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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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
备案号:
Z/ZHY
江苏增钬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
Z/320829ZHY001-2010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010.04.20发布2010.05.01实施
江苏增钬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Z/ZHY01-2010
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与GB/T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间的相容性,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减小因组织的活动而使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向外界证实这种符合性;寻求外部组织对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自我鉴定和声明符合本标准。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文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企业代码号用“ZHY”表示。
本标准由江苏增钬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技术部制定和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梁学云梁学军朱从亚
本标准于20XX年4月20日首次发布,20XX年5月1日实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2-3页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7页
3.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8-11页
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11-12页
5.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13-14页
6.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5-16页
7.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7-18页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9-22页
9.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3-25页
10.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6-30页
11.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的报告-------------31页
12.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32页
13.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33页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20XX年4月20日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环部。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组长:
梁学云
(二)、副组长:
梁学军
(三)、兼(专)职负责人:
梁学林
(四)、成员:
朱启武、杜守玉、楚梅香、梁翠红
(五)、工作职责:
1.制定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关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人员。
3管理要求
3.1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1.1总经理的职责
3.1.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1.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1.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3.1.1.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1.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1.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1.1.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2企业分管的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3.2.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3.2.1.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2.1.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2.1.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2.1.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3.2.1.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2.1.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2.1.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3.2.1.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2.1.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3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3.3.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3.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3.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3.4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3.4.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4.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4.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3.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3.4.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5车间主任职责
3.5.1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3.5.1.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3.5.1.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5.1.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3.5.1.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3.5.1.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3.5.1.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人员配置
公司应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配备必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用品
1、公司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公司将不断改进和更新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三、危害公告和警示标识
1、公司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和控制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五、危害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
1、公司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公司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估结果存入员工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六、危害告知和培训教育制度
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应聘人),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七、员工健康检查和建档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公司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在岗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2、公司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八、职业病报告和处理
1、发现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公司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的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尽快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公司对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改善工作条件,减少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文件精神,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
二、工作原则
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员工参与。
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
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促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1、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
2、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配备必备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设施、设备和用品。
4、有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
四、工作步骤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3、各部门组织自查自纠,按照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对照检查,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存在的间题,应当尽快处理,并及时汇报。
4、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对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内容
1.1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1.2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1.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2.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2.1新进职工的培训:
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2.2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2.3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2.4临时工的教育
2.5定期教育
3.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安环部
经费预算:
5000元
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部门(科)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1.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1.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公司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1.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2.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2.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卫生行政部门。
2.5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即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5.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公司安全动力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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