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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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 .1编制目的
提高云浮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山区经济强市、和谐云浮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高温、严寒、雷电、冰雹、灰霾、大雾、台风、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可分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云浮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云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云浮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云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内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6个应急指挥机构:
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救援管理委员会。
市各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按照市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2.4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1.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的两小时内报市应急办,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应急结束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使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不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要加强以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我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级和镇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附则
6.l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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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 突发 公共 事件 总体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