缴税款的利息清单可视同小赵的完税证明。
(3)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4)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由兑付机构在兑付利息时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公司在发放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发明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由公司在支付收入时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项目。
根据财税字[1998]12号文的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2006年度年所得的计算 根据您取得收入的情况,其年所得为:
年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偶然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主要有
(1)、
(2)、(3)、(4)、(6)项收入。
其中,第(3)项收入,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所得,所以不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分红+储蓄存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股票分红=20000+1200+1500+3000=25700元 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有第(5)项收入。
年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收入=60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 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9000元 综上:
2006年年所得=25700+60000+40000+9000 =134700>120000元 您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主持人:
由于网友参与积极踊跃,原定1小时的访谈时间将延长20分钟。
地税局的同志将继续为网友解答疑问,请网友抓紧时间发言。
网友:
税务机关能为我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刘文贵局长: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网友:
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刘文贵局长: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网友:
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我保密吗?
刘文贵局长: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网友:
2006年5月成立街道法律服务所,所有的法律服务收入已经按5%上缴财政专户,这种管理形式,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怎样确定年收入?
周慧处长:
首选要确定你们事务所的性质,如果是合伙或者独资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其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即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计算。
如果你企业是非合伙或者独资企业性质的,则要看你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等项目是否达到12万元标准。
网友:
类似这样的在线解答能否经常进行,我还有其他税收方面的问题要问怎么办?
刘文贵局长:
我们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适时对新政策进行在线访谈。
另外,网民们也可到我们大连地税网站的咨询中心栏目随时进行问题咨询,也可以到税法讲堂栏目及时看到最新政策解读。
另外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
非常感谢刘文贵副局长和邹林、周慧两位处长百忙之中做客"中国大连"在线访谈,回答了这么多网友的问题,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
主持人:
网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疑问,可以登录市地税局网站http:
//www.dl-l-或"中国大连公众交流平台"进行咨询。
再一次感谢广大网友对"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的支持,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主持人:
今后,"在线访谈"将就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一系列访谈节目,请网友留意"中国大连"网站及媒体预报。
网友:
税官您好,我想问自行申报时需要申报哪些收入?
周慧处长: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征税项目均包含在内,具体有: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网友:
您好,我是一名外企员工,按照规定应该自行申报,我想问哪些收入可以不交税?
周慧处长: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不包括在其中。
如: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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