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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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版
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制度发布通知
2013年第号
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已经于二○一三年五月二日通过审核,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总经理: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制度体系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编码:
版次:
02正文页数:
48附件数:
6
签发
KMHB总经理
何勇锋
签字:
日期: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页码:
2/74
制度管理控制表
版次
编写
补充
编写
部门
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发布
日期
下次评审日期
01
王景辉
张志强
李书强
郑捷
2011-3
2012-3
02
薛应杰
桂劲松
李书强
何勇锋
2013-5
2014-5
本次修订
原因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修订的主要
内容
重新对3.3.1.3百日安全奖的系数标准修订
制度实施、完善责任人
安监室负责人
制度实施、完善执行人
安监室安全专工
解释部门
安监室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事故追究责任,贡献奖励机制”的理念,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安全工作奖惩管理,承包公司生产维护、检修项目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规定和程序
3.1凡表彰和奖励符合中电新能源ZDXNY-07-0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1条款规定的按该条款执行。
3.2公司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以鼓励在公司安全生产中为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基金来源除每年中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下拨的各项安全奖励外,公司每年从上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发生数中留3%至5%工资基金,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安全奖励基金由生技部统一管理,人事劳资及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根据中电新能源ZDXNY-07-0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求,安全奖惩和安全责任密切挂钩。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在奖金分配上对安全责任大、贡献大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倾斜政策。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的项目为:
3.2.1百日安全奖;
3.2.2安全管理单项奖;
3.2.3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2.4个人倒闸操作千项无差错奖;
3.2.5个人百次办理工作票、操作票无差错奖;
3.2.6主设备(包括开关、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
3.2.7应急救援机制奖;
3.2.8安全管理季度奖、年终奖由生技部提出报公司审批,给生技部有关人员适当的奖励。
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经生技部经理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及障碍者,一经发现除扣除已发奖金外,应结合相应制度条款严肃处理。
3.3安全生产奖励
3.3.1百日安全奖
3.3.1.1百日安全奖金基数的规定:
实现全公司安全生产100天,人均奖励基数300元;实现连续安全生产200天及以上,每增加一个百日,奖励基数相应增加100元,以此类推。
(800天及以上以基数1000元计发;2000天及以上,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另行确定基数)。
3.3.1.2百日安全奖的系数规定
根据承担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情况,(即承担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进行确定,全部承担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的生产部门其岗位百日安全奖系数应高于部分承担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的生产部门相应岗位百日安全奖系数0.2-0.3,应高于机关部室相应岗位百日安全奖系数0.5-0.6,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岗位百日安全奖系数的,必须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后办理。
3.3.1.3百日安全奖的系数标准
a)总经理助理系数为2.7;
b)生技部经理、安监室主任系数为2.6;
c)生技部副经理、安监室副主任系数为2.5;
d)综合部经理、生技部经理助理、生技部安全环保专工、安监室安全专工、运行值长系数为2.4;
e)财务部经理、综合部副经理、生技部专工系数为2.2;
f)财务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助理、备用值长、检修班长、运行值(检修班组)安全员系数为2.1;
g)财务部经理助理、运行主值为2.0;
h)运行副主值、生产运行人员、检修人员(点检员)系数为1.9;
i)综合部、财务部安全员、地磅操作人员系数为1.6;
j)综合部、财务部等各岗位人员及项目开发人员系数为1.4;
k)驾驶员安全奖根据车辆管理条款3.6.4执行。
3.3.1.4百日奖计算公式
奖金基数×系数-该百日内实际未出勤天数(正常休假除外)
3.3.1.5百日奖考核规定
a)在百日内发生一般事故(含一类障碍)扣该责任部门百日奖总数的30%;在百日内发生人身轻伤、严重火警,扣该责任部门百日奖总数的40%;
b)在百日内发生二类障碍(含人身未遂事故),扣该责任部门百日奖总数的10%;
c在百日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3.3.1.6百日奖上述所有扣款归公司所有。
3.3.2安全管理单项奖
3.3.2.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单项评比并获得第一名,公司人均奖励基数公司领导、生技部按800元,其他部门按600元;获得第二名,公司人均奖励基数公司领导、生技部按600元,其他部门按400元;
3.3.2.2安全管理单项奖的系数标准及有关规定参照3.3.1.2、3.3.1.3、3.3.1.5条执行,时间以上级规定安全管理单项评比时间计算;
3.3.2.3公司拨专款由生技部掌握,用于奖励在安全管理单项评比中工作突出的部门与班组;
3.3.2.4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根据各部门、人员安全风险和全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奖励;
3.3.2.5公司拨专款由生技部掌握,根据全年安全生产情况,对公司安委会成员及公司安全网成员进行年度奖励。
3.3.3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和评先
3.3.3.1在安全生产中,为避免人身伤亡、设备重特大事故而做出特殊贡献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公司安委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并给予表彰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评先记功;
3.3.3.2在安全生产中,及时发现设备重大缺陷或重大隐患并及时处理,从而避免中断公司安全记录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生技部认定、公司安委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发给一次性奖励1000-2000元;
3.3.3.3公司领导确定要奖励的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3.3.4以上奖励情况,属个人行为的奖励给个人,属多人行为的,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推荐申报必须填写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单位(或集体)推荐审批表(格式见附录3),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个人)推荐审批表(格式见附录4);
3.3.3.5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按照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ZDXNY-07-0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2规定执行;
3.3.4安全生产贡献奖:
3.3.4.1在生产工作中,通过认真检查、巡视、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汇报或处理,被确认为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者,由生技部认定、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奖励100-500元;发现安全措施有重大错漏或严重违章并及时纠正和制止,被确认为防止人身事故发生的直接有功者,由生技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奖励100-500元。
事迹突出者可报公司安委会审议记功表彰;
