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791水 闸施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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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791水闸施工规范
水闸施工规范
SL27-91
主编部门:
江苏省水利厅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实施日期:
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闸施工规范》(SL27-91)的通知
水建〔1992〕10号
根据原水利电力部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江苏省水利厅主编的《水闸施工规范》经审定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
标准的编号为SL27-91,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水利部建设开发司,由该司负责解释。
该标准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2年6月30日
编写说明
水闸为我国历史最久、分布最广的水工建筑物,数量仅次于坝。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甚速,达2.6万座。
然至今尚无专用规范,建设中不得不借助坝工,桥梁、港工诸规范,常不免有较大出入。
1983年,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组织以江苏省水利厅为主,辽宁、河北、广东省水利厅参加,编写部标《水闸施工规范》。
经综合分析了国内500多座大中型水闸资料,并对京、辽、冀、苏、浙、粤、鄂、豫八省市数十座水闸作重点实勘,以及和从事水闸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的院、局、所等单位座谈,几易其稿,终于1990年完成。
现经水利部审查批准颁布,可与1984年颁布的《水闸设计规范)(SD133-84)配套使用。
本规范6.3.9条,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规定,是根据水闸工程的特点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后确定的,与现行《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DJ20-78)不同。
在进行水闸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时,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主管单位:
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主编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江苏省江都水利枢纽管理处
参加单位:
河北省水利厅
辽宁省水利电力厅
广东省水利电力厅
主要编写人员:
孟宪亮封文堪吴维恒尹祖翼
董振寰彭景华华凤山
协助编写人员:
许冠绍程美中卢瑞珍储兴龙黄御柏
阮庆邦陈明忠张占山曹汝贤陈坚恒
审订人员:
朱云祥黄钧铭赵之蔺孟宪亮吴维恒
封文堪
目次
编写说明
1总则
2施工测量
2.1一般规定
2.2施工测量
3施工导流
4土方开挖和填筑
4.1一般规定
4.2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4.3基坑开挖
4.4土方填筑
5地基处理
5.1一般规定
5.2换土(砂)地基
5.3振冲地基
5.4钻孔灌注桩基础
5.5沉井
5.6高压喷射灌浆
6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
6.1一般规定
6.2模板
6.3钢筋
6.4混凝土
6.5雨天、热天施工
6.6冷天施工
7混凝土构件的预制装配
8砌石
8.l一般规定
8.2材料
8.3浆砌石
8.4干砌石
8.5质量标准和检验
9防渗、导渗和永久缝
9.1一般规定
9.2防渗板桩
9.3防渗铺盖
9.4导渗
9.5永久缝
10钢闸门安装
10.1一般规定
10.2钢闸门和埋件安装
10.3闸门及埋件的防腐蚀
11启闭机安装
11.1固定式和门式启闭机安装
11.2油压启闭机安装
11.3电气设备安装
11.4启闭机校验与门系试运转
12观测设施和施工期观测
附录A钻孔灌注桩各种机具适用范围表
附录B高压喷射灌浆主要机具及参数表
附录C普通模板及支架的计算荷载
1总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工程中的1、2、3级水闸施工。
山区、丘陵区的水闸、平原区的4、5级水闸施工,可参照使用。
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水闸的施工,应专门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1.0.2本规范未规定部分,应按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执行。
1.0.3水闸施工应做到优质、安全、经济,保证工期。
1.0.4水闸施工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措施设计。
对地基差、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的大型水闸,应根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措施设计。
1.0.5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
如需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修改补充图和设计变更通知书。
