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造价师继续教育《计价规范》宣贯内容简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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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造价师继续教育《计价规范》宣贯内容简略
第二部分内容详解
1总则
【概述】规范的第一章“总则”,通常从整体上叙述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
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强制性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文说明】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
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
【条文】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2术语
【概述】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
不再对“消耗量定额”进行定义的原因是“08规范”已没有涉及“消耗量定额”的条文。
“03规范”中使用了该名词的第4.0.8条规定,“投标报价……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08规范”第4.3.3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其中第3项表述为“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采用这一表述比只采用“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为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配套编制的定额名称以及定额表现形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内容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如广东省、天津市、四川省等省、市的定额已经按照本规范对综合单价进行要求,编制的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一起,量价合一的定额,为工程建设双方组建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提供了极好的平台。
而上海市、山东省等省、市则编制的是量价分离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项目的单位估价表。
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因此,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
【条文】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条文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
与“03规范”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
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
二是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因竣工工程仍可称工程量清单,这样定义更为完整,而“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
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内容的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
【条文】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条文说明】“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
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的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的组建综合单价。
【条文】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条文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
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
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
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因为“并考虑”是一个动词,在词语定义中不宜采用;此外,对风险因素一词无限制性规定,既然是定义综合单价,显然不能只讲因素,因此,此处只宜讲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
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
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条文说明】“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
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
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
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条文】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条文说明】“计日工”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
1.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
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采用这一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条文说明】“索赔”为新增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
本条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发包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条文】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条文说明】“现场签证”为新增术语。
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条文】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条文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为新增术语。
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条文】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条文说明】“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
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该术语是本次修订中新定义的一个术语,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
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就称标底,没必要重新命名。
但考虑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具体表现在:
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到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时期,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
因此,标底必须保密,这一做法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得到了体现。
但在2003年推行工程量计价以后,各地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
但接着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
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的报价,招标人也不可能接受,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定,招标人不接受又产生了招标的合法性问题,出现了急需解决的新情况。
针对这一新的招标方式,为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
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名称,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形成一定的共识。
因此,在修订“03规范”时,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经反复推敲,最后决定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概述】本章共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增加2节,增加6条,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一般规定
【强制性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与“03规范”仅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比,“08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采用了“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表述。
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具体。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
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条文】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本条为新增条款。
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本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概述】本节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
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
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
【强制性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
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
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于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带来的实践中的困惑。
【强制性条文】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
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
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应按附录的规定编制。
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强制性条文】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
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
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定。
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
一是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因“08规范”第3.1.1条已有明确规定;二是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三是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
其理由下列举例即可说明。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
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强制性条文】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
本条为新增的强制性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
由于“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往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准确地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
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
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
比如我们要购买某一商品,如汽车,我们就首先要了解汽车的品牌、型号、结构、动力、内配等诸方面,因为这些决定了汽车的价格。
当然,从购买汽车这一商品来讲,商品的特征在购买时已经形成,买卖双方对此均已了解。
但相对于建筑产品来说,比较特殊,因此在合同的分类中,工程发、承包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个特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需要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就好比我们要购买某一商品,要了解品牌、性能等是一样的。
因此,准确的描述清单项目的特征对于准确的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由不同的人进行编制,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项目本质区别的特征和对报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
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修改了“03规范”第4.0.4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中的‘工程内容’确定”的规定。
代之以按“项目特征”确定,并与本规范附录中“项目特征”栏对应。
因为决定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价值大小的是“项目特征”,而非“工程内容”。
理由是计价规范附录中“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规定。
一是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
例如砖砌体的实心砖墙,按照计价规范“项目特征”栏的规定,就必须描述砖的品种:
是页岩砖、还是煤灰砖;砖的规格:
是标砖还是非标砖,是非标砖就应注明规格尺寸;砖的强度等级:
是MU10、MU15还是MU20;因为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直接关系到砖的价格。
还必须描述墙体的厚度:
是1砖(240mm),还是1砖半(370mm)等;墙体类型:
是混水墙,还是清水墙,清水是双面,还是单面,或者是一斗一卧、围墙等;因为墙体的厚度、类型直接影响砌砖的工效以及砖、砂浆的消耗量。
还必须描述是否勾缝:
是原浆,还是加浆勾缝;如是加浆勾缝,还需注明砂浆配合比。
还必须描述砌筑砂浆的种类:
是混合砂浆,还是水泥砂浆;还应描述砂浆的强度等级:
是M5、M7.5还是M10等,因为不同种类,不同强度等级、不同配合比的砂浆,其价格是不同的。
由此可见,这些描述均不可少,因为其中任何一项都影响了实心砖墙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二是工程内容无需描述,因为其主要讲的是工程项目施工方法、措施和操作程序。
例如计价规范关于实心砖墙的“工程内容”中的“砂浆制作、运输,砌砖,勾缝,砖压顶砌筑,材料运输”就不必描述。
因为,发包人没必要指出承包人要完成实心砖墙的砌筑还需要制作、运输砂浆,还需要砌砖、匀缝,还需要材料运输。
不描述这些工程内容,承包人也必然要操作这些工序,才能完成最终验收的砖砌体。
就好比我们购买汽车没必要了解制造商是否需要购买、运输材料,以及进行切割、车铣、焊接、加工零部件,进行组装等工序是一样的。
由于在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当采用计价规范这一标准时,工程内容均有规定,无需描述。
需要指出的是,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内容”的规定来源于原工程预算定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由于两种计价方式的差异,清单计价对项目特征的要求才是必需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计价规范在“实心砖墙”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栏内均包含有勾缝,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项目特征”栏的勾缝体现的是实心砖墙的实体特征,是个名词,体现的是用什么材料匀缝。
而“工程内容”栏内的勾缝表述的是操作工序或称操作行为,在此处是个动词,体现的是怎么做。
因此,如果需要匀缝,就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而不能以工程内容中有而不描述,否则,将视为清单项目漏项,而可能在施工中引起索赔,类似的情况在计价规范中还有,必须引起注意。
由此可见,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任何不描述或描述不清,均会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纠纷、索赔。
项目特征描述基本要求:
完整、条理、简练。
。
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条文】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中没有的项目的补充要求。
本条为“03规范”第3.2.4条第二款扩展而成。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罗万象,更不可能包含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项目。
在实际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
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表1为补充项目举例。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表1A.2.1桩基础(编码:
0102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内容
AB001
钢管桩
1.地层描述
2.送桩长度/单桩长度
3.钢管材质、管径、壁厚
4.管桩填充材料种类
5.桩倾斜度
6.防护材料种类
m/根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
1.桩制作、运输
2.打桩、试验桩、斜桩
3.送桩
4.管桩填充材料、刷防护材料
3.3措施项目清单
【概述】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
一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列。
本节只保留通用措施项目,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中的各专业工程中;二是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
为下一步附录的修订作一铺垫。
【条文】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
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不按国家,按我们省的)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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