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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在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本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本行所有的协议后,本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本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进口押汇币种原则上应是付汇币种,根据客户需要,也可以是美元或人民币。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参照《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支行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贷前调查、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传递、回单管理、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跟踪、风险认定及贷后管理等。
第三章 受理资料与审查要点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前应向本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进口押汇申请书;
(二) 与本行签订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
(三) 信托收据;
(四) 全套进口单据;
(五)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在对进口押汇业务的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审核要点:
(一) 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资料上申请人加具的签章必须有效真实,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清楚,符合本行的要求。
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认可。
(二)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对于经本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单据不符点,并得到本行认可的,也可办理进口押汇。
(三) 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必要时需通过实地查看或要求企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方式证实进口货物的真实性。
押汇款项只能用于此笔信用证或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汇业务。
(四) 根据申请人的贷款卡编号登录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确认客户是否存在贷款卡暂停、注销等异常信息。
并查找该客户在本行的信用记录,查询申请人是否存在负面信息。
如存在异常或负面信息,原则上从严掌握。
(五) 进口押汇金额是否在该客户的可用授信额度内,且在额度的有效期内。
(六) 审核有关信用证的保证金情况,对已收取部分保证金的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原则上应以存入的保证金办理付汇后,不足部分予以办理进口押汇;如信用证下分批来单,保证金原则上应按来单金额的比例支取。
(七) 考虑客户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本行融资资金安全的保障程度。
进口商品应已落实销售途径或资金回笼时间应在押汇期限内,应提供国内销售合同或出口销售合同等,如不能提供需进一步了解资金回笼计划。
(八) 进口押汇期限应与货物销售资金回笼期限相匹配,一般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360天。
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九条 各支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押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开展贷前调查。
其中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清楚,符合本行的要求。
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认可。
在业务资料初审完毕和贷前调查后,将全套资料正本收妥。
第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在收到支行提交的进口押汇全套资料后,出具单证审查意见,连同进口押汇全套资料一并进行审批;对客户授信额度及出账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进行进口押汇授信额度的台帐登记。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后,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进口押汇发放及归还的会计处理(以人民币形式发放的进口押汇可由经办支行处理)。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业务部办理进口押汇时应建立押汇登记簿,档案管理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支行发放的人民币进口押汇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进口押汇发放后,本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货物销售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在押汇到期日前督促进口押汇申请人将还款资金划入本行。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对进口押汇逾期的企业,应立即停办其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本行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进口押汇发放后由业务发起支行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贷后管理。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以外币形式发放的进口押汇利率按市场行情,用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浮动点数方式确定执行;以人民币形式发放的进口押汇利率按本行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押汇利息原则上按照利随本清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 外部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 《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2)《泰安市商业银行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1、《进口押汇申请书》
2、《进口押汇单笔协议》
3、《进口押汇总协议》
4、《信托收据》
5、《进口押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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