施工措施设计的重大修改,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1.0.6水闸施工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的新技术。
1.0.7水闸施工必须建立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
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应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84-86)有关规定执行。
2施工测量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单位应建立专业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测量
(5)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测量资料。
3施工导流
3.0.1施工导流、截流及渡汛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设计,重要的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须报上级审批。
3.0.2导流建筑物的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应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217)有关规定执行。
3.0.3当按规定标准导流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汛期前,工程应达到安全渡汛的要求。
在感潮河口和滨海地区建闸时,其导流挡潮标准不应降低。
3.0.4在引水河、渠上的导流工程应满足下游用水的最低水位和最小流量的要求。
3.0.5在原河床上用分期围堰导流时,不宜过分束窄河面宽度,通航河道尚需满足航运的流速要求。
3.0.6截流方法、龙口位置及宽度应根据水位、流量、河床冲刷性能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3.0.7截流时间应根据施工进度,尽可能选择在枯水、低潮和非冰凌期。
3.0.8对土质河床的截流段,应在足够范围内抛筑排列严密的防冲护底工程,并随龙口缩小及流速增大及时投料加固。
3.0.9合龙过程中,应随时测定龙口的水力特征值,适时改换投料种类、抛技强度和改进抛投技术。
截流后,应即加筑前后戗,然后才能有计划地降低堰内水位,并完善导渗、防浪等措施。
3.0.10在导流期内,必须对导流工程定期进行观测、检查,并及时维护。
3.0.11拆除围堰前,应根据上下游水位、土质等情况确定充水、闸门开度等放水程序。
3.0.12围堰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筑堰的块石、杂物等应拆除干净。
4土方开挖和填筑
4.1一般规定
4.1.1土方开挖和填筑,应优化施工方案,正确选定降、排水措施,并进行挖填平衡计算,合理调配。
4.1.2弃土或取土宜与其他建设相结合,并注意环境保护与恢复。
4.1.3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合时,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研究处理。
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以及测绘、地质、地震、通讯等部门设置的地下设施和永久性标志时,均应妥善保护,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4.2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4.2.1场区排水系统的规划和设置应根据地形、施工期的径流量和基坑渗水量等情况确定,并应与场区外的排水系统相适应。
4.2.2基坑的排水设施,应根据坑内的积水量、地下渗流量、围堰渗流量、降雨量等计算确定。
抽水时,应适当限制水位下降速率。
4.2.3基坑的外围应设置截水沟与围埂,防止地表水流入。
4.2.4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可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选用集水坑或井点降水。
必要时,可配合采作截渗措施。
集水坑降水适用于无承压水的土层。
井点降水适用于砂壤土、粉细砂或有承压水的土层。
4.2.5集水坑降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l)抽水设备能力宜为基坑渗透流量和施工期最大日降雨径流量总和的1.5~2.O倍;
(2)基坑底、排水沟底、集水坑底应保持一定深差;
(3)集水坑和排水沟应设置在建筑物底部轮廓线以外一定距离;
(4)挖深较大时,应分级设置平台和排水设施;
(5)流砂、管涌部位应采取反滤导渗措施。
4.2.6井点降水措施设计应包括:
(1)井点降水计算(必要时,可做现场抽水试验,确定计算参数);
(2)井点平面布置、井深、井的结构、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3)抽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包括备用量);
(4)水位观测孔的位置和数量;
(5)降水范围内已有建筑物的安全措施。
4.2.7管井井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成孔宜采用清水固壁。
采用泥浆护壁时,泥浆应符合有关规定;
(2)井管应经清洗,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各段井管的连接应牢固;
(3)滤布、滤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滤布应紧固;井底滤料应分层铺填,井测滤料应均匀连续填入,不得猛倒;
(4)成井后,应即采用分段自上而下和抽停相间的程序抽水洗井;
(5)试抽时,应检查地下水位下降情况,调整水泵使抽水量与渗水量相适应,并达到预定降水高程。
