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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号精品002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江,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熊必超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宗树,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安县桐梓镇双松乡革新村小石盘组,系被害人熊必超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牟泽全,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泽全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江、肖宗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4月5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熊德江、肖宗树对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牟泽全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得知其老乡陈中兵被被害人熊必超等人勒索钱财,便提出要帮陈中兵找对方谈判。
当晚,陈中兵在顺德区杏坛镇请熊必超等人吃饭以示和解,饭后熊必超仍称要向陈中兵收取钱财,为此,牟泽全与熊必超发生争执。
接着,牟泽全回到顺德区容桂街道办马岗村其住处拿1把弹簧尖刀去找熊必超进行报复。
当日21时许,牟泽全在容桂街道办马岗村马中路新碧佳购物商场门口与熊必超相遇,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继而打斗,牟泽全持弹簧尖刀刺中熊必超的胸部及髂部各一刀,致熊必超受伤倒地后即逃离现场,熊必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16时许,牟泽全在其亲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江、肖宗树及被害人熊必超均为农业户口,依照《广东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被告人牟泽全的犯罪行为给熊德江、肖宗树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115525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人民币93810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20年计算,住宿费人民币1890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住宿费标准,以3人7日计算,误工费人民币473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以3人7日计算,合计人民币107725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马岗马中路新碧佳购物商场门口,在商场门口西侧第5扇橱窗卷闸门离地面50厘米处有挥拭点滴状血迹,在离墙边12米处附近路面旁边有1个下水道口,水道口旁边有流淌点滴状血迹,流淌点滴状血迹沿途往东24米再向沙浦上街街口南侧转折,一直延伸到沙浦上街的地面上,在沙浦上街十巷巷口处的地面上有1处78厘米53厘米的血泊,在血泊旁边有1条带血的毛巾。
2、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顺公刑技法鉴字[2019]402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熊必超的面部、颈部、双上肢有多处挫伤,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右锁骨下、右髂前上棘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腔未检见组织间桥,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
熊必超系右胸部创口造成右锁骨下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的证明证实2019年9月16日16时许,潜逃至佛山市南海区的被告人牟泽全在其哥哥牟泽军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其故意伤害被害人熊必超的罪行。
4、四川省南溪县公安局裴石乡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牟泽全的身份情况。
5、四川省江安县公安局桐梓镇派出所的居民户口簿证实被害人熊必超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江、肖宗树的身份情况,并证实其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6、证人张明感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9月15日21时许,我在容桂马岗马中路新碧佳商场旁自己经营的小食店内做生意时,看见牟泽全在新碧佳商场门口骂熊必超绰号熊大,牟泽全还打了熊必超左脸部一巴掌,熊必超立即还手并与牟泽全扭打起来,后牟泽全从右后裤袋拿出1把小弹簧尖刀朝熊必超的右胸部刺了一刀,熊必超的右胸部马上流出血来。
熊必超受伤后仍与牟泽全扭打了一会儿,后双方都停手了。
接着,我听见牟泽全喝令熊必超跪下来道歉,熊必超就跪下向牟泽全说对不起,牟泽全用右脚朝熊必超的左脸部踢了一脚后就往马岗市场的方向走去,熊必超也起来往马岗里面的方向走去。
