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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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secret
小型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提高构件生产的质量管理水平,解决小型混凝土预制构件耐久性问题,特制定小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办法》中的小型混凝土预制构件是指防撞护栏、挂板、栏杆、各种型号平石、缘石、坡(顶)脚石、树池、检查井盖板、混凝土路面砖及排水工程所用管材等,不包括混凝土砌块、六棱护坡砖等挤压成型的混凝土构件制品。
第二章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采用顺序:
①市标,②行标,③国标。
2.设计及研究单位相关要求。
相关的名录
序号
编号
名称
1
DBJ01-11-20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2
DBJ01-12-2004
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3
DBJ01-13-2004
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4
DBJ01-24-9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
5
JTJ071-98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
JTJ059-95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范
7
GB/T8077-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8
GB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9
GB/T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10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
JGJ/T23-200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12
JGJ/T27-2001
回弹法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范
13
GB175-1999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14
JC933-2003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15
GB/T2015-1991
白色硅酸盐水泥
16
GB/T12958-1999
复合硅酸盐水泥
17
GB199-1990
快硬硅酸盐水泥
18
GB/T701-1997
低碳钢热轧盘条
19
GB748-1996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20
GB1344-1999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1
GB/T14685-2001
建筑用卵石、碎石
22
JGJ53-9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23
GB/T14684-2001
建筑用砂
24
JGJ52-9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25
JGJ63-89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26
GB8076-1997
混凝土外加剂
27
GB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28
GB/T16925-1997
混凝土及其制品耐磨性试验方法(滚珠轴承法)
29
JC/T539-94
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
30
GBJ 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试验方法
31
YBJ20584-84
混凝土用高炉矿渣碎石技术条件
32
JC899—2002
混凝土路缘石
33
JC/T446-2000
混凝土路面砖
34
DBll/T152-2003
城市道路混凝土路面砖
35
GB8239-1997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36
京02SJ41
非粘土砖
37
GB1596-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38
JGJ28-86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39
GBJ 146-1990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40
京TY5-99
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程
CECS48:
93砂石碱活性快速试验方法
CECS53:
93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
41
GB/T12988-1991
无机地面材料耐磨性试验方法
42
GB/T16259*1996
彩色建筑材料人工气候加速颜色老化试验方法
43
GB/T4111-199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
44
GB-50268-97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45
GB11837-89
混凝土管用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46
GB/T16752-1997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试验方法
47
GB13788-2000
冷轧带肋钢筋
48
GB1499-1998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49
JC/T540-94
混凝土制品用冷拔冷轧低碳螺纹钢丝
第三章质量要求
1.承包人所使用的小型混凝土构件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2.小型混凝土构件在没有外力破坏的情况下,应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外观基本完好,整体不断裂。
3.小型混凝土预制构件原材料及技术要求
3.1水泥:
使用冀东、拉法基(推荐)或琉璃河42.5#普通低碱水泥应满足其碱含当量小于0.6%的标准,并应分批检验R3、R28强度及其初、终凝时间。
3.2碎石:
满足JGJ-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和GB/T14685-2001建筑用卵石、碎石,并应分批进行检验。
检验频率每为400m3一批。
碎石生产、采集、运输与储存过程中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其它降低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
3.3砂:
满足JGJ52-92用砂质量标准和GB/T14684-2001建筑用砂。
3.4水:
拌制混凝土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TJ63)的规定。
3.5外加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在进厂前委托第三方对其性能进行检验。
因引气剂掺量很小,必须保证掺量准确,拌合均匀,可采用分袋计量(固体)或预先配制液体的方法来控制。
4.6生产小型构件使用的混凝土碱含量应符合≤3kg/m3要求。
4.7生产工艺及检测技术要求:
4.7.1严禁过振,避免由于过振引起小气泡变成大气泡,造成混凝土耐久性丧失。
路缘石等薄形构件,宜使用振动台。
4.7.2混凝土塌落度应予控制在低限,可根据原材料不同,通过减水剂用量及适当增减用水量来调整。
4.7.3混凝土构件脱模后,应撒水养护3-7天,但不得在蒸养构件表面温度仍很高时泼洒冷水。
4.7.5最好采用自然养生;如使用蒸汽养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4.7.5.1蒸汽养生温度≤50℃;