4.2.8轻型井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顺序宜为敷设集水总管,沉放井点管,灌填滤料,连接管路,安装抽水机组;
(2)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不漏气。
集水总管与井点管宜用软管连接;
(3)冲孔孔径不应小于30cm,孔底应比管底深0.5m以上,管距宜为0.8~1.6m;
(4)每根井点管沉放后,应检查渗水性能;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管口应有泥浆水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能很快下渗,方为合格;
(5)整个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及时试抽,合格后,将孔口下0.5m深度范围用粘性土填塞。
4.2.9井点抽水时,应监视出水情况,如发现水质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4.2.10降水期间,应按时观测、记录水位和流量,对轻型井点并应观测真空度。
4.2.11井点管拔除后,应按设计要求填塞。
4.3基坑开挖
4.3.1基坑边坡应根据工程地质、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和施工条件等情况,经稳定验算后确定。
4.3.2开挖前,应降低地下水位,使其低于开挖面0.5m。
4.3.3采用机械施工时,对进场道路和桥涵应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加宽、加固。
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道路和作业场地,并加强维护。
必要时,加铺路面。
4.3.4基坑开挖宜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逐层设置排水沟,层层下挖。
4.3.5根据土质、气候和施工机具等情况,基坑底部应留有一定厚度的保护层,在底部工程施工前,分块依次挖除。
4.3.6水力冲挖适用于粉砂、细砂、砂壤上、中轻粉质壤土、淤土和易崩解的粘性土。
4.3.7在负温下,挖除保护层后,应即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4.4土方填筑
4.4.1填筑前,必须清除基坑底部的积水、杂物等。
4.4.2填筑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控制土料含水量;铺土厚度宜为25~30cm,并应使密实至规定值。
4.4.3岸墙翼墙后的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背及伸缩缝经清理整修合格后,方可回填,填土应均衡上升;
(2)靠近岸墙、翼墙、岸坡的回填土宜用人工和小型机具夯压密实,铺土厚度宜适当减薄;
(3)分段处应留有坡度,错缝搭接,并注意密实。
4.4.4墙后填土和筑堤应考虑预加沉降量。
4.4.5墙后排渗设施的施工程序,应先回填再开挖槽坑,然后依次铺设滤料等。
5地基处理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仅规定了水闸工程中常用的几种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法,其他方法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5.1.2对已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作现场试验,并编制专项施工措施设计。
在处理过程中,如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修改施工措施设计。
5.2换土(砂)地基
5.2.1砂垫层的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试验确定。
如用混合砂料应按优选的比例拌和均匀。
砂料的含泥量不应大于5%。
5.2.2粘性土垫层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取用前料场表面覆盖层应清理干净,并作好排水系统。
土料的含水量应在控制范围内,否则应在料场处理。
5.2.3挖土和铺料时,不宜直接践踏基坑底面,可边挖除保护层边回填。
5.2.4回填料应按规定分层铺填,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下层的密实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填上一层。
竖向接缝应相互错开。
5.2.5砂垫层选用水撼、振动等方法密实时,宜在饱和状态下进行。
5.2.6粘性土垫层宜用碾压或夯实法压实。
填筑时,应控制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
5.2.7粘性土垫层的填筑应作好防雨措施。
填土面宜中部高四周低,以利排水。
雨前,应将已铺的松土迅速压实或加以覆盖,雨后,对不合格的土料应晾晒或清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5.2.8负温下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土、压实、取样检验等工序应快速连续作业;
(2)压实时,砂料的温度应在0℃以上,粘性土的温度应在-1℃以上;
(3)已压实的土层应防冻保温,避免冻胀;
(4)已冻结的土层应加以清除,然后才能继续填筑。
5.3振冲地基
5.3.1振冲法适用于砂土或砂壤土地基的加固;软弱粘性土地基必须经论证方可使用。
5.3.2振冲置换所用的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或粗砂,不得使用砂石混合料。
填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不应大于5%,且不得含粘土块。
5.3.3振冲法的施工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振冲器的功率、振动力和振动频率应按土质情况和工程要求选用;
