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作家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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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作家协会章程
东莞市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作家协会”,英文译名“TheWriters'AssociationofDongguan”,缩写为“TWAOD”。
以下简称:
“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市作家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一莺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文艺批评家和文艺理论批评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一生义文艺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围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二)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群众生活,努力学习,钻研专业,加强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文艺创作的思想、艺术水平。
对优秀的作家成果,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三)大力推动文学艺术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
(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文学艺术活动,培养和发现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文学活动,为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兴我市文学事业而努力。
(五)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我会真正成为全市文学工作者之家。
(六)努力促进全市文学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上的大团结,积极开展对外文学创作交流,扩大同文学组织的联系,增进同全省、全国作家的团结和友谊。
(七)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文学创作、批评、研究、交流活动的正当权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东莞市文学创作工作者、文学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活动工作者和群众文学工作者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市级报刊以上发表、或经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过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签名;
(二)经理事会主席团审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每人50元\年,作协会员办证费50元/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9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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