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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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乐清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乐清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标准中文简称:
乐清青企协:
英文译名为:
YueQingYoung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YQYEA。
第二条乐清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全市性的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志愿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温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乐清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服务党政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服务社会为宗旨,加强青年企业家与政府的联系、沟通,加强组织建设,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新世纪的优秀青年企业家队伍,促进乐清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一项行动”(青年企业家发展行动),始终坚持“两个服务”(服务乐清经济社会发展和非公党建、服务青年企业家及其企业成长),加强“三大工程”建设(能力建设工程、信息交流工程、教育引导工程),努力构筑“四大体系”(人才成长体系、事业发展体系、价值实现体系、服务保障体系),争取把协会建设成为学习交流、提高素质的一流载体,整合资源、促进发展的广阔舞台,创业创新、非公党建的重要引擎,奉献社会、展示形象的良好窗口,政企互动、对外联络的牢固纽带。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共乐清市委组织部和中共乐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
浙江省乐清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
(二)组织青年企业家针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及非公党建、人才队伍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济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三)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发掘、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成长;
(四)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有关青年团体、企业和企业家的友好交往与联系,学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加强经济业务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七)帮助青年企业家及时获取有关经济信息,为企业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和帮助;
(八)评选、表彰、宣传市级优秀青年企业家,向温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推荐参加温州市优秀青年企业家及省级、国家级青年企业家的评选,并举荐市级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各级各类青年人才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乐清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乐清籍企业家或在乐经营的外地企业家;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类青年团体,以及在外乐清籍青年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本会秘书处审查上报;
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批准;
由理事会授权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市青企协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和协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确定本会会徽;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第一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决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共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乐清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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