(2)起重设备的吊重能力和提升高度,应满足施工和安全要求,一般起重能力为80~150kN;
(3)振冲器的出口水压宜为0.4~0.8MPa,供水量宜控制在200~400L/min之间;
(4)应有控制质量的装置。
5.3.4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反映密实程度的电流值、留振时间及填料量等施工参数。
5.3.5造孔时,振冲器贯入速度宜为1~2m/min,且每贯入0.5~1.0m宜悬挂留振。
留振时间应根据试验确定,一般为5~10s。
5.3.6制桩宜保持小水量补给,每次填料应均匀对称,其厚度不宜大于50cm。
填料的密实度以振冲器留振时的工作电流达到规定值为控制标准。
5.3.7振冲桩宜采用由里向外或从一边向另一边的顺序制桩。
5.3.8孔位偏差不宜大于100mm,完成后的桩顶中心偏差不应大于0.3倍的桩孔直径。
5.3.9振冲时应检查填料量、反映密实程度的电流值和留振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5.3.10制桩完毕后应复查,防止漏桩。
桩顶不密实部分应挖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3.11砂土、砂壤土地基的加固效果检验,分别在加固七天及半个月后,对桩间土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方法进行。
对复合地基可采用荷载试验检验。
5.4钻孔灌注桩基础
5.4.1钻孔灌注桩成孔可根据地质条件选用回转、冲击、冲抓或潜水等钻机。
各种钻机的使用范围详见附录A。
5.4.2护筒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回转钻机时,护筒内径宜大于钻头直径20cm;用冲击、冲抓钻机时,宜大于30cm;
(2)护筒埋置应稳定,其中心线与桩位中心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0mm。
(3)护筒顶端应高出地面30cm以上;当有承压水时,应高出承压水位1.5~2.0m;
(4)护筒的埋设深度:
在地面粘性土中不宜小于1.0m,在软土或砂土中不宜小于2.0m;护筒四周应分层回填粘性土,对称夯实。
5.4.3采用泥浆护壁和排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在粘土和壤土中成孔时,可注入清水,以原土造浆护壁。
排渣泥浆的比重应控制在1.1~1.2;
(2)在砂土和夹砂土层中成孔时,孔中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1.3;在砂卵石或易坍孔的土层中成孔时,孔中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3~1.5;
(3)泥浆宜选用塑性指数Ip≥17的粘土调制。
泥浆控制指标:
粘度18~22s,含砂率不大于4%~8%,胶体率不小于90%;
(4)施工中,应经常在孔内取样,测定泥浆的比重。
5.4.4钻机安置应平稳,不得产生沉陷或位移。
5.4.5钻进时,应注意土层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5.4.6终孔检查后,应即清孔。
清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壁土质较好且不易坍孔时,可用空气吸泥机清孔;
(2)用原土造浆的孔,清孔后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左右;
(3)孔壁土质较差时,宜用泥浆循环请孔,清孔后的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5~1.25,泥浆含砂率控制在8%以内;
(4)清孔过程中,必须保持浆面稳定;
标准的要求外,其初凝时间不宜早于2.5h;
(2)粗骨料最大粒径应不大于导管内径的1/6和钢筋最小间距的1/3,并不大于40mm;
(3)砂率一般为40%~50%,应掺用外加剂,水灰比不宜大于0.6;
(4)坍落度和扩散度分别以18~22cm和34~38cm为宜,水泥用量一般不宜少于350kg/m3。
5.4.11灌注水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管下口至孔底间距宜为30~50cm;
(2)初灌混凝土时,宜先灌少量水泥砂浆;导管和储料斗的混凝土储料量应使导管初次埋深不小于1m;
(3)灌注应连续进行;导管埋入深度应不小于2.0m,并不应大于5.0m;混凝土进入钢筋骨架下端时,导管宜深埋,并放慢灌注速度;
(4)终灌时,混凝土的最小灌注高度应能使泥浆顺利排出,以保证桩的上段质量;
(5)桩顶灌注高度应比设计高程加高50~80cm;
(6)随时测定坍落度,每根桩留取试块不得少于一组;当配合比有变化时,均应留试块检验。
5.4.12桩的质量可用无破损检验法进行初验,必要时,可对桩体钻芯取样检验。
5.5沉井
5.5.1沉井施工前,应根据地质资料编制沉井施工措施设计。
选定下沉方式,计算沉井各阶段的下沉系数,再确定制作、下沉等施工方案。
5.5.2从沉井制作迄至沉井下沉前,应保持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0.5m。
5.5.3采用承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时,砂垫层应分层密实,其厚度应根据沉井的重力、地基土的承载力等因素确定。
根据沉井的重力和垫层的容许承载力确定承垫木的数量、尺寸,并核算其强度。
承垫木之间应用砂填实。
5.5.4采用无承垫木方法制作沉井时,可铺垫适当厚度的素混凝土或砂垫层,其厚度由计算确定。
5.5.5沉井刃脚采用砖模或土模时,应保证其设计尺寸,并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
5.5.6分节沉井制作的高度应保证其稳定性和顺利下沉,沉井制作总高度不宜超过沉井的短边,也不宜超过12m。
接高沉井的各节竖向中心线应重合。
5.5.7沉井的刃脚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拆除。
沉井外壁应平滑。
浆砌块石沉井的外侧面应用水泥砂浆抹平。
