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产业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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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产业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服务产业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服务业企业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服务业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xx省财政厅与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发布的《xx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24号),以及《xx银行2016年授信政策指引》等信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服务产业贷”业务,是指本行与xx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和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合作,以省财政和省发改委指定的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保证金作为风险补偿金,本行承诺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的6倍发放贷款,由企业的企业主及其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省财政和省发改委确定的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的信贷业务。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
(三)本办法所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上述人员配偶。
(四)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财政和省发改委指定的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保证金,用于代偿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企业和项目中办理“服务产业贷”业务的企业所产生的欠息或逾期贷款。
第三条“服务产业贷”业务信贷资金可用于借款企业短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以及借款企业开展重点项目建设活动,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及项目建设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第二章风险担保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风险担保金设立
风险补偿金的规模和管理机构由省财政和省发改委确定。
第五条风险担保金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金一年一期,由省财政每年一次性拨入管理机构专设在本行的账户。
第六条风险担保金账户管理
经办行要求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在本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存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
风险补偿金仅限用于提供“服务产业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本行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后60天内仍归还或未全部归还的本行融资的,向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下达《代偿通知书》(见附件2),追偿不足部分按照合作协议规定,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八条风险担保金管理机构
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服务产业贷”业务运转、协调和沟通工作,建立工作机制,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和省发改委提交审核意见。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九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且经省财政和省发改委认定的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企业。
第十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借款人为省财政和省发改委认定的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企业。
(三)符合本行行业信贷政策,经营效益良好,现金流能够覆盖贷款本息,无环保违法记录,依法合规从事经营;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各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未出现连续2期或累计5次逾期还款现象,信用卡当前无逾期、无恶意透支记录;
月记录;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我(六)企业原则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回笼与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关系正常;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企业主(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八)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准入条件
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现金流能够足够覆盖贷款本息(企业现金流=贷款期间企业预期的现金收入-预期现金支出,预期现金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奖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税款、支付利息等,下同);
2.企业主家庭金融资产能够足够覆盖贷款本息(企业主家庭金融资产指申请贷款时企业主或其配偶前12个月日均家庭金融资产净值,家庭金融资产净值=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申请贷款时的家庭负债,家庭负债指企业主及其配偶的银行负债及其他可佐证的负债,下同);
3.企业主家庭净资产能够足够覆盖贷款本息(企业主家庭净资产=申请贷款时企业主家庭资产-企业主家庭负债,企业主家庭资产仅指房产,房产价值根据周边同类房产市值等综合判断);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
以省财政和省发改委指定的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金作担保,同时每笔贷款追加企业主及其配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单户项目建设资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建设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贷款发放日不得超过合作协议有效期。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第十六条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
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签订合作协议
各经办行在总行与以省财政和省发改委指定的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签订的《xx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合作协议》(附件1)框架下进行。
第十九条客户筛选、营销
省财政和省发改委委托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和省发改委审批。
再由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将经省财政和省发改委审批通过的《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汇总表》,提供给本行。
经办行客户经理按照“服务产业贷”业务准入条件和本行信贷政策,对《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汇总表》中的目标客户进行筛选和营销。
第二十条业务受理
各经办行批量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企业及企业主基本情况、《xx银行“服务产业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2)等。
经办行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客户预审
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验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客户调查
经办行依据本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实行双人调查原则,进行实地贷前调查。
重点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及企业主基本情况(主要围绕“三个固定”、“三个核对”执行);
(二)企业及企业主信用记录、还款意愿;
(三)企业现金流情况;
(四)上下游交易情况及交易对手评价;
(五)借款用途;
(六)企业主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
(七)项目融资的按照本行项目融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授信审查审批
授信审查审批人员主要审核以下方面:
(一)授信用途是否符合本业务规定;
(二)借款人是否符合本业务基本准入条件;
(三)重点审核客户经营收入、银行结算、大额资金进出情况及佐证材料是否齐全;
(四)担保人资格和代偿能力的审查;
(五)申报的授信额度及还款方式是否符合本业务规定,是否符合借款人经营需要。
(六)项目融资的按照本行项目融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贷款申报
“服务产业贷”贷款申报参照本行现行相关贷款业务申报流程。
申报的授信方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为“服务产业贷”业务增信方式,在信贷系统担保方式选择保证方式,备注栏说明由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增信;
(二)授信方案应至少包含贷款主体和增信主体,明确风险补偿金用于本行对该客户发放“服务产业贷”提供增信。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由有权审批机构在审批授权范围内,按照本行规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完成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的,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借款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
在保证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应约定:
“在实施风险补偿金代偿全部所欠xx银行本息后,被保证人的权利即由xx银行转移给代偿方,由代偿方行使追索权”。
同时,借款人和保证人向本行共同签署《承诺书》(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
信贷审查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行下达《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告知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系统录入及档案管理
系统录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本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欠息或逾期
(一)当贷款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行启动债务追偿和代偿程序,向企业下达《催收通知书》(可与现行业务中的通用),同时向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送达《风险提示函》(见附件5),未支用的贷款额度立即冻结,不能继续支用;
1.当月贷款利息未按时归还;
2.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贷款到期未按时还款;
3.采用分次还款方式出现当期未按约定还款计划归还应还贷款本金的情况。
4、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二)当本行启动债务追偿起60天内仍未归还本行融资的或追偿款不足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的,向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送达《代偿通知书》,启动代偿。
第三十一条风险补偿金代偿
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收到《代偿通知书》后,以风险补偿金代偿未归还本行融资的或追偿款不足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的。
同时,由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牵头,本行配合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债务追偿。
第三十二条风险控制
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开立的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不足存入时风险补偿金金额的50%,经办行暂停受理新业务,经各方风险评估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债务追偿
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全部清偿借款人在本行的债务后,借款人和保证人与本行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由本行转移到代偿方(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经办行应积极配合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如有)补回风险补偿金所承担损失。
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本行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债务追偿,但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全力配合,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优先归还银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剩余部分(如有)补回风险补偿金所承担损失。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服务产业贷”业务按本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办行建立“服务产业贷”业务信贷台账(可用现行相关业务台账),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均需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登记台账,各经办行公司银行部须每月检查核实“服务产业贷”业务台账,并与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核对贷款发放额度,将贷款发放情况及时上报总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经办行应与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收集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款企业需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及时与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协商采取补救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十七条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风险担保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将贷款企业及其全体股东列入本行和政府部门的黑名单。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本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2.代偿通知书(参考格式)
3.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
4.承诺书(参考格式)
5.贷款发放通知书(参考格式)
6.风险提示函(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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