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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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使用、报废、维护、检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3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
包括吊钩(锻造吊钩、C型钩、板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吊具和索具(钢丝绳吊索、吊链、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
4 术语
4.1 吊索:
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2 C形吊钩:
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
4.3 索眼:
吊索端部的索套。
4.4 硬索眼:
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
4.5 软索眼:
不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
4.6 环形吊索:
由一根链条或绳索(含纤维织带)首尾两端连接在一起,形成的环形索套。
5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规定
5.1 采购与配备
集团公司采购部门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必须购买已取得相应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永久性标记,否则不予入库。
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合格标识、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5.2 使用
使用单位应建立吊索具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规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吊具与索具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吊具与索具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安装后开始使用时间;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设备事故记录。
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自身情况指定相应的人员对本单位的吊具、索具进行管理。
使用单位要对吊具、索具(钢丝绳吊索、吊链、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下同)进行定置管理,不准将报废的吊具、索具与合格的吊具、索具混放,对于报废的吊具、索具,使用单位应立即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自制钢丝绳吊索要求
使用单位自制钢丝绳吊索(插接),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司索工(起重工)进行插接。
司索工(起重工)必须按下发的标准GB/T16271《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对钢丝绳进行插接,插接完的钢丝绳吊索应符合标准GB/T16271《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的要求。
钢丝绳吊索的检查标准应符合GB/T16271《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的要求。
使用要求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使用。
拴挂前,应确认吊重上设置的起重拴挂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做拴挂连接点。
钢丝绳、纤维绳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结或绳卡固定连接方法缩短或加长。
对于各类吊具与索具的安全使用要求,依照下面的安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进行使用。
5.3 维护贮存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维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
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5.4 检查
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安全技术要求相应条款要求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日常(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并记录。
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要求定期对本单位的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
使用单位应将本规定中的相应职责落实到相关人员,并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中的内容传达到相关人员。
5.5 本规定附件:
附件1: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1: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
6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6.1 吊钩
一般要求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的标志,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
锻造吊钩
环眼吊钩应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其他吊钩宜设该装置。
C形吊钩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多连C形吊钩的间距应能调节。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
板钩
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的16Mn钢制造。
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
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部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的板钩应在靠液态金属侧设置防热辐射的隔热板。
板钩与盛钢桶耳轴的接触处及其上侧应设防磨板。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注:
焊接的C形吊钩焊缝裂纹修复后达原性能要求的除外。
b.危险断面磨损或腐蚀,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含进口吊钩)达原尺寸的5%;其它吊钩达原尺寸的10%;
c.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d.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其它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e.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f.当板钩产生吊挂盛钢桶不灵活的侧向变形时,应进行检修;当钩片侧向弯曲变形半径小于板厚10倍,应报废钩片;
g.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h.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i.板钩铆钉松弛或损坏,使板间间隙明显增大,应更换铆钉;
j.板钩防磨板磨损达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防磨板。
6.2 夹持吊具
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
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的措施。
安全防护装置
设置
夹持吊具应按下表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
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序号
安全防护装置名称
电动板坯夹钳
电动传
动卷板
夹钳
电动
钢板
提升机
电动旋
转卷材
夹钳
电动
卷材
翻转机
均热炉
脱锭