第2天,我听说熊必超死了。
7、证人肖忠西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9月15日21时许,我在容桂马岗马中路沙浦上街13号对面的出租屋看电视时有1个老乡在门口叫我,说我的外侄熊必超找我,于是我走出门口,看见熊必超躺在距我约20米的地上,双手按着胸部,满手是血,他身旁的地上也有许多血,我立即跑过去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说是被老乡牟泽全砍伤的,然后他就不能说话了,我就叫旁边的人帮忙打电话报警,不久就有医生来到将熊必超送去医院治疗了。
8、证人陈中兵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9月14日21时许,我在杏坛镇吕地村的1间发廊里按摩时与1名四川籍女工发生了争吵,该女工便叫来3名四川籍男子将我的左眼打伤了。
15日,我听1名老乡说打我的人是四川南溪人,且是他的老表,打我的人还传出口风,说要勒索我5000元,否则就要用枪来打死我,我心里很害怕,就想找一些认识对方的老乡出面帮忙商谈解决此事。
我去到容桂镇马岗老乡欧阳小平经营的茶馆与他谈起我被人殴打及勒索的事情,期间,老乡牟泽全也来到茶馆喝茶,他听到我和欧阳小平的谈话后就过来问我是被什么人勒索,并说他认识对方的人,要和我一起到杏坛镇找对方谈一谈。
当日14时许,我和牟泽全及1名姓肖的老乡等共5人到杏坛镇后叫1名老乡约对方的人晚上到该镇女人街侧边的1间川菜馆吃饭,以示和解,后我与牟泽全等人便各自离去。
当日17时许,我到川菜馆先点好了菜,约18时许,那名老乡带着20多人来到川菜馆,我和他们一起吃饭,吃了一会儿,熊必超也来了,熊必超是跟他们一伙的,不久牟泽全也来了,但不是我叫来的。
我知道此事应该没什么了,后我见他们吃得差不多了,我就先结帐付了350元钱,并叫了1辆出租摩托车准备送牟泽全回马岗,但牟泽全说他现在不想回去,于是我就自己先走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6日早上,那名姓肖的老乡打电话告诉我,说昨天晚上牟泽全与熊必超在马岗打架,熊必超被牟泽全打死了。
9、证人欧阳小平的证言2019年9月15日21时许,我在马岗自己经营的茶馆内看店时,老乡牟泽全来叫我驾摩托车载他去马岗市场那边,我当时见他像是喝了酒的样子。
我驾摩托车载牟泽全去到马岗中路金龙隆商场位于新碧佳商场侧边时,他突然叫我停车并下了车,后我就驾摩托车回自己的茶馆。
约过了10多分钟左右,我听见一些路过我茶馆的老乡说牟泽全与熊必超在新碧佳商场门口打架。
第2天早上,我听一些来茶馆喝茶的客人说熊必超被牟泽全打死了。
我听说是因为老乡陈小兵即陈中兵被熊必超等人殴打,后来陈小兵还被熊必超勒索钱财,牟泽全就帮陈小兵出头因而引起打架。
10、证人肖忠和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9月15日晚上,我应老乡的约请到杏坛镇吃晚饭,当时还有很多老乡,其中包括有牟泽全、熊必超,期间,我们喝了酒。
当日20时许,我们吃完饭离去,而回容桂马岗的7人中包括有牟泽全、熊必超,不知牟泽全是否喝多了,他用脚踢了1辆由1对夫妇慢驶避让我们的小轿车,那女的就打电话报警,牟泽全即跑离现场不知去向,我们就各自离去,熊必超与两个我不知名的老乡驾乘1辆摩托车先行,我与另两个我不知名的老乡驾乘1辆摩托车在后慢驶。
约21时10分左右,我们回到马岗村后听见老乡陈健说熊必超被人捅伤倒在沙埔上街十巷巷口我哥哥肖忠西的租住处,我赶过去后看见熊必超全身是血倒卧在地上,脸无血色没有反应,我见情况严重即打电话报警。
我听肖忠西说当时熊必超受伤后找到他,熊必超对肖忠西说自己是被牟泽全砍伤的,想向肖忠西借钱到医院治疗。
11、证人何贱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9月15日22时许,我从杏坛回马齐工业区,途中看见两名老乡熊必超与牟泽全在路边吵架,我过去劝架,他们就没有再吵了。
接着,我驾摩托车载熊必超回马岗,牟泽全就自己坐摩托车回马岗。
我将熊必超载到容桂马岗市场的电话亭打电话,后我就驾摩托车到碧佳商场对面向1个在路边修单车的人拿工具自己修理车链。
约过了10分钟,我修好车后回到马岗市场找熊必超,但没有找到,我问路边一些认识的老乡有无见到熊必超,有人就说熊必超在马岗沙浦上街那边被人打伤了,我赶过去后见到熊必超的右上胸部受伤并有很多血流在地上,我问他是怎么搞的,他很轻地说了一句牟泽全,然后他就说不出话了。
12、证人陈代友的证言2019年9月15日20时许,我和老乡何健在马岗公园玩时听人说有四川人在马岗市场打架,我和何健立即去到马岗市场,见有1辆救护车停在市场对面的马路上,医生告诉我们说伤者是四川人,我因好奇而爬上救护车看,见伤者是我的朋友熊必超,于是我和何健及另一不知名的老乡随救护车将熊必超送到顺峰山医院救治。
13、证人肖中武的证言及辨认2019年9月15日23时25分左右,我在顺德区大良苏岗乡旧寨村一出租屋接到牟泽全打来的电话,他说自己当晚用刀捅了熊必超两刀,将熊必超捅伤了,要求我帮他去顺峰山医院看看熊必超的伤势,于是我立即赶到顺峰山医院,见有几个老乡在场,便问他们熊必超的伤势如何,他们说没有生命危险。
这时,牟泽全又打电话问我熊必超的伤势如何,我就说熊必超暂时没有生命危险,后牟泽全叫我将手机拿给在场的他的女友通话,他们通话期间,我在旁边听到牟泽全的女友叫牟自首。
14、证人陈森龙的证言2019年9月15日21时许,我在容桂镇马岗马中路新碧佳商场内的服装专卖店看铺,突然听见店铺外面有很嘈杂的声音,于是看见我店门口侧边处的位置有两名男子在打架,过了一会儿,两个打架的男子就各自跑走了。
过了几分钟,我走出门口看见在刚才打架的地上残留了1滩鲜血,于是我便提水将血迹冲干净。
第2天早上,我听附近的群众说昨晚打架的其中1名男子被另1名男子捅了1刀后死了。
15、证人牟泽军的证言2019年9月15日22时许,我弟弟牟泽全在顺德区容桂镇打电话给我,说他和几个人喝酒,被其中的两个人打了,后来他在路上碰见了打他的两个人,就想教训一下对方,结果持刀捅伤了人,他还说要过来盐步镇找我,可能要赔钱给对方,当时我在电话中骂了他,叫他不要来找我。
16日中午,牟泽全的朋友小兵打电话给我,说牟泽全打伤的人可能死了。
