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初期建设基建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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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期建设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建设初期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管理。
第一条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冶金、有色、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四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五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减小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冶金、有色、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条对于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除外;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根据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有色、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6、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生产单位外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单位以及在生产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服务活动的我公司其它部门,对在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季节工(临时工)同样使用于本制度。
对于土建项目的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由基建部门和发包方负责,安装项目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由主管分厂和车间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和基建指挥部各专业负责,公司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基建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本制度对生产单位外包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季节工(临时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铝电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一、对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资质确认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联系本部门安监处分别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具体验证如下证件:
1.1确认承包商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1.2确认承包商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资质等级证书)。
1.3审核承包商施工经历。
1.4审核承包商施工安全经历(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1.5审核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1.6审核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1.7验证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查验承包商安全许可证)。
1.8审核承包商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2、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合格的,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承包商(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二、人员安全教育
1、凡进入生产现场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2、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施工工程所在分厂安技科负责组织进行。
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安技科会同车间专职安全员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3、安技科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应注明有效期,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在乙方人员考试合格开始工作前,安技科负责及时填写《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登记台帐》,同时报本公司安技处备案。
4、安全教育内容为:
4.1国家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厂规、厂纪、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根据工作时间、危险程度和工作地点的不同,适当安排安全教育时间,但不得少于2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为文盲的,可由本人口述,别人为其代写,受教育者本人签名)。
乙方根据考试合格的人员数量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由安技科出具“出入证办理通知”,乙方凭此通知到行管科统一办理《出入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出入证应贴本人免冠照片,有临时编号和有效期并加盖红章。
6、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出入证。
7、甲方的安全教育不能代替乙方的安全教育。
8、行管科根据安技科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出入证。
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9、乙方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技科商定教育时间和地点,统一接受教育。
10、对于工程造价较低(10万元以内),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天,基本没有危险性且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可以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办理安全许可证,但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书面安全告知,双方派专人监护(特殊工种资质审核必须进行),办理人员和车辆临时出入证明,安技科对施工人员进行登记。
11、未尽事项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四、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甲方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技处,由安技处报安监部备案。
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或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经济损失。
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并承担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11、双方协议有争议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12、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或车辆所经道路的环境、地下/地上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高度及厂规厂纪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共同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安技科备案。
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六、乙方安全管理
1、乙方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厂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技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许可证》(费用由乙方自理),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1.3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
如临时更换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1.4严格执行《设备内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工作票,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1.5厂内土方开挖前必须首先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
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1.6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由工程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电气专业人员接线。
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
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
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1.7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
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8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安技科长审批。
2、严格车辆管理。
2.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凭安监办证明按规定到保卫科办理《车辆通行证》(费用由乙方自理),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
进入危险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2.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
2.3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2.4工程主管部门、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事先共同对车辆行驶路线进行安全检查,对有可能发生碰撞的路边和架空管道、电力线路等要有工程主管部门书面向承包商安全告知。
3、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
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到安监科办理有关手续,严禁随便用消防栓供水。
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安全监督
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技科和生产车间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2、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2.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监督乙方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2.3监督乙方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3、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车间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3.1审查、批准乙方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3.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责任车间和乙方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4、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乙方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清理出场。
八、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使用单位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
2、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技科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办理出入证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3、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监部备案。
5、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5.1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5.2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
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5.3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出入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5.4使用单位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工作岗位,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出入证》上交原发证单位,再按要求重新办理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5不得让民工、临时工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
九、其它
1、外来业务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在门卫值班室填写会客单(一式两联),自持一份,一份留在门卫备查,客人在出厂时应将有被会见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保管。
2、各单位必须严格限制非本单位人员擅自进入生产现场,经公司批准的参观或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并有专人带领。
3、由燃料/原料供应部、企管处、销售公司、物资供应部等部门负责的外来送货和提货人员的安全告知由本部门负责,并应接受收货或发货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或对本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公司处理。
附件1:
施工作业许可证样本
施工作业许可证
NO:
公司(单位):
×月×日,经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你单位就我公司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审核,满足我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准予在我公司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特发此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章)
×年×月×日
附件2:
施工安全检查罚款通知单
NO:
致公司(单位):
×月×日对你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违章现象:
签发人:
××年××月××日
按我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处以元人民币罚款。
收件人(施工单位经理/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4:
临时出入证样本
附件5:
安全教育合格证样本
基建检查细则
(一)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单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工程师;甲方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施工单位要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正式施工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写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公司总监以及甲方人员审批;施工期间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应由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一般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项目有:
基坑土方开挖及降水工程;临时用电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工程以及人工机械拆除爆破工程;幕墙、网架施工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施工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要全面并有针对性;施工作业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分部工程应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对性要强且交底要全面;交底时应履行签字手续。
4.安全检查:
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应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至少半个月一次);安全检查要求有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要按期完成。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持操作证上岗。
(二)文明施工
1.材料堆放:
堆放整齐;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建筑垃圾堆放不混乱;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
2.现场住宿:
施工作业区不能兼作办公、生活区。
3.现场防火:
施工单位应有消防措施、制度;现场防火部位应有禁火标志,且灭火器材配置数量充足。
(三)脚手架
1.施工方案:
脚手架制作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能够指导施工。
2.立杆基础:
立杆基础要牢固、结实;立杆应有底座、垫木;立杆应埋地或做好固定。
3.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应拉结且拉结牢固;外墙装饰阶段拉结点也须满足要求,确因施工需要需除去原拉结点时,必须重新补投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以确保外架安全可靠。
4.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满铺层脚手片必须垂直墙面横向铺设,满铺到位,不留空位,不能满铺处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脚手片须用不细于18#铅丝双股并联绑扎不少于4点,要求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
脚手片完好无损,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施工层应设1.2米高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和30厘米档脚板。
5.脚手架材质: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钢管脚手架应选用外径48mm,壁厚3.5mm的A3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压痕、划道和硬弯;25m以下工程可以允许使用毛竹脚手架,选用的竹竿要求挺直、质地坚韧,不得使用青嫩、枯脆、腐烂、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脚手架扣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
6.脚手架通道:
架体应设上下通道。
7.安装拆卸人员:
安装拆卸人员工作时要系安全带。
8.吊篮脚手架安全装置:
升降葫芦要有保险卡或且不能失效;升降吊篮要有保险绳或且不能失效;安全带不能挂在吊篮升降用的钢丝绳上并做到高挂低用;吊钩要有保险;吊篮钢丝绳不能斜拉。
(四)基坑支护
1.施工方案:
基础施工前应制定支护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米应做专项支护设计。
2.防护措施:
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应做好临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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