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你必须知道的41处实质性修改及律师解读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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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你必须知道的41处实质性修改及律师解读一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你必须知道的41处实质性修改及律师解读
(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开启了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将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也为法官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据和裁判规则。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其中合同编是《民法典》中体量最大的一编,合同编条文有526条,占民法典总条文(1260条)的41.7%。
由此可见,合同编在《民法典》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笔者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41处实质性修改通过问答及律师解读的方式,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民法典合同编修改框架图
【问题1】
民法典没有设立债法总则,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吗?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律师解读】
1.我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不同,我国并未设立单独的债编,而是将债编的内容拆分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可代行债法总则的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为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含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适用合同编通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2.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若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其性质不能使用的除外。
例如:
合同之债可以抵销,而侵权之债不能抵销,侵权之债不仅不能抵销,若同时触犯行政法规或者刑法的规定,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问题2】
合同可以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吗?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1.本条第二款新增加合同相对性。
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一般情况下合同无约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对第三人既无益也无损。
2.本条第二款但书规定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同相对性效力会有所突破。
【延伸】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涉他合同,单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例如保险合同,受益人并非投保人。
2.债权的保全。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债权的保全(如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
【问题3】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时,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延伸】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142-1)
【律师解读】
本条在原合同法第125条第2款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解释规则。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对合同条款做出分析和说明。
解释规则为:
1.文意解释:
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整体解释:
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
3.目的解释:
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4.习惯解释:
指利用大家在交易中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进行解释。
5.诚信解释:
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
6.不利解释:
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对起草者做出不利解释的合同解释规则。
【问题4】
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吗?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律师解读】
本条将合同的订立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微信等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微信文字可以作为书面形式,微信语音只能作为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但从双方实施的法律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问题5】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律师解读】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因此,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明确合同订立的时间点。
3.《民法典》新增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延伸】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解释》3)
【问题6】
承诺逾期,是承诺还是新要约?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逾期承诺为新要约。
也即,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需要及时发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问题7】
合同上按指印而未签字,合同生效吗?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与原合同法相比,本次新增了按指印。
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签署后成立。
少数情况下,当事人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也即,即便双方约定签署书面合同才成立,但书面形式也并非合同成立的实质条件。
若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了该合同的,即使无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也成立。
【问题8】
在互联网上下单购买商品,电子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呢?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在互联网上下单购买电子商品时,一般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如12306购票时约定提交订单后三十分钟内未付款成功的,取消购票交易,席位不再保留,该项特殊约定表明12306需要付款成功时合同才成立。
【问题9】
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家为了疫情防控,购买相关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可否拒绝提供相应货物?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律师解读】
本条在原合同法第38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第3款,主要是针对公共服务企业。
在新冠疫情后,为满足社会大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增加了有关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
【问题10】
违反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
预约合同的义务内容为预订继续谈判,预订未来缔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与草案相比,把意向书、备忘录删除了。
这是考虑涉外合同中大量的“备忘录”,当事人往往在其中注明本备忘录无法律约束力,以最后签署的协议为准。
【延伸】
本约与预约的区别:
1.本约的所有约定已经清楚明确。
2.预约多为意向性协议,具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效力,如:
招商引资的意向书。
【问题11】
迪士尼不允许游客自带食物入内,属于格式条款吗?
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呢?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解读】
格式条款是否构成霸王条款,关键看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本条强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明确了经营者的提示、说明义务,增加“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增加后果“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问题12】
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信息,需要保密吗?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本条将信息保密义务,从之前的仅包含商业秘密,扩大范围为既包含商业秘密,也包含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也即,即使不属于商业秘密,若该信息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一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的,也需要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3】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
1.本条与原合同法第44条相比,第1款增加了除外条款。
也即一般合同生效为合同成立就生效,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条与原合同法第44条相比,增加了第2款。
借鉴了合同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履行报批等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该违约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3.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生效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该报批的应当继续报批,违反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
【问题14】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其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吗?
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律师解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一般相对人认为其具有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而无法得知其在公司或者非法人组织内的具体权限。
因此原则上表见代表有效。
但是该原则不保护恶意相对人,若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越权的,该越权行为无效。
【问题15】
法人签订超越其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本条也体现了《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的精神: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法人签署了超越其经营范围的合同,但该合同效力依据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要件判断,并不仅因超越经营范围就判定合同无效。
(未完,待续)
结语:
《民法典》是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
民法典通过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这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学习好《民法典》,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好个人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幸福生活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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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律师 解读 合同 通则 必须 知道 41 实质性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