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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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2010-05-2109:
15
第一节商品的名称(合同的标的物)
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在恰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凭借对拟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
因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合同的标的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与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合同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及规定方法
内容一般比较简单,说明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名称
规定方法通常有两种:
(1)在合同品名条款标题下,列明商品名称
(2)—在合同中不列品名条款,只是在合同的序言部分中列入商品名称,或将品名冠在合同名称上面
有时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
三、拟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条款内容应该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
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名称,以避免产生争议,尤其是一些新商品
4、合理选择有利于降低费用和方便进出口的商品名称(考虑关税、运费、进出口限制等)
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如商品的化学成份、物理和机械性能、外形、色泽、款式、造型等。
提高商品的品质,力争以质取胜,是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商品品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品质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关系到使用价值;-品质关系到售价的高低;-品质影响商品的信誉和销路;-品质关系到国家的声誉。
二、品质条款的作用
1、品质条款是对某项商品的质量、品级、规格、性能及其生产者、产地等综合说明。
2、品质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构成商品说明,是交易的组成部分;
(2)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对品质进行评价的依据;-处理品质争议的依据。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㈠凭样品买卖
1、样品的含义:
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样品基本上有两种:
—参考样品:
仅供参考,不作为交货依据;
—标准样品:
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是交货依据
2、凭样品买卖的含义:
凭样品买卖是指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样品作为交货依据。
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凭样品买卖包含以下默示条件:
(1)整批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
(2)买方应有合理机会把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
(3)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不易发现的、不合商销的缺陷。
3、凭样品买卖的种类
凭卖方样品买卖:
“代表性样品”、原样、复样
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对等样品买卖(回样):
来样成交、来样制作
4、凭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1)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①卖方提供的样必须具有代表性;②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列明同样的编号,以备加工、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核对之用;③必要时可以对样品进行“封样”,以备一旦发生品质纠纷可以作为裁决争端的依据。
(2)凭买方样品或对等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卖方依照来样复制,提供给买方确认,根据回样交货;卖方应在合同中订明,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才能发货,否则会带来很大风险;②卖方成交时要考虑生产工艺状况和科学水平;③在合同中对涉及工业产权问题作出规定,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如由于买方来样发生侵犯第三者权利时,由买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④卖方不能随意按来样生产与其它买主成交。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工业产权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规定∶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容易产生品质纠纷,只能酌情采用;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品质时,不宜采用凭样品买卖;一般适用于不能用科学方法来表示品质或在色、香、味或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主要是一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产品和土特产品等;如对品质无绝对把握,应在合同中作出灵活规定,如规定:
品质与样品近似。
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㈡凭文字说明买卖
1、凭规格买卖:
商品的规格是反映商品品质的技术指标,如成份、含量、纯度、大小、粗细等。
例如,我国出口黄豆使用的指标有:
含油量、水份、杂质和不完善粒。
目前,中国出口黄豆的规格一般为∶-含油量∶最低18%;-水份∶最高15%;-杂质∶最高1%;-不完善粒∶最高9%
这种方法明确具体,不容易产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广。
使用时应注意:
①出口商应注意分别不同情况,将主要指标定入合同,而不宜过多罗列次要指标;②为了防止交货困难,出口商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加入品质机动幅度。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由于其品质的差异,用文字、数码和符号所作的分类。
例如,我国出口的钨砂,根据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等。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政府机关和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标准化品质指标,它是以规格为内容的。
(1)F.A.Q,良好平均品质:
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大路货(即中等货)。
具体指:
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2)G.M.Q:
上好可销品质
例如,我国出口的生丝规定有6A、5A、4A、3A、2A、A、B、C、D、E、F、G等12个品质标准;美国芝加哥交易所把小麦分为2个标准。
有的标准是强制性的,不符合标准不准进口或出口,有的标准没有强制性,由买卖双方自愿采用。
使用时应注意:
①凡我国已制订了品质标准的出口商品,可以根据我国的标准进行买卖;②如果可能,应尽量采用国际通行标准,以扩大出口;③在援用标准时,应注明版本年份,以避免引起争议。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是指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设计、图纸、分析表以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商品的品质。
一般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商品。
使用时应注意∶①要求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②在合同中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常常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商标或牌号的作用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以便树立产品的声誉。
一般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使用时应注意:
①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规格,卖方必须按该商标或牌号所通常具有的品质交付货物;②在规定商标或牌号时,应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③在进口贸易中,必须规定产地和生产厂家;④在采用买方定牌交易情况下,卖方应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作出规定。
6、凭产地名称买卖:
一般适用于受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特色的产品例如,四川榨菜、龙口粉丝等。
四、拟订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件,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1)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过高或偏低;
(2)合理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3)各项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如荞麦,矿物质要求与杂质和不完善颗粒的含量间的关系)
2、合理选择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
3、对品质条款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含糊;对某些商品可以规定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
交货品质与样品类似条款,低于约定品质者赔偿损失。
(1)品质公差:
一般用于制成品的交易,指因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公认误差。
(2)品质机动幅度:
双方协商约定,对台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有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三种,适用于初级产品。
(3)质量增减价条款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数量的重要性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度量衡表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的量。
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也是处理有关数量争议的依据。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和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保留索赔的权
利。
二、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
1、计量单位
2、度量衡制度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度量衡制度主要有四种:
①公制:
主要在东欧、拉美、东南亚、非洲等国采用;
②英制:
主要在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采用;
③美制:
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
④国际单位制:
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制定,在许多国家采用
在不同的度量衡制度下,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商品实际数量可能会不同。
三、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
2、净重=毛重—皮重
—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
—计算皮重的方法有:
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等。
3、以毛作净(grossfornet)—适用于低值农产品或其它商品。
例如:
核桃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
4、公量(ConditionedWeight):
有些商品具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因而国际上有一种专门计算此类商品重量的方法,即用科学的方法除去其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
按此法求出的重量,称为公量。
—适用于吸湿性较强的商品,例如羊毛、生丝、棉花等。
—计算公式:
公量=干净重×(1+标准回潮率)
5、理论重量:
如果货物的规格一致,每件货物的重量基本相同,则可以从成交的件数来推算出总的成交量。
总重量=单件货物的重量×成交数量
6、法定重量:
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的重量,某些国家在征收从量税时采用。
四、规定数量的方法
1、定量法∶规定准确的数量
2、约量法(数量机动幅度):
①使用约词“大约”“左右”等,由于各国对约词的理解不一致,容易引起争议;②数量溢短装条款∶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3%-5%的范围内。
五、数量溢短装条款
1、数量溢短装条款的含义
数量溢短装条款是数量条款的组成部分,是指买卖双方在数量条款中加订一个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属于该机动幅度之内,就属于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不能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拒收或提出索赔。
2、使用数量溢短装条款的原因
计量不易准确;包装限度;交通工具限制;其它原因,如装卸损耗、运输损耗等。
一般适用于粮食、矿砂、大豆等大宗商品的交易。
3、规定数量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一般为3%~5%,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一般为负责船订舱的一方:
“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3)溢短装部分的计价要公平;可以采用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凡“约”、“大概”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单位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或已适用本条(B)款,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单价又未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如信用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
