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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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审管理办法模版
内审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xx年01月22日
第二章组织职责4
第三章审计原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促进科学管理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本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发展。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本行风险框架内,根据本行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实施审计工作,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本行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五条内审办公室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职业规范,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六条内审办公室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履行审计职责的有效性负有责任,对审计发现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评价,接受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八条内审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拟订全行内审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定符合国家有关监管和审计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全行内审工作准则和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实施对全行各项业务活动、经营情况及重要岗位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检查、评价全行法规和制度建设的执行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五)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制定整改措施;
(六)组织实施内审数据统计与分析和综合事务管理;
(七)负责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安排部署,实施全行业务和管理状况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负责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局等外部监督监管部门联系,按要求收集、统计、上报有关资料和报表,并配合其开展各项检查工作;
(九)负责业务范围内印章使用的审批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审计原则
第九条审计原则包括:
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第一十条独立性原则指内审办公室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一)内审办公室隶属于本行的董事会,接受本行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取得其支持,以确保内审办公室工作的独立性;
(二)内审办公室应通过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的制定明确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并报经董事层批准,以确保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到组织内其他部门的干涉和限制。
第一十一条客观性原则指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工作作风。
(1)审计人员对下列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应重点识别、考虑:
1.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自己以前负责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2.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3.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4.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
5.审计人员对于审计项目存有认知上的偏见;
6.审计人员遭受来自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7.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2)审计人员识别考虑了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后,应对这些因素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并考虑是否已存在降低其影响的措施;
(3)当发现存在严重损害客观性的因素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长或内审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4)内审办公室负责人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证客观性:
1.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内审办公室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
2.增派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3.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小组;
4.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5.重视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的关联性,采取审计回避措施,确保审计的客观性;
6.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7.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客观性受损的具体情况。
第一十二条重要性原则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偏离特定目标的差异或缺陷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管理层的判断或决策以及本行目标的实现。
第一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未能通过审计测试发现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
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审计人员就应实施更为详细的检查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一十四条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考虑并运用重要性原则。
充分考虑差异或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章机构和人员
第一十五条内审办公室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和汇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与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一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办公室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本行对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一十七条本行内部审计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一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品德: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廉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三)依照有关审计政策、审计程序及本行的内部审计规定进行审计;
(四)必须对审计事项做出不受干扰的判断,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五)进行审计事项时,必须遵循回避原则;
(六)不得泄露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一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业责任:
(一)必须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质量;
(二)必须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保证审计实务的规范性和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三)在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不应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四)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应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审计部门的权限
第二十条内审办公室具有知情权、检查权、取证权、临时处置权、建议权、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追踪权及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知情权。
内审办公室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知情权:
(一)有权知悉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的目标、政策、标准、程序以及各阶段结果;
(二)有权要求审计对象报送有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在信息系统中添加或预留审计数据接口;
(四)有权要求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审办公室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检查权。
内审办公室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检查权:
(一)有权检查审计对象全部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
(二)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如实报送所有以可读和可视形式形成的信息技术载体;
(三)有权查验贵金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物品。
对以上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在审计对象负责人和库管员的会同下进行;
(四)有权调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或要求审计对象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就审计事项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
(五)有权根据需要召开有关调查、座谈或汇报会议;
(六)有权参加本行和审计对象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各类会议;
(七)在审计工作时,如果发现问题,涉及到其他单位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协同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如果涉及到外地单位及人员,应请示审计人员派出机构后处理;
(八)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第二十三条取证权。
内审办公室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取证权:
(1)有权向审计对象索取证明材料;
(二)有权以复制、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函询。
第二十四条临时处置权。
内审办公室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临时处置权:
(一)对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或在取证过程中,有证据认为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现金资产、实物资产、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审计证据载体的,审计组报经有权负责人同意,有权协同有关部门封存账册、封存资产、冻结账户和要求终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报送和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并责令审计对象排除审计障碍;
(三)审计对象拒绝排除审计障碍,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审计部门有权撤回审计组,出具拒绝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议权。
内审办公室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建议权:
(一)有权对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改进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管理建议;
(二)有权对纠正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审计对象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对不具备条件和不称职的人员建议暂时停止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布审计结果权。
内审办公室有权在本行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审计追踪权。
内审办公室有权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追踪监督、评价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罚权。
内审办公室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内审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行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内审办公室履行职责可以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和审计调查方式。
各类方式的采用和结合,应根据不同的工作项目要求和特点选择运用。
第三十一条内审办公室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审计频率和审计顺序,对高风险和管理有缺陷的单位加大审计频率。
第三十二条内审办公室实施审计项目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度,项目组设组长、主审人,审计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内审办公室实施审计项目,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形成和支持审计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内审办公室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成立审计组,收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三十五条内审办公室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审组的工作,提供内部审计期间的各项检查资料,包括内、外部监督检查信息、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可以用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方法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出具内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七条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三十八条实施内部审计后,内审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拟定审计交换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由被审计单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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