4.7.5.2升温(通高温蒸汽)前,要有足够长的预养静停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温度控制在15℃-30℃)并做好记录,在混凝土终凝后开始升温;、
4.7.5.3蒸汽养生升温、降温梯度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BJ01-46-2001)5.6.4.2条及设计要求执行。
4.7.5.4为提高构件制品的综合质量及耐久性,在混凝土中可适量掺入粉煤灰,为保证混凝土制品的稳定性,应一律使用I级粉煤灰,并严格执行《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定》JGJ28-86。
5.混凝土含气量是控制混凝土高耐久性最主要的技术参数之一。
构件生产厂家及监理单位必须备有含气量测定仪,由专人负责含气量生产中的监控和定期测定,生产厂家的检测平频率为:
5.1每个生产日不得少于四次(即上下午开盘各一次,生产过程中最少一次/半日)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5.2为保证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含气量应控制在4.5+0.5%左右,可通过引气剂的掺量进行适当调整。
5.3混凝土含气量是监理抽检必查项目,且必须使用自备含气量测定仪并做好记录。
并对已生产的构件采用排水容重法,检查硬化混凝土中的含气量,检验频率为:
体积小于0.05m3的构件采用实体检测,每500块检测一组;体积大于0.05m3采用试块进行检测,其检测频率为每20m3检测一组。
6.混凝土构件除满足抗压强度指标外,其抗冻指标、抗渗指标及抗氯离子侵蚀指标还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工程分包
1.承包人将小型混凝土构件委托外加工的行为均属于工程分包,必须按照合同中工程分包的有关条款办理分包手续。
严禁厂家转包、再分包工程。
2.分包厂家的条件
2.1承包人进行分包必须选择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经市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合格的构件生产厂家,构件生产厂家必须拥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
2.2构件生产厂家必须有完善的质量自保体系,合格的技术、管理人员。
2.3构件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必须能够满足订货合同的要求。
3.工程分包申请
3.1分包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分包意向书(包括数量价格意向);
3.1.2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抽查记录;
3.1.3分包人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1.4分包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1.5厂方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1.6分包人生产业绩证明材料;
3.1.7分包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
3.1.8分包人主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完好情况;
3.1.9分包人财务状况。
4.现场考察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分包申请后会同代建公司项目管理部、施工单位代表进行现场考察。
第五章首批验收
1.首批验收的条件
1.1技术交底:
首件生产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1.2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项目部批准,除首次生产者外,可不重复进行设计交底:
1.2.1在监督站备案登记中的所属工程中有良好业绩的生产厂家;、
1.2.2既是北京市定型产品又在多项工程中使用的小型构件。
1.2.3构件生产厂家在进行首批试生产前必须上报分项开工申请,详细说明构件生产的准备工作和加工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地、厂家及试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及生产计划安排等。
其中:
(1)准备工作情况:
说明厂家为构件生产所作的准备工作,包括构件摸板的准备情况,仪器、场地设备、原材料的准备情况。
(2)加工生产的工艺方案:
详细描述具体的加工工艺,如振捣方式、时间、预养静停时间、蒸养温度、升降温梯度、出模强度控制方法及养生方式与养生时间等。
(3)原材料试验:
包括根据混凝土配合比所作的试配结果混凝土强度(R7、R28)、原材料(水、水泥、砂、骨料、钢筋、外加剂等)试验、复试或见证试验报告并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4)质量保证体系:
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和管理程序、质量目标等。
(5)开工报告获得总监办批准后方可开始进行首批生产。
2.首批验收
2.1小构件生产前,对加工使用的模板由构件厂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检验。
经核对无误后进行构件的首件生产。
小型构件首件生产完成后经构件厂自检合格和承包人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约请总监办进行首批验收。
2.2首批验收的构件应包括不同模板加工的构件,以检查构件尺寸误差。
有特殊要求的,应进行安装检查。
2.3总监办在接到首批验收约请后应在7天内,会同业主项目部和管理单位代表进行首批验收,验收依照有关标准进行。
3.首批验收合格的构件厂方可进行构件生产。
4.过程管理
4.1承包人是构件质量的责任人,必须对构件的质量全部负责。
项目经理部必须设专人对构件加工生产进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构件的生产进行检查,并负责构件在搀假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构件加盖项目经理部验收专用标识。
4.2构件生产厂家对所生产的构件质量负责。
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自检程序,在构件上加盖厂家标识和自检合格标识。
4.3保证使用质量合格的工程构件是合约规定的监理责任之一。
监理工程师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厂家进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抽验,对构件需求量过大或过于集中的工程,增设专职构件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和控制构件质量。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图纸要求的厂家要督促承包人按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用于永久性的小构件,在生产过程中由监理单位随机进行见证取样一次。
并由构件厂委托第三方进行抗冻融、抗除雪剂性能试验。
4.4进场检验应按照小型构件质量管理程序的要求,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构件,承包人必须进行进场检验,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抽查。
4.5进场验收除按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外,补充规定如下:
(1)为避免构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进场检验应在构件进场后,未投入使用前进行。
(2)构件外观要求颜色一致、美观;不能有表面脱皮、大量气泡、麻面、龟裂等缺陷。
除执行市政混凝土构件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外,还要检查是否加盖产品检验专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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