夹钳
机械
板坯
夹钳
机械自
动联锁
夹钳
起重钳
1
开闭限制开关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2
夹紧力安全装置
应装
应装
3
未夹紧联锁保护装置
应装
应装
4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5
锁定联锁保护装置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6
光电保护装置
应装
应装
应装
7
复位回路保护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8
零位保护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9
回转定位装置
10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
应装
应装
应装
技术要求:
a.开闭限制开关,必须保证当钳臂(或爪)达到极限位置或卷材被夹紧时,应自动切断动力源;
b.夹紧力安全装置,靠楔子机构使移动爪移动,由板钢坯重量产生并保持夹紧力;
c.未夹紧联锁保护装置,当钳臂移动爪达到行程极限位置仍未产生所要求夹紧力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使起升机构不能起升;
d.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或起保护作用;
e.锁定联锁保护装置,当钳臂承载锁定后,起重机运行中或钳臂受横向、偏心载荷作用时,钳臂不应松开;
f.光电保护装置,应保证钳爪切实插入卷材孔,当卷材孔检测光电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钳爪不能闭合;
g.复位回路保护,在吊运物品途中发生松爪误动作时,电机便运转以保持夹紧力,在物品夹紧后,必须先按复位按钮才能进行开启动作;
h.零位保护,在吊重过程中出现短暂停电后,操作开关需返回到零位才能起动;
i.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吊具回转机构的锁定;
j.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和闭合状态的锁定。
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b.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c.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
d.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e.脱锭、钢锭夹钳钳架滑槽磨损严重影响夹紧时。
夹持吊具安全使用与维护
钳臂开闭动作,应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
作业时,应防止钳爪意外钩抓到其它物品或吊重上;
夹持物品时,在夹紧面或夹持点上不得粘有油脂等异物。
6.3 起重横梁
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横梁的吊钩、夹钳、电磁吸盘、料耙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连接,且不得降低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
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的横梁,在液态金属侧宜装防热辐射的隔热板。
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
6.4 抓斗
回转、摇动部件和开闭机构动作应灵活可靠。
使用钢丝绳开闭的抓斗,应有减少钢丝绳磨损的保护措施。
当作业要求抓斗起吊后不得转动时,宜采用4绳型抓斗,或在2绳型抓斗上设置稳升器。
当抓斗稳升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更换零部件:
a.钢丝绳已达到报废指标,绳端固定连接松动;
b.滚轮转动不灵活;
c.配重两轨道高低差大于5mm,不平行度大于1mm;
d.轨道末端缓冲装置失效。
抓取干粉料的抓斗,应有防漏措施,斗体上应安装防风板。
当电动抓斗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该吊钩应设置防止吊钩转动的装置。
抓斗安全使用与维护
抓斗的升降应保持平衡,防止因碰撞而造成转动。
设有开闭绳的抓斗,应正确操纵开闭和起升机构,在抓斗闭合的同时启动起升机构,使支承绳、开闭绳同时承受载荷,抓斗在卸载前,支承绳不应比开闭绳松弛,以防冲击断绳。
抓斗在接近车箱底或船舱底面时,支承绳不应过松,以防抓坏车底或舱底。
抓满物料的抓斗,不应悬吊10min以上,以防开斗伤人。
7 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
7.1 无特殊要求的起重电磁铁额定起重量,应不大于电磁铁起重能力(最大吸力)的一半(安全系数为2),吸运散料废钢时,额定起重量为电磁铁的起重能力(安全系数接近于1)。
7.2 电磁铁的所有螺栓连接应能防止自动松脱。
7.3 电磁铁链条应选用M(4)级短环链,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7.4 电网供电的电磁铁外壳导磁体上,应有接地端子和接地标志,且应有防止碰撞端子箱盖的保护措施。
7.5 吸运钢板、型钢的专用电磁铁,数量在不超过额定起重量确保安全作业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上给出的允许吸运的钢板尺寸规格或型钢的长度进行吊运。
7.6 起重电磁铁安全使用与维护
应按通电持续率要求作业,当停止使用或休息时,应切断起重电磁铁电源。
在作业前,应确认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在使用过程中应认真监视电流值的变化,当出现异常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常温起重电磁铁不得吊运高温钢材,耐高温起重电磁铁吊运高温钢材时,钢材表面温度应在600℃以下。
起重电磁铁接触吊重后方可通电;作业时,2m以内不得有人、车辆,或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作业。
起重电磁铁不得受冲击,严禁当重锤使用。
吊运废钢时,应尽量使电磁铁在废钢上放平,并注意竖着或突出电磁铁的废钢随时有可能落下的危险。
电磁铁吊运长钢材时,一般重心偏移应不大于钢材长度的10%,使用悬挂二块起重电磁铁的横梁时,重心偏移应不大于二块电磁铁重心间距的10%。
接通电源的起重电磁铁,待电流完全升高后才可起升,起升离地后,应短时静止暂停,在确认吊重与电磁铁之间无间隙、无异物、吊重已可靠吸牢时,方可继续起升吊运。
蓄电池式起重电磁铁,湿式电池外壳上的通气孔不得堵塞,防止气体积存。
永磁式起重电磁铁,当停止使用时,应放在乎整的钢(铁)平台上使磁路闭合。
一般用途的电磁铁不得在有爆炸危险、或浓度足以腐蚀金属,破坏绝缘的介质中使用。
当起重电磁铁零部件、配套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磁极磨损至焊缝;
b.电磁铁表面裂纹;
c.电缆供电的起重电磁铁端子箱盖丢失;
d.供电电缆破损、绝缘破坏;
e.永磁式起重电磁铁卸载系统失灵,或机械卸载机构塑性变形、裂纹、断裂;
f.电磁吸盘横梁连接的电磁铁,因短环链或磁极磨损,在吸运长钢材时,致使个别电磁铁链条不起承载作用时;
g.声光报警装置失灵;
h.蓄电池电压、电流出现异常,达不到技术要求;
i.吸运钢板、型钢的专用起重电磁铁起重能力低于原设计要求;
j.链条出现本规程7.2.5条的情况之一时。
8 吊索
8.1 吊索基本结构型式(见图3、图4)。
下端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的1.2倍。
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业不承载时,应能钩入主环(或上端部索眼)内。
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8.2 吊链
吊链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单肢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等于所用链条极限工作载荷。
主环和中间主环破断时的最小伸长至少为对应级链条的伸长。
下端环、连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环。
当用1/5极限工作载荷的拉力测量时,多肢吊链的最长肢和最短肢有效长度差:
当长度在2m以下时,不应超过6mm,当长度在2m以上时,每1m不应超过3mm。
作为吊索端部配件的环眼吊钩、起重钳应分别符合本规程5.1和5.2条的有关规定。
其它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吊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a.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b.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c.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d.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e.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f.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g.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h.卸扣不能闭锁。
