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薪酬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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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薪酬支付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薪酬支付管理办法
XX司字[2008]第009号
总475号
薪酬支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员工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是薪酬支付的管理部门,负责薪酬支付办法的制订、薪酬发放的审核等。
3.2财务部是薪酬支付的执行部门。
3.3各部门负责绩效工资、加班费等部分工资、补贴的考核、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4薪酬支付项目
薪酬支付项目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以及随工资发放的各类补贴。
5薪酬支付标准
5.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月根据考勤情况发放;绩效工资根据《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办法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5.1.1公司实行月薪酬制度,以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如遇国家、上海市政府调整该数值,从其规定,下文亦同)为基数计算日工资,以法定月工作日(20.83天,如遇国家、上海市政府调整该数值,从其规定,下文亦同)为基数计算日补贴(部分情况除外)。
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工资÷法定月计薪天数;日补贴=月补贴÷法定月工作日。
5.2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5.2.1计算办法
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除以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的商作为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公式如下:
加班费=(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法定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系数(延时加班,系数为150%;公休日加班,系数为200%;法定节假日,系数为300%)。
5.2.2加班费包干:
公司对部分部门实行加班费包干,具体办法另定。
5.2.3加班费支付渠道:
公司根据生产运营的特点,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员工加班原则上安排轮休,轮休无法安排的,由各部门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加班费结发标准支付。
加班费由各部门从加班包干费和绩效工资总额中支付。
5.2.4法定节假日加班
5.2.4.1法定节假日实行加班审批制度。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将加班事由及加班人员名单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加班结束后部门应及时统计加班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由公司支付。
5.2.4.2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因为其于法定节假日期间属正常上班日,故公司另结发200%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范围,以公司放假通知为准,但加班费结发天数不能超过法定假日天数。
5.2.5其他加班,部门于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由各部门按加班费结付标准结算加班费。
5.3其他补贴:
公司对因工作性质不同的岗位人员实行关联补贴。
5.3.1水作补贴。
分类:
纯水作人员(港作拖轮、浮吊、工作船上的关联人员),半水作人员(船坞车间除办公室、6#7#码头以外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按相应标准执行水作补贴。
5.3.2班长津贴。
分类:
正班长、副班长(须经公司组织的班长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相应标准执行班长津贴。
5.3.3郊区补贴。
以于崇明基地工作为标准,按考勤结发;于上海公司本部工作的不执行本补贴;执行本补贴的员工去上海公司本部工作或出差离开崇明县的本补贴按法定月工作日天数减发;不执行本补贴的员工来崇明基地工作,按20元/天的标准计发本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5.3.4医疗费包干。
由人力资源部按医疗包干费办法执行。
5.3.5伙食补贴。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物价因素核定。
5.3.6车船补贴。
享受人员:
进司时家庭主体不于崇明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交通情况及交通费价格水平核定。
5.3.7通讯费补贴。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通讯费补贴标准核定。
6薪酬支付形式
6.1日常性工资发放统壹由公司委托银行代发,每次发放应及时向员工提供保密信封式个人工资清单。
6.2员工对个人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7薪酬支付周期和日期
7.1员工岗位变动,从变岗次月起按新任岗位重新核定和支付其薪酬。
7.2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每月20日为工资结发日。
逢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7.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终结劳动关系时,员工于按规定办妥离司手续后公司壹次性结清其工资。
8假期工资
8.1病假
8.1.1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医疗于6个月以内的,基础工资按8.12《各类假期工资支付壹览表》的附表《病假工资基薪的计算》按天计扣,岗位工资按天计扣;绩效工资按每缺勤壹天减发1/21.75执行,当月病假超过10天的,全额扣除绩效工资;郊区补贴、水贴、伙食补贴、车船补贴按法定月工作日天数计扣。
若休假待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8.1.2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医疗满6个月之上的,执行疾病救济费办法,支付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8.2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公司按天计扣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每缺勤壹天减发1/5执行;郊区补贴、水贴、伙食补贴、车船补贴按法定月工作日天数计扣。
8.3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
8.4哺乳假
员工哺乳假期间,执行哺乳期工资办法,标准为:
婴儿满壹周岁前,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婴儿满壹周岁后,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8.5婚丧假、节育假
员工按照规定休婚假、晚婚假、丧假、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郊区补贴、水贴、伙食补贴、车船补贴按法定月工作日天数计扣。
8.6产假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由员工自行到社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的手续,公司停发其所有薪酬和关联补贴,改由社保中心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费。
8.7探亲假
员工按照规定休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郊区补贴、水贴、伙食补贴按法定月工作日天数计扣。
车船补贴和探亲假路费补贴,员工只可享受壹项,员工选择后书面交人力资源部留存。
8.8公假
员工于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及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公司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郊区补贴、水贴、伙食补贴照发。
8.9产前假
员工按照规定休产前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法定月计薪天数计扣,郊区补贴、水贴、伙食补贴、车船补贴按法定月工作日天数计扣。
8.10男产假
员工按照规定休男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法定月计薪天数计扣,郊区补贴、水贴、伙食补贴、车船补贴按法定月工作日天数计扣。
8.11旷工
员工有旷工的,基本工资按法定月计薪天数计扣;岗位工资按每缺勤壹天减发1/7执行;当月不执行绩效工资、水作补贴;郊区补贴、伙食补贴、车船补贴按法定月工作日天数计扣。
8.12各类假期工资支付壹览表。
(单位:
天)
假类
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郊区补贴
水贴
伙食补贴
车船补贴
病假
按附表
-1/21.75
-1/21.75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事假
-1/21.75
-1/21.75
-1/5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工伤
----
----
-1/21.75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旷工
-1/21.75
-1/7
-100%
-1/20.83
-100%
-1/20.83
-1/20.83
年休假
——
——
——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婚假
----
----
-1/21.75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丧假
----
----
-1/21.75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节育假
----
----
-1/21.75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产假
-100%
-100%
-100%
-1/20.83
-100%
-1/20.83
-1/20.83
产前假
----
-1/21.75
-1/21.75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男产假
----
----
-1/21.75
-1/20.83
-1/20.83
-1/20.83
-1/20.83
附表:
病假工资基薪的计算:
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
患病六个月之上的
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不满六年
满六年不满八年
满八年及其之上
基础工资
60%
70%
80%
90%
100%
执行疾病救济办法
8.13试用期工资:
员工于试用期间不执行公司的绩效考核工资。
9依法代扣代缴各类费用
9.1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会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9.2代扣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9.3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0最低工资标准
10.1员工于法定工作时间内,于指定的岗位上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支付的月实得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10.2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11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11.1员工于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期间,公司不支付其于拘留期间的工资。
11.2员工于停工检查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停发,但月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11.3员工被处以取保候审且于公司从事正常劳动的,原则上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全额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法律、法规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其它规定
12.1绩效工资的支付按《绩效管理制度》等关联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2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12.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2.4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协商确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关联支付办法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壹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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