3.3.4.2在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中做到迅速、果断、正确或通过认真检查、巡视、分析发现较大设备缺陷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被确认避免了事故扩大或事故性质降级由生技部认定、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奖励50—30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及时制止被确认避免了发生人身事故者,由生技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奖励50—30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3.3.4.3工作认真发现较大或隐蔽缺陷被确认可避免故障的扩大由生技部认定、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酌情奖励50—300元;发现两票中较大差错或违规并制止者被确认可避免人身或设备伤害者,由生技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酌情奖励50—300元;
3.3.4.4凡在生产区域内灭鼠每只奖励20元,灭蛇或其它较大动物每只奖励25—50元;
3.3.5个人倒闸操作千项无差错奖
3.3.5.1每千项操作无差错奖励50元,达万项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3.3.5.2千次操作无差错以合格操作票与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
即操作票合格但实际操作差错或实际操作无差错但操作票不合格均中断每千项操作无差错记录;
3.3.5.3每份操作票的项数,操作人和监护人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统计,批准人(值长或班长)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的一半统计;
3.3.5.4达千次操作无差错人员(千项操作无差错累计统计表)由所属部门每月10日前报生技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3.3.6个人百次办票无差错奖
3.3.6.1每办理100份工作票无差错奖励100元,达千份者一次性奖励500元;
3.3.6.2百次办票无差错以合格工作票及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
每份工作票中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及许可开工当值的值(班)长均为一个统计对象给予分别累计,工作票签发人、销票当值的值(班)长按0.5个统计对象分别累计;
3.3.6.3达百次办票无差错人员(百次办票无差错累计统计表)由所属部门每月10日前报生技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3.3.7主设备(包括开关、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
3.3.7.1机组、主变及母线等设备的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等元件全部正确动作一次奖励300元:
a)同一次事故(障碍)中所有设备各保护动作均计为保护动作一次;
b)同一次事故(故障)中不论所动开关几个或几次均计为开关动作一次;
c)事故(故障)中仅涉及一个元件的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则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统计。
3.3.7.2“正确动作”系指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均能按设计要求动作;
3.3.7.3其正确动作次数由生技部分别统计上报生技部,经生技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3.3.7.4对因开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或拒动造成的后果由生技部根据《事故调查规程》认定性质,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3.8应急救援机制奖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分应急救援程度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
3.3.9对生产部门实现安全目标的奖励与处罚
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每年初由公司总经理同生产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签订,年终依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进行考核,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故情况的单位,撤销奖励(已发扣回),加倍处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3.3.10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和安全生产贡献奖有关规定
3.3.10.1对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扩大者,指安全生产情况异常,将可能导致事故,迅速做出判断和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或事故发生时,迅速正确地进行处理,使将扩大的事故得以避免,以及接到错误操作指令时给予纠正,扑灭初起火灾,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一般酌情奖励50~500元,若是避免重、特大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重奖;
3.3.10.2对抢救人员生命,挽救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的,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重奖;
3.3.10.3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重大缺陷或隐患,使之得到消除,一般指设备的缺陷发展还未构成故障或还未达到需紧急停运的条件。
若缺陷已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应紧急停运,一般不予奖励,例行检查或运行中应当发现的一些缺陷和违章作业,如通过表计发现超标,通过光字牌信号、检查中能够发现明显异常状态、特征,作业未戴安全帽、安全带、无票作业等明显违章或组织查找异常原因而发现异常或违章等,一般也不予奖励。
若是不认真执行设备巡视制度、监盘制度、反违章规定,导致设备缺陷未及时发现,违章未及时制止,还要追究责任。
在例行检修中发现和处理的一般缺陷,处理缺陷未达到消除目的而再重复处理的,一般不予奖励,但若是设备投运两年内发现存在结构性的、先天性的重大隐患,并进行了处理的,给予奖励。
若设备投运时间超过两年,发现和消除难以发现、难以处理的缺陷,尤其是主设备、主保护等,也应给予奖励。
上述除特殊情况需奖励的必须填写审批表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3.4安全生产处罚
3.4.1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4.1.1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3.4.1.2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备、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4.1.3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以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
3.4.2由于工作失职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致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分为扣奖、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
行政处分可分为:
警告、记过、撤职、待岗、留厂察看直至开除。
3.4.3发生特大事故的处罚
3.4.3.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行政处罚:
a)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c)对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d)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解聘),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e)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f)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由中电新能源决定;
g)对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4.3.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a)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5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2个月的处罚,并扣减全公司员工当月人均工资3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b)对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6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4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c)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视其所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4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罚
3.4.4.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行政处罚:
a)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d)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解聘)处分;
e)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至行政记过处分;
f)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由中电新能源决定;
