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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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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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三章进度与计划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分包管理与农民工权益保障
第六章设备与半成品材料采购管理
第七章试验管理
第八章技术与资料管理
第九章廉政建设和“十公开”
第十章其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建设按计划完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照合同文件、《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进度与计划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分包管理与农民工权益保障、设备与半成品采购管理、试验管理、技术与资料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环境保护与标准化工地建设,以及廉政建设和“十公开”等。
凡是在廊涿高速公路从事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活动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本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支持、鼓励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和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施工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先进管理模式,从而提高廊涿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加快建设速度。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筹建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筹建处房建管理办公室(房建办)具体负责房建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和设备进场。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中质量与进度的承诺,完成合同全部内容。
对于更换人员和设备的,筹建处将依据合同文件和合同谈判纪要予以处理。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筹建处“阳光工程”、“十公开”的要求,对违规违纪的人员和单位按合同文件和《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违约处理。
第八条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在计量支付时将预先扣除承包人有效合同价款的2%作为本项目的质量进度保证金,用于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奖励费用,该费用在交工验收时总兑现。
本项目要求房建工程质量验收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并按期交工后,承包人才能得到有效合同价2%的质量进度保证金。
交工验收时达不到90分或不能按期交工的,将扣除承包人的有效合同价2%的质量进度保证金,同时按其它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按照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所辖施工合同段施工质量在交工验收评定时达到90分以上,且按合同工期完工,上浮监理合同价款的10%作为驻地监理单位的奖励。
反之,达不到优良工程等级的或未能按期交工的,按监理合同价款下降10%支付。
第九条根据省交通厅和省高管局的统一部署,对于在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综合检查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监理、施工单位,筹建处将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十条廊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目标是“河北第一、全国一流”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精品工程。
房建工程质量目标是在交工验收时质量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高质量等级的优良工程标准,监理工程师将依据合同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本项目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任何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或工序都必须进行返工,任何质量责任人都必须接受筹建处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
第十一条筹建处实行首件工程验收、专家检查、第三方检测、现场观摩等一系列工程管理制度,接受省交通厅质监站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
厅质监站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查结果,将做为月度质量检查结果,通报全线施工监理单位,并参与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满足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监理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序的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必须建立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本项目的每道工序、每个分项工程都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之下,每一个检验批的质量控制都能责任到人。
其中项目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应组成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和其他各专业工程师、试验人员和分包人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明确质量标准、实施细则和奖罚机制。
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或认可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编写项目的质量目标、创优计划、工艺工法,并进行工人技术培训。
各驻地办负责对项目部和分包人的施工工艺工法进行审核,总监办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监理和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按不少于规定的频率对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相关内容进行检测和平行试验。
自检和抽检要有统一书面记录和相关责任人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混凝土和设备等不得在本工程上安装或使用,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任何签认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报验单等应按总监办的统一要求填写和保存。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报验工程,筹建处不予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原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在场监督下取样,在监理人员全过程监督下检测,或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监理人员应在检测报告上见证签字。
