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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修订本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环创供电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主,确保中心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1、不发生较大事故;
2、在生产工作中不发生,职工(包括临时工),重伤以上事故;
3、不发生因送变电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4、杜绝送变电人为事故;
5、不发生配电事故(倒杆、断线、配变烧毁、开关故障24小时内未恢复送电);
6、不发生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
第三条:
事故责任划分。
1、发生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较大的事故,职工重伤以上的事故和因送变电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办公室相关人员的责任;
3、送、变电和6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生产运行部、分管服务部,分管领导负有责任;
4、低压电网发生事故,抄收人员、班长、服务部主要负责领导有责任;
5、变电站运行设备由于管理维护不善,给工企用户造成事故,追究变电站站长、生产运行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心分管领导负有责任;
6、单位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7、人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1)违章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相关的责任;
2)未经安全、技术岗前培训,就将人员安排到电力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3)辖区内6KV以上供电系统网内设备上工作的电工未参加安监部门年度《安规》考核,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8、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单位,追究部门领导和分管人员责任;
9、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的责任;
10、发生一般考核事故,终止安全记录,除追究有关责任者外,还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机电设备管辖范围责任划分。
1、35kv输电线路由生产运行部负责;
2、洛阳片区10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洛阳泵房、红山变电站、平寨变电站设备,由生产运行部、综合工作部负责管理;
3、红山矿区6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下金泵站、里乐水厂、电运泵站,由红山服务部负责管理;
4、茂兰矿区6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由平寨服务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发生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五条:
发生违章、违纪责任的划分。
1、必须追究违章违纪者的责任;
2、按其严重程度追究发生单位的责任;
3、安全员检查不到位,不严不细,对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严肃处理,不上报,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不能有效控制违章、违纪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违纪者行政处分,并处以200/次元的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
2、带接地线合闸;
3、带负荷拉刀闸;
4、误拉合开关;(断路器)
5、误入带电间隔;
6、带电挂地线;
7、误登带电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误指挥、误发令;
10、在电气设备及线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停电作业,一条线路多处施工且附近有带电线路,事先未认真核对所有作业点的线路名称及杆号,未安排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安全措施不完备就开工。
第八条:
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者及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听到上级线路停电或系统停电,不办理工作票,见缝插针擅自作业;
2、使用钢卷尺和有金属的尺测量或比划带电设备;
3、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
4、拉开分支开关的停电作业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进入施工现场登杆或做其它的准备工作;
6、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就盲目登杆;
7、检修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杆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就盲目登杆作业;
8、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还在工作;
9、不经请示汇报,将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10、验电不认真,对无电、有感应电不认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1、未经调度许可,值班员就擅自恢复送电;
12、擅自扩大工作票工作范围;
13、工作票填写后,工作票签发人不详细审核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就签发;
14、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安全员在现场默许或不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15、无证驾驶或随意串车、酒后驾车者。
第九条:
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作业;
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3、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4、工作现场不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应挂接地线只做相应的相间短路,甚至不带接地线和验电器;
5、工作已经许可,但工作负责人不携带工作票,在现场乱指挥;
6、在同杆架设的线路,平行带电线路上工作,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7、高空作业,砍伐树木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8、工作隔日间断再恢复工作时,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杆、紧线、放线等大型作业时无统一口令,无专人统一指挥;
10、立起电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层夯实就撤除立杆设备和临时拉线并登杆作业;
11、人在杆上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12、穿越带电线路放线、紧线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跨越道路或行人众多进行线路施工的现场,不设警示牌、安全围栏、无专人监护;
14、模拟图板指示与现场运行接线方式不符;
15、操作前不认真进行模拟操作,不认真核对设备名称及编号;
16、运行人员交接班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经中心领导同意擅自私下调班、连班;
17、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经许可退出运行;
18、调度、变电值班人员空岗、擅离职守;
19、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时,运行值班人员不检查验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20、全部检修结束后,未清点现场,将工具物品遗留在设备上;
21、设备清扫,倒闸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22、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电气检修试验;
23、高压试验现场不设围栏、不挂标示牌,无人监护。
第十条:
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作业前不填写工作票,作业完后补工作票;
2、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同志承担或虽委派却未通知全体工作班成员;
3、不能按工作票的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不能适时办理工作票延期许可手续;
4、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5、施工中该加装临时拉线的不加装;
6、未按《规程》要求装设接地线;
7、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
8、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9、使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不戴安全帽;
10、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11、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不戴绝缘手套、不戴安全帽;
12、进行倒闸操作前不填写操作票,操作完后补操作票;
13、装拆接地线不使用绝缘杆;
14、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
15、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站开关场地、高压室、控制室、水泵房,值班人员不制止;
16、电业生产、工作场所内小孩出入无人制止。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20元/次的经济处罚。
1、进入建筑,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2、在杆塔上作业,将安全帽挂在杆塔上或当工具包使用;
3、穿拖鞋、赤膊上岗;
4、高压室通道堆放杂物;
5、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严格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6、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
7、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8、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9、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10、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11、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2、电力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资格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13、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独立操作;
14、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5、照明线路检修后不检查,错误地将火线和零线倒接;
16、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第三章:
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职工(包括临时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记大过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3、局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因电力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使中心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5%;
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3、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200元/次;
第十四条:
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水泵设备事故,按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负责人20%的年度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3、春、冬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评比,重要缺陷没有及时汇报和处理;
4、未按规定开展每月安全活动的;
5、没有按规定开展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等,上级检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会、季度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7、应参加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缺席,补考还有不及格人员单位;
8、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发给安全奖。
1、年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
2、年内发生违反第八条,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五章:
安全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无故不能跟踪现场监督,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安全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每季度未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员20元/次。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中心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发放年度安全奖。
发放标准为400元/人为基数。
(奖金由单位自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及时避免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次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过5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提取1%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第二十四条:
防火、交通、其它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创供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环创供电局。
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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