g)对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4.4.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a)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5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2个月的处罚,并扣减全公司员工当月人均工资1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b)对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6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4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c)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视其所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5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3.4.5.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行政处罚:
a)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c)对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d)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解聘),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e)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f)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由中电新能源决定;
g)对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4.5.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a)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5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2个月的处罚,并扣减全公司员工当月人均工资3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b)对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6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4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300元连扣3个
月的处罚,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c)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视其所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6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做如下处罚:
3.4.6.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行政处罚:
a)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对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d)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解聘)处分;
e)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f)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由中电新能源决定。
g)对触犯国家法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4.6.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a)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4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2.5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1.5个月的处罚,并扣减全公司员工当月人均工资1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b)对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5个月的处罚,对负次要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班组,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2个月的处罚,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c)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视其所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7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还要进行如下处罚:
3.4.7.1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由中电新能源决定;
3.4.7.2二级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给予其他成员记大过至撤职(解聘)处分。
3.4.8发生人身重伤1~2人的事故或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以及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等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3.4.8.1对上列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行政处罚:
a)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b)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c)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d)对责任者所在班班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f)一年内发生两起恶性误操作或同类型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解聘)处分。
3.4.8.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如下经济处罚:
a)每起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每重伤一人事故或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对责任部门每起按每月人均扣减工资2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挂牌限期整改2-3个月。
同时扣减全公司员工当月人均工资1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b)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视其所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9发生人身轻伤事故、非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3.4.9.1根据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因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以下经济处罚至行政处分:
a)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扣减工资200元连扣3个月的处罚或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b)对次要责任人扣减工资200元连扣2个月的处罚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c)对事故所在主要责任班组扣减当月人均工资200元。
并挂牌限期整改1-2个月。
扣减事故所在主要责任班组班长工资30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
对事故所在次要责任班组扣减当月人均工资100元。
并挂牌限期整改1个月。
扣减事故所在次要责任班组班长工资20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
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扣减工资10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
d)事故所在部门领导扣减工资20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并挂牌限期整改1-2个月;对事故所在部门其他管理责任人员扣减工资150元的处罚直至给予通报批评;
e)对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按其所受行政处分程度,对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经济处罚;
f)对事故所在部门的其他人员,每次扣减事故部门人均工资100元,按在册人数计算扣减总额。
3.4.9.2除3.4.9.1条款外的其他责任原因,按3.4.9.1条款考核数的1/2量考核。
3.4.10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规定以上限处罚:
3.4.10.1事故责任者是二级单位及以上领导人员;
3.4.10.2不执行反事故措施或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3.4.10.3纯属严重违章造成的。
3.4.11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职责未到位、维护不当或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造成二类障碍、异常、以及未遂事件,按附录5二类障碍、异常与未遂规定执行;
3.4.1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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