5.5.8第一节沉井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其余各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下沉。
封底的沉井,在下沉前,对封底、底板与井壁结合部应凿毛处理;井壁上的穿墙孔洞或对穿螺栓等应进行防渗处理。
5.5.9抽承垫木应分组、依次、对称、同步地进行,每抽出一组即用砂填实。
定位支垫木应最后同时抽出。
在抽承垫木过程中,应进行观测,发现倾斜及时纠正。
5.5.10挖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土应有计划地分层、均匀、对称地进行,先挖中部后挖边部,从中间向两端伸展;每层挖深不宜大于0.5m;分格沉井的井格间土面高差不应超过1.0m;
(2)排水挖土时,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开挖面下0.5m;不排水挖土时,沉井内外水位要保持接近,防止翻砂,并备有向井内补水的设备;
(3)沉井近旁不得堆放弃土、建筑材料等,避免偏压;
(4)沉井下沉至距设计高程2m左右时,应放缓下沉速率,及时纠偏,并防止超沉。
5.5.11沉井施工的全过程应按时观测。
下沉时,每班至少观测两次,及时掌握和纠正沉井的位移和倾斜。
5.5.12并列群井宜同时下沉。
如受条件限制,可分组、间隔、对称均衡下沉。
5.5.13沉井下沉至设计高程,应待井体稳定后,方可封底。
5.5.14干封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沉井基底挖至设计高程后应清除浮泥,排干积水;
(2)多格沉井应分格对称地浇筑,防止不均匀下沉;
(3)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时,应控制地下水位;停止抽水时,应验算沉井的抗浮稳定性。
5.5.15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时,除参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井底基面、接缝及止水等应进行清理;
(2)水下封底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导管的数量和间距应使混凝土能相互覆盖;
(3)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沉井内抽水;如提前抽水,应经验算。
5.5.16无底沉井内的填料应按设计要求分层压实。
5.5.17沉井与沉井间的连接和接缝处理应保证防渗性能,并宜在各沉井全部封底或回填后进行。
5.5.18钢筋混凝土、浆砌石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分别按6.2.11条、8.5.1条执行。
5.5.19沉井下沉完毕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刃脚平均高程与设计高程的偏差不得超过100mm;
(2)沉井四角中任何两个角的刃脚底面高差不得超过该两个角间水平距离的0.5%,且不得超过150mm;如其间的水平距离小于10m,其高差可为100mm;
(3)沉井顶面中心的水平位移不得超过下沉总深度(下沉前后刃脚高差)的1%;下沉总深度小于10m时,不宜大于100mm。
上述偏差应在沉井封顶时,根据水闸上部尺寸的要求,予以调整补救。
5.5.20沉井施工完毕后应进行中间验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沉井制作、下沉、封底、接缝、回填等过程的施工记录;
(2)沉井到位相对稳定后的位移、扭转、沉降、高程及高差等测量记录;
(3)穿过的土层和基底检验资料;
(4)如沉井出现裂缝,应有观察及处理情况的资料。
5.6高压喷射灌浆
5.6.1高压喷射灌浆的单管法用于制作直径0.3~0.8m的旋喷桩,二管法用于制作直径1m左右的旋喷桩,三管法用于制作直径1~2m的旋喷桩或修筑防渗板墙。
高压喷射灌浆的主要机具和施工参数见附录B。
5.6.2高压喷射灌浆孔孔深应满足设计要求,成孔孔径一般比喷射管径大3~4cm。
5.6.3钻机、管架应定位正确,安装平稳。
孔位误差不大于10cm,孔的倾斜率应小于1.5%。
5.6.4水泥浆液宜采用325号或425号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的比重为1.5~1.8,并按需要加入外加剂,但不宜使用引气型外加剂。
水泥浆液的配合比和外加剂的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6.5水泥浆液应搅拌均匀,随拌随用。
余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h。
5.6.6喷射前,应检查喷射管是否畅通,各管路系统应不堵、不漏、不串。
5.6.7严格按规定喷射和提升,如有异常应将喷射灌浆装置下落到原位置,重新喷射。
施工完毕后,所有机具设备应立即清洗干净。
5.6.8筑造防渗板墙时,冒出地面的浆液经水沉淀处理后,可重复使用。
5.6.9喷射灌浆终了后,顶部出现稀浆层、凹槽、凹穴时,可将灌浆软管下至孔口以下2~3m处,用灌浆压力为0.2~0.3MPa、比重为1.7~1.8的水泥浆液,由下而上进行二次灌浆。
5.6.10在喷射过程中,应随时进行监测,并记录有关施工参数。
可采用钻孔取芯、试坑等方法,检查灌浆体的深度、直径(厚度)、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及板墙接缝等。
6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
6.1一般规定
6.1.1水闸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宜掌握以闸室为中心,按照“先深后浅、先重后轻、先高后矮、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
6.1.2水闸混凝土必须根据其所在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强度、抗冻、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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