第十六条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1、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开工前由总监办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详细列出各质量控制点的名称或控制内容、检验标准及方法,下发驻地办和施工单位执行,实施质量监控。
驻地办根据质量控制点安排监理人员旁站,筹建处和总监办抽查。
2、施工前由承包人应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提出质量保证措施,报驻地办审核和总监办审批,承包人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
驻地办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控制、检查。
筹建处和总监办将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邀请专家检查和厅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凡是列为控制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通知驻地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施工过程进行旁站,驻地监理工程师通知筹建处项目工程师和总监办专业工程师到场进行抽查监督。
承包人不提前通知驻地监理工程师,擅自施工,除不予验收计量外,每次违约处罚1000-10000元。
3、工程的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施工实行专项管理。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作业指导书由承包人编写,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
作业指导书是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关键工序和控制点违约处罚标准细则另行下发。
4、成品保护。
承包人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措施,对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要有专人负责,承包人对整个工程,包括分包人的成品保护负总责,同时,要求分包人应重视成品保护工作,负责本分包部分的保护。
出现成品损坏或丢失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必须在7日内修复完好,不得相互推诿。
否则,筹建处将视承包人和分包人违约,将视情况分别给以500-5000元违约处罚,特殊情况下,筹建处有权将此部分的修复工作交与第三方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实行现场主要负责人质量抵押金制度。
现场主要负责人包括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工程师。
其中,总监办专业工程师3000元,驻地监理工程师3000元,驻标组长与专业监理工程师2000元,旁站监理人员1000元,项目经理和副经理各5000元,质检工程师各3000元。
交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到90分以上,且按合同工期交工,双倍返还质量抵押金。
交工验收质量评定达不到90分,质量抵押金全部扣除。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双倍返还的质量抵押金,分别从上浮监理合同价的10%和承包人有效合同价的2%质量进度奖中支付。
第十八条本项目按省交通厅“十公开”的要求,实施十公开制度。
在工地现场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牌,公开关键工序和质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的考评办法
1、本项目工程质量考评将按考核评分单元累计评分,以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最基本的考核评分单元,分项工程按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考评。
2、按照工程分部的划分,筹建处根据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情况和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筹建处将依据国家建筑工程验评统一标准对各合同段的单位工程按照统一划分的分部分项(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装修分部和安装分部)进行评分和排名。
3、单位工程完工奖励。
单位工程按计划完工后筹建处将进行阶段性质量总结评分或交工验收,对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将进行奖励。
4、工程质量评分计算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评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计算。
其中驻地办自检评分权值占0.3,总监办抽检评分权值占0.2,筹建处或第三方机构质量检查评分权值占0.5。
5、质量评级划分。
质量评价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高等级优良工程,90至85分为优质工程,85至75分之间为合格工程,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工程。
6、质量的奖励。
单位工程综合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进度符合总体施工计划要求的,暂支付单位工程工作量的2%,做为阶段性质量进度奖,依据交工验收结果总兑现。
合同段交工验收达到高等级优良工程最终核兑奖罚。
第三章进度与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合同文件要求和交工日期编制总体施工计划,确保按期通车,并按总体施工计划控制要求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其中包括筹建处根据每个合同具体施工内容和施工工期确定的刚性计划控制时间点。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最后报筹建处批准。
本项目进度管理实行月计划考核评比与刚性计划控制时间点考核奖罚相结合的方式。
达到月度计划和刚性控制点目标的承包人在2-10%之间浮动计取特殊分包管理费,并预付当月已完工程80%的工程款。
分包管理费的起点或基数在具体的暂定金招标文件或材料采购协议中注明。
筹建处将每个刚性计划分解到数个月度计划。
承包人完成一个刚性计划的,基数上浮1.0,未能完成刚性控制计划的,基数下降1.0。
并视未完成情况按1-5万元/关键节点暂予违约处罚。
但在刚性控制点时间之前完成刚性计划和月度计划内容的,仍按基数上浮1.0兑现,返还所处进度罚金,季度考核或刚性计划考核时兑现。
未能完成前面的刚性计划,但能最后按时交工的(最后一个刚性控制点),特殊分包管理费只上浮一次1.0,但不兑现进度违约处罚。
未按合同工期交工的,特殊分包管理费按上述规定下降后,并按1万元/天处拖期违约偿金。
交工验收后兑现总处罚。
此项费用由合同价款中预备费(暂定金)支付。
对承包人完成月度计划和刚性计划的房建驻标组,筹建处按完成计划与质量情况给以1000-5000元奖励。
对于承包人没有完成月度计划和刚性计划的驻标组提出批评,必要时给以处罚和清退出场。
此费用在上浮的5-10%监理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施工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针对筹建处总体工期和刚性控制时间要求,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总体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月度及周施工计划、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工程综合管理分析等,同时加强现场控制。
监理工程师要组织承包人对月度、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强化计划管理的严肃性,避免计划与实际工作安排分离。
驻地办和承包人要组织各分包人参加施工作业面巡视检查工作,确保关键线路时间节点的实现。
驻地办负责督导承包人做好计划管理和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工程统计
筹建处执行上级单位的工程统计上报制度。
承包人应在每周三下午四时之前,每月23日四时之前将本周和本月的工程统计上报筹建处。
承包人应在年度或季度末前14天,月末前7天上报年度、半年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
筹建处根据监理审核意见批复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筹建处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计划和刚性目标控制点是进度考核的依据。