8.3 钢丝绳吊索
钢丝绳的选择
制作吊索的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
a.选用GB1102或GB8918中规定的多股钢丝绳;
b.充填系数不小于0.455;
c.钢丝绳最小重量系数:
天然纤维芯不小于0.36;合成纤维芯不小于0.35;钢芯不小于0.4;
d.新制造或贮存良好未锈蚀的钢丝绳;
e.在腐蚀性较大环境中采用镀锌钢丝绳;
f.在较高温度环境中采用石棉芯钢丝绳。
多肢吊索任何肢间有效长度在无载荷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土2倍或大于规定长度的土0.5%。
吊索两端插接连接吊索之间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
环形插接连接吊索的最小周长,应不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6倍。
索眼绳端固定连接应避免一端相对另一端的扭转。
当索眼与端部配件连接时,宜镶嵌相应的索具套环,且索具套环应符合GB560的规定;不镶嵌套环时,端部配件与软索眼接触连接部位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钢丝绳的公称直径。
直接挂入起重机械承载吊钩的硬索眼应与吊钩尺寸相适应,两者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确保硬索眼能挂人钩底。
3.3.8新制作的软索眼无载荷测量时,内侧最小长度h(见图5),应是使用中插入索眼内光滑圆销直径或吊钩最大宽度的3倍,且插接连接索眼内侧长度,至少应为相应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金属套管压制连接索眼内侧长度至少应为相应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5倍。
钢丝绳金属套管压制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压制连接强度不得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
b.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必须压制二个金属套管,且两套管内侧间的距离至少为套管长度的3倍;
c.单肢吊索以及多肢吊索各分肢的两金属套管内侧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d.铝合金压制接头应符合GB6946的规定。
钢丝绳插接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0%;
b.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插接方法见附录B(参考件)。
钢丝绳绳夹固定连接的索眼,不得用于组合装配吊索,在特殊工况使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绳夹应符合GB5976的规定;
b.U形螺栓应置于钢丝绳较短部分(尾段),并按设计给定的扭矩拧紧,且连接强度应不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在实际使用中当受载一、二次后,螺母需要进一步拧紧;
c.绳夹数量应符合表11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
制作吊索的钢丝绳不得沾有泥砂等杂物,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割。
吊索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表11用绳夹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绳夹公称尺寸(钢丝绳公称直径dr)mm
钢丝绳夹最少数量(组)
>7
>7~16
>16~20
>20~26
>26~40
3
5
6
7
8
a.无规律分布损坏:
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
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d.钢丝绳严重磨损:
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e.钢丝绳严重锈蚀:
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f.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g.钢丝绳热损坏:
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h.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5%;
i.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8.4 人造纤维绳吊索绳
对纤维绳吊索绳的要求:
a.大麻、椰子皮纤维绳不得制作吊索;人造纤维绳应分别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
b.绳索必须由未变质新原料制成,各绳股含纱量相等,捻距必须均匀,且为绳径的3.5~4.0倍;
c.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扭股、划破、严重起毛等缺陷;
d.三股绳,各股应为“Z”向捻,且三股应为“S”向捻合成绳;
e.八股编绞绳应由4对股组成,两条“S”捻向股和两条“Z”捻向股分别组成交替对;
f.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作吊索;
绳端固定,不允许用绳夹或打结方法代替插接连接。
吊索两端插接连接索眼之间的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绳索公称直径的10倍。
当索眼与端部配件连接时,宜镶嵌相应的索具套环,且应符合GB560的规定,不镶嵌套环时,端部配件与软索眼接触连接部位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绳的公称直径。
直接挂入起重机械承载吊钩的硬索眼应与吊钩尺寸相适应,两者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确保硬索眼能挂人钩底。
新吊索在无载荷测量时,多肢吊索任何肢间公称长度误差不应超过标定长度的±2.5%
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
c.绳索捻距增大;
d.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e.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f.严重折弯或扭曲;
g.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h.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i.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8.5 人造纤维吊带
带保护套的吊带,其保护套与芯部之间配合应松紧适度,不得使芯部松散,芯部纤维丝不得有断裂、交错与折弯,且各股粗细应均匀一致,其连接应采用拴扣扎结方法。
环形吊带,当采用对头搭接连接时,只允许有一处接头;单肢吊带或多肢吊带各分肢的织带均不得有拼接接头。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b.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c.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d.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e.吊带出现死结;
f.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g.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h.端部配件出现本规程的7.2.5条情况之一时。
8.6 吊索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吊索的吊挂方法
a.单肢和多肢吊索均可采用穿套式结索法(参看图7),该法适用于吊挂没有适宜吊耳、吊环螺栓等物品;
b.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足够长的吊索,以确保挡套处角度不超过120°(参看图7.a),且在挡套处不得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损坏吊索的压紧力;
c.吊索绕过吊重的曲率半径应足够大,一般应不小于该绳径的2倍。
d.双圈穿套结索法,吊索在扣住以前围绕负载通过一整圈(参看图8),适用于诸如管子束之类松散负载吊挂;
e.吊篮式结索法适用于提升诸如带孔大滚筒之类载荷,当使用一根吊索时,应使吊索在负载重心上方穿过(参看图9.a),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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