六、拟订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数量;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该明确具体;必要时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正确掌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有关规定
第四节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
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数量完整和质量完好的重要措施。
良好的包装可以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
包装有利于商品的储存、保管、运输、装卸、计数,便于销售。
合理的包装可以压缩体积,降低运费。
良好的包装可以宣传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水平。
二、包装条件的作用
包装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它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三、包装的种类
1、运输包装
(1)运输包装的作用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大包装,主要作用是:
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并使其便于运输、装卸、储存、计数等。
(2)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必须适应运输方式的要求;便于有关人员操作;节省费用,包括包装费用、运费、关税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要求。
(3)运输包装的分类:
单件运输包装——常见的有箱、桶、袋、包、筐、罐等。
集合运输包装——常见的有集装袋、集装包等。
注意:
托盘和集装箱的特殊性。
(4)选择运输包装应注意的问题:
适应所选择的运输方式;符合进口国对运输包装的有关规定—例如,伊朗、伊拉克等国规定进口货物必须使用集合运输包装,否则不准进口卸货;美国、日本等禁止使用稻草、木丝等作包装衬垫。
2、销售包装
(1)销售包装的作用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主要作用是:
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美化商品以便于促销。
(2)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便于陈列展售;便于识别商品;便于携带和使用;具有艺术吸引力。
(3)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
装潢画面:
图案、色彩,有关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如日本人讨厌荷花,意大利人好绿色,埃及忌蓝色。
文字说明:
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如加拿大规定:
包装上文字说明要用英、法两种文字书写。
条形码:
13位,中间四位视厂商号,后五位视产品代码,最后一位是检验码。
国际上通用的包装上的条形码主要有两种:
—UPC码:
由美国、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编制—EAN码:
由欧共体成立的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我国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我国分到的国别号为“690、691和692”。
(4)选择销售包装应注意的问题:
符合进口国对销售包装的有关规定。
例如,瑞士规定:
凡销往该国的衬衣,衣领上必须有关于洗涤、烫熨的图示。
设计包装装潢时要考虑进口国的爱好和禁忌。
例如,日本人喜爱红色,认为是吉祥、幸福的象征;但是德国、瑞典人不喜欢红色,它代表着凶兆。
又如,孔雀在缅甸是喜庆的标志,而在英国却被看作是祸鸟。
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印有条形码标志。
四、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用油墨、油漆加印特定记号,包括图形、文字、数字和字母等。
主要作用是:
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保护商品和人员的安全等。
主要有:
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原产地标志、重量和尺码标志等。
1、运输标志:
又称唛头,其作用为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四项内容:
—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代号;例如ABCCO
—参考号,如订单、发票或合同号;例如SC1973
—目的地;例如LONDON
—件号;例如No.3-10
特殊作用:
商品特定化最常见的有效方式。
主要的出口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上,都必须显示出运输标志。
2、指示性标志:
又称注意标志,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例如,小心轻放、向上、禁用手钩、怕热、怕潮、禁止翻滚等。
3、警告性标志:
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其作用是警告人们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货物,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例如,爆炸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自燃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
4、原产地标志:
原产地标志是标明货物由哪国制造、生产、加工的标志,通常用“Madein”来表示。
有些国家的海关规定:
所有进口货物都必须标明原产国家,否则不准进口。
5、重量和尺码标志:
重量和尺码标志是表示该货物的毛重、净重和体积的文字说明。
标明重量和尺码表示是为了便于承运部门参照这些数据计算运费、选择装卸运输方式和货物在运输工具内的积载方法。
五、中性包装与定牌生产
采用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习惯做法。
1、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中性包装主要有两种:
—无牌中性包装:
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或牌号—定牌中性包装:
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
作用:
—转口贸易;—绕开对方国家设立的贸易壁垒;—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手段。
使用时应注意:
—对于签订有出口配额协定的商品应加强管理,以防进口商将商品转口至有关配额国,产生不利影响。
2、定牌生产:
定牌生产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主要作用是:
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以及商业信誉和牌名声誉,以提高售价和扩大出口。
使用时应注意:
—在外商订货量较大、而且需求比较稳定时可以接受;—在合同中对涉及工业产权问题作出规定,如规定:
如果所采用的商标发生侵权行为,由买方负责。
六、拟订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考虑商品特点和运输方式的要求;.
2、明确具体地规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一般包括:
用料、尺寸、每件重量以及填充物料和加固条件等。
例如:
木箱装,每箱30匹,每匹40码
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
一般由卖方负担,包括在货价内,如要买方负担,应在合同中订明。
3、买方提供包装材料时,应规定到达期限;
4、使用买方运输标志时,应规定通知卖方的期限;
5、采用中性包装和定牌时,应规定工业产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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