承包人对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必须于次月5日前报筹建处。
筹建处依据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对承包人的统计结果,进行核实,并作为月度评比和季度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施工计划的考核和评比
1、经筹建处批准的月度施工形象进度计划是计划考核的最基本单元,进度计划考核将采取按月评比、排名,每季度考核兑现奖罚,合同交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实行奖罚总兑现。
2、考评办法:
筹建处和监理工程师每月对各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进行评比、排名。
完成月计划工程量百分比最多的承包人为第一,其余依次排序。
各承包人完成半年度计划后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筹建处。
筹建处每季度度要对按时和提前完成任务的承包人进行考核,结合质量考核结果兑现奖罚。
3、保证工程进度措施:
筹建处将全部房建工程的进度奖集中使用,用于对按计划完成或提前完成的工地的奖励。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未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完成的,第一月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当月计划的90%,筹建处将通报其企业法人,并核减合同工程量,由其他有能力的承包人继续完成,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支付。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当月计划的,将被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施工计划的落实和鼓励施工单位科学组织施工,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在施工期间筹建处将根据每个阶段工程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劳动竞赛活动,建立劳动竞赛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鼓励先进,奖优罚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成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筹建处将及时传达上级的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要求。
筹建处协同总监办每月对安全生产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工地例会要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将做出停工整顿、违约处罚的处理。
总监办和驻地办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负责对承办人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措施的审核和把关,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控,驻地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生产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各承包人要依据安全生产合同文件和法规规章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亲自抓安全生产。
要制定详细可行的进场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和针对性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检查督导制度。
承包人的安全技术方案和总体安全制度报总监办批准并报筹建处备案。
承包人要配备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与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起负责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人依法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包括分包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筹建处将合同中不可预见费(暂定金)列支承包人有效合同价的1%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在交工验收、安全生产总体评价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筹建处和监理单位检查每月度不能达标的,每次扣减专项经费的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筹建处将扣除全部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予以50-1000元次处罚,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扣减。
1、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临时用电管理未按规程设置及操作的;
3、消防保卫未按规程布置,现场未布设消防器具和标志标牌以及组织机构的;
4、机械设备未按规程操作的;
5、现场安全防护未按规程设置,密闭网和安全网质量不达标的;
6、现场安全标志标牌和宣传标语不按规定设置的。
7、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第五章分包管理与农民工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合同段中超过30万元的专项暂定金,且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筹建处将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确定后的中标人作为合同的特殊分包人(供货人),由业主、承包人、特殊分包人(供货人)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签定三方合同。
各合同段中,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暂定金部分,由筹建处将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在筹建处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通过方案论证和竞价比选确定中选单位,并与承包人签定分包合同。
各合同段中,材料暂定单价部分,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要求,筹建处和监理工程师监督,由承包人按照业主有关要求提出不少于三家的比选,通过方案论证和竞价比选,确定质量标准与价格。
由承包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采购订货,并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如有一般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在签订合同30日内向筹建处和总监办提交分包工程协议核备,分包协议应以本合同招标文件为依据。
特殊分包人的资质条件和分包协议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承包人与特殊分包人协商后签订执行。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承包人,筹建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处以10000元违约金。
第三十条分包协议(合同)内容
1、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的合同双方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以及现场施工负责人等。
2、施工(或供货产品)采用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应注明工期进度安排和刚性完成时间点。
及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廉政合同,双方约定好现场人员食宿,材料存放保管,工程验收和配合施工费用以及分包款支付等内容。
