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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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巴南支行关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发〔2006〕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依法持有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按人民银行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开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开设。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九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十条 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
人民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开户核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特设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
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应按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具体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业务,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在非代理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代理银行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不得提取和使用现金。
该账户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实时清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实时清算。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支付。
可以办理现金、转账;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人民银行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按人民银行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现金结算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按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专项资金收支业务。
第二十六条财政特设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特殊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并与相关账户清算。
第二十七条财政特设专户不得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预算单位负责管理,用于特殊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1)。
经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通知单》(附件2)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部门预算下达后,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年度均衡使用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和实施进度编制,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在执行中除预算追加(减)外一般不作调整,因紧急支出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批准前的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基本支出平均用款数执行;部门预算下达后的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扣出实际执行数后编制。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指标、项目及时间进度、库款情况,于每月4日前核定预算单位当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用款计划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工资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财政统发工资部分,未纳入统发的部分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次月工资数据报区编办、人事部门审批(原报送程序不变)。
第二节政府集中采购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政府集中采购支出。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采购计划报区采购办;由区采购办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并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第三十九条区采购办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为依据,于每月20日前编制完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次月4日前批复下达当月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通知单》。
第四十条实施采购计划需要支付资金时,区采购办根据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3),由财政部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4)、《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分别送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供应者。
第四十一条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后,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功能分类科目(项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同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传递到预算单位。
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 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
第四十三条本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
第四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其他投资等支出。
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通知单》和有关支付依据,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填写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分别送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六条代理银行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后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执行。
第四节 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除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和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以外需纳入直接支付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通知单》和相关支付依据,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送财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填写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分别送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条代理银行办理其他项目资金支付后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执行。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中除财政直接支付以外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十二条 每月5日前,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审批表》(附件5),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并加盖预留印鉴后分别通知人民银行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本月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同时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审批表》,开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本月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十三条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开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用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
上月额度未用完的可以累加使用。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际支付时,自行填制银行结算凭证并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6)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据此直接划款到供应商或收款人。
涉及现金支付的按人民银行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五十五条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在收到代理银行营业终了前提出的相关凭证后,在财政部门送达的累计清算额度余额内同代理银行清算资金;在清算完成后,将加盖印章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交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代理银行每日营业终了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每月月末编制《财政支出月报表》送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人民银行。
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凭《财政支出日报表》和代理银行《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记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
(二)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章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管理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实施及监督。
(四)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六十一条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准确、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四)与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第六十二条 除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具体对账程序按《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存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违反财政支付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提出并由政府或政府授权财政批准的紧急事项的支出。
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紧急支出包括: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政府或财政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因紧急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巴南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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