当日16时许,牟泽全来盐步找到我,我告诉他听说伤者已死了,叫他去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他就说如果人死了他也愿意去自首,于是我就陪同他到公安机关自首了。
16、证人张群芳的证言2019年9月15日20时许,我男友牟泽全到我平时经常去看电视的小卖店找我,我见他气匆匆的样子,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情,他说有3个人打他1个人,他说完就往市场方向走了。
过了半小时左右,老乡肖中和来到小卖店找我,他说牟泽全和老乡喝酒后打架了,后他驾摩托车载我到打架的地点,我看见1个老乡浑身是血躺在路边,肖中和说该老乡就是被牟泽全打伤的,并说他们是因喝酒而引起打架的。
不久,救护来到将伤者送去医院,接着肖中和就载我一起到了医院。
约23时50分左右,牟泽全打电话到老乡肖洪的手机上,肖洪将手机递给我听,我在电话里劝牟泽全去自首。
17、证人熊德江的证言2019年9月16日早上,有老乡打电话到四川省江安县我的家中,说我儿子熊必超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马岗村被人打死了,我接到这个消息后就从家乡赶到顺德区容桂镇,公安人员带我到顺德区殡仪馆认尸,经我辨认,死者确实是我的儿子熊必超。
18、证人肖宗树的证言经我辨认尸体,死者确实是我的儿子熊必超。
19、被告人牟泽全的供述2019年9月15日15时许,我在顺德区容桂镇马岗马中路的1间茶馆内和陈小兵即陈中兵、四哥等人喝茶聊天时,看见陈小兵的左眼角有伤痕,得知他于前天晚上在杏坛镇被4名男老乡殴打,对方还要求他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叫了老乡熊必超过来向他收钱。
我听陈小兵讲完后觉得对方的行为没有道理,所以主动提出约对方出来谈判,我当时在该茶馆内看见熊必超的舅舅也在喝茶,于是就通过他约到了熊必超。
当日16时许,我和陈小兵、熊必超的另1个舅舅、熊必超的朋友狗屎一同到杏坛镇吕地村的1间出租屋内找到了熊必超,当时熊必超已叫了8名老乡在那里,后我们双方10多人到附近的1间茶馆内谈判,熊必超等人答应吃顿饭就没事了。
当晚19时许,双方共20余人在杏坛镇1间川菜馆吃饭、喝酒,我喝得有点醉了,饭后陈小兵结帐先回去,而熊必超却对我说他还是要收陈小兵的钱,我就说他这样做太过份了,于是我们就不欢而散。
后我走到吕地村1间发廊门口时与熊必超及另1名老乡何健相遇,熊必超上前揪着我的衣服说他早就看我不顺眼并想打我了,于是他们俩人就动手打我,我边挡边走,他们还从地上捡起碎砖头追打我,致我的胸部和右手肘部等多处皮外伤。
我坐1辆出租摩托车回到容桂镇马岗村我自己的出租屋后,借着酒力在我的床头拿了1把长约20厘米的白色不锈钢单刃弹簧刀放在右裤袋内,继而再去找熊必超和何健讲清楚。
我叫老乡欧阳小平驾摩托车载我到了马岗马中路新碧佳商场门口时看见熊必超1个人站在那里,我就下车走过去问熊必超为何与何健打我,熊必超说打你又怎样?
我听后很恼火,即上前与他撕打,他在附近随手抄起1张木桌子来打我,我见状就拿出弹簧刀迅速向他的右前胸捅了一刀,他的胸前流出血来,我即到马岗市场坐1辆出租摩托车往大良大门方向逃跑,而他就向相反的方向逃跑,途中我将弹簧刀扔弃在马路旁。
16日17时许,我坐车到了南海区盐步镇我哥哥牟泽军的住处,并在牟泽军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牟泽全对其居住的出租屋及作案地点、抛弃作案刀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牟泽全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本案的发生属事出有因,故对牟泽全可酌情从轻处罚。
牟泽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牟泽全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江、肖宗树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牟泽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牟泽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江、肖宗树经济损失人民币1077255元。
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江、肖宗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江、肖宗树上诉提出原判判令被告人牟泽全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太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牟泽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熊德江、肖宗树上诉所提,经查原判依法判令牟泽全赔偿熊德江、肖宗树经济损失人民币1077255元的数额准确,应予维持;熊德江、肖宗树要求赔偿住宿费、误工费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的数额,不予支持;熊德江、肖宗树要求赔偿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牟泽全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熊德江、肖宗树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正确,熊德江、肖宗树上诉所提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釆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宏
审判员倪亚琴
代理审判员林展芬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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