3、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分包纠纷的,在合同原则下,由监理工程师协调在7日内解决,7日内未能达成协议的,筹建处将强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发生的费用由该部分承包人和分包人按违约责任负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纠纷和损失。
4、筹建处组织招标确定的特殊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中的分包管理费将在分包合同和分包工程量清单中列明,为分包施工费的2-10%,此项费用从合同暂定金中支付。
用来支付承包人将特殊分包人纳入整体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技术资料管理以及交(竣)工验收的管理费用。
此部分的分包管理费是由筹建处支付给承包人的管理费用。
而特殊分包人进场后使用承包人的办公、生活设施和施工设施(水电机械等)以及其它零星发生的费用的,作为施工配合费,由分包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一笔金额,由特殊分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5、分包工程的计量与支付基础资料和试验资料由特殊分包人整理,然后上报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组织计量与支付,可进行委托由筹建处直接支付。
6、缺陷责任期的分包管理和合同权益特殊分包人的合同责任必须由分包人独立管理延续到缺陷责任期的,由分包合同双方出具书面意见,也可以将分包合同的权益转让给筹建处。
转让生效后,承包人对特殊分包人实施的工作,不再负有负责。
7、由于中标人的原因连续两个月滞后当月计划的15%以上,或筹建处认为施工进度滞后将影响总体工期时,或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认为施工质量低劣且整改后仍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筹建处有权依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核减工程量,并扣除相应的费用,直至终止合同。
由筹建处直接确定分包施工单位为其它分包人。
按合同规定确定相应单价或总额价后,以承包人委托支付形式,由筹建处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直接支付给其它分包人。
第三十一条劳务分包必须签署劳务承包合同,劳务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劳务队伍,不允许包工头再次分包工程。
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必须提前公示,具体见《廊涿高速公路农民工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分包工程实际情况,承包人建立健全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应要求分包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承包人在支付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7日前必须在工地现场公开栏上公开公示。
承包人要制定专门措施,防止包工头恶意携款潜逃,切实保护好农民工利益。
如发生包工头携款潜逃的,造成工地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筹建处将按合同违约给以1万元-5万元处罚。
如果发生农民工利益纠纷,不管何种原因,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解决,达到农民工满意。
7日内未能解决的,筹建处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付,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筹建处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的,筹建处将给以1-5万元违约金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省厅计入诚信档案:
1、有分包行为,且在开工后30日内未提交分包计划的;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不能按合同计划完成计划任务,不符合质量目标的;
3、承包人及分包人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由于分包管理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设备与半成品材料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房建工程的设备与半成品材料采购,每个合同段又被列为专项暂定金部分,且超过30万元的,按照规定,由筹建处组织招标确定供货人,在招标文件和供货协议中标明技术规范标准、质量标准与验收规范以及后期服务内容。
供货人须服从本办法中的分包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专项暂定金中未超过30万元的设备与半成品材料,按照《廊涿高速公路原材料管理规定》,由承包人在筹建处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组织采购订货。
承包人可邀请不少于三家单位进行质量和价格比选,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和筹建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按合同要求,原材料由承包人采购的,应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自检,对原材料质量及自检频率负全部责任。
所有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及原材料的现场质量控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按不少于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对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及抽检频率负监理责任。
承包人在购进大宗普通原材料(如钢筋、水泥)前要进行市场调查、取样试验,并对厂家进行质量、价格比选。
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前14天必须向总监办和筹建处申报。
总监办应对3个厂家资质进行确认并报筹建处核查。
第三十六条根据《廊涿高速公路原材料管理规定》,筹建处对影响外观使用和功能的材料和设施作为特殊材料设施在合同中设定了暂定价格。
承包人购进时,应按照筹建处提出的质量标准、供货条件,预选三个以上的供货人。
总监办组织对生产厂家进行质量、价格比选并报筹建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材料设备的存放与保管
1、普通材料存放场地必须平整、硬化、围砌,砂石材料分类堆放整齐,界限分明,分界墙要有足够的高度和强度。
钢材和水泥应上苫下垫防雨防潮,周围要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保证场地不存水,钢筋存放台高度不得低于50公分,分批次、型号存放,钢筋加工场、半成品存放场应搭设钢筋棚。
使用袋装水泥必须搭建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泥库,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库存放。
2、设备与半成品的进场存放管理
应按照供货和质量要求进行存放保管。
承包人应提供存放的场地和其它条件,分包人(供货人)负责设备材料的看护运输管理。
由分包人(供货人)整理原始资料和基础资料后,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3、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在现场存放。
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清出现场,并做好处理记录。
4、材料的标志标牌按统一的要求进行制作加工,并及时补齐损坏和丢失的标志标牌。
5、在分包协议签订后,承包人应根据协议规定,对分包人的材料存放和保管提供条件,不得推脱。
对于未按以上要求管理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视情况处以500-2000元的违约金。
第七章试验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监理施工单位要设置试验仪器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配齐试验仪器和相应人员。
外委试验必须严格按照《廊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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