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检验标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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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检验标准汇总
宁波协生照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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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日期:
______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手电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存贮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一个或多个LED作为光源的固定光型的金属与非金属手电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2002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QB/T2198-96手电筒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照度维持率
手电筒在寿命中特定时间的照度与该手电筒的初始照度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3.2
寿命
一支手电筒从燃点至“烧毁”,或者工作至低于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寿命性能的任一要求时的累计时间。
3.3
平均寿命(50%的产品失效时的寿命)
产品的照度维持率达到本标准要求并能继续燃点至50%的产品达到单支手电筒寿命的累计时间。
3.4
颜色
光源的颜色由色表和显色性来确定。
a)光源实际颜色称为色表,由CIE推荐的光谱三刺激值(色坐标)来确定。
b)光源发射的光谱特性对于被照物体表面的影响称为显色性。
3.5
型式实验
为检验某一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对型式实验样品进行的一次或一系列的实验。
3.6
型式实验样品
为进行型式实验而提供的一套或数套相同的部件组成的样品。
4产品型号及基本参数
4.1型号编写规则
SG·□·□·□———系列代号(由企业自行定义可表示外形、光源的色调等)
手电筒主体材质(可分为铝质L、塑料P等)
光源额定功率(1W、2W)
校光型式(G固定光型)
手电筒代号
4.2基本参数
见表1。
表1
产品型号
额定功率W
额定电压VDC
额定电流
mA
启动电压V
最大照度(距1m处)Lx
距离1m光靶处光点直径mm
色温偏差
K
显色指数
Ra
最大外形尺寸mm
适用电池
SG1WL1
1
3
≤2
≥700
≤
≤
≥
CR123A(1只)
5技术要求
5.1导电性能
手电筒应导电性能良好,接触稳定,无长亮、不亮和忽明忽暗的现象。
5.2光电色参数
5.2.1光参数
手电筒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其在1m处的最大照度不得低于表1规定要求值的90%。
5.2.2色参数
手电筒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实际色温与宣称值的偏差不得大于?
K,实际显色指数不得低于表1规定要求值。
5.2.3功率
手电筒在额定电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得大于20%。
5.2.4电压适应性
在表1规定的启动电压下能保证手电筒正常启动并持续燃点1min,不得熄灭、闪烁。
在额定电压下能连续工作?
min无故障。
手电筒应能承受比额定电压高15%的瞬时电压的冲击而不烧毁。
5.3聚光性能
手电筒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在距离1m光靶处的光点直径不大于表1规定要求值。
5.4寿命
手电筒额定平均寿命(不包括电池寿命)不低于产品包装上的标称值,且在燃点至1000h时,其照度通维持率不得低于15%。
5.5开关性能
5.5.1手电筒应具有良好的开关装置,松紧适度,效能明显,按动或推动时开关座不得松动。
5.5.2开关疲劳强度
开关通过3000次循环以后,不得损坏。
5.6绝缘性能
开关部分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03MΩ。
5.7机械强度
筒径与筒身、头盖与筒身应能承受不小于40N的垂直拉力,不得松脱;尾盖与筒身螺纹配合部分应能承受不小于100N的垂直拉力,不得脱落。
5.8镀层及耐腐蚀性能
5.8.1铝电筒氧化膜厚度不低于6μm。
5.8.2铁质电筒的筒身内必须有保护层。
5.8.3电镀层厚度及耐腐蚀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镀层类别
中间层厚度μm
铬层厚度μm
腐蚀时间h
基体耐腐蚀等级
阳极性镀层
镀锌零件≥5
钝化保护
—
—
其他零件≥7
≥0.35
阴极性镀层
—
—
6
≥5级
5.9外观
5.9.1手电筒表面不得有破裂、明显毛刺、切口不齐等引起人身不安全现象。
5.9.2手电筒外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装饰花纹清晰,无明显的外观缺陷,电镀层、氧化染色层应结合牢固。
5.9.3灯面玻璃片或塑料片,不应有发霉、伤痕、明显砂纹和气泡等现象。
5.9.4反光罩的反光面或聚光透镜应光亮,不变色,无夹油灰、泛白点和明显的擦伤、麻点等现象
5.9.5筒身内必须光洁,铝质手电筒筒身内不应有氧化染色过程中遗留的酸碱物,放底簧等电接触位置不应有氧化膜。
5.9.6手电筒外表印有标志的,图字不得有明显的划伤、拖尾、重影。
5.9.7包装外观
5.9.7.1成品包装时应装入对应包装盒和相应包装箱。
5.9.7.2不得有错装和漏装现象。
5.9.7.3印字和包装图解应符合要求,并与产品一致。
6试验方法
6.1导电性能试验
导电性能通过开关接通进行试验,导电应良好,摇动时无忽明忽暗现象。
采用电池供电,电池电压不低于启动电压。
6.2光电色参数的试验
手电筒光电色参数测量包括照度、色温、显色指数、功率等的试验。
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供电,在额定电压和下燃点0.5h后,置于1m暗箱中,燃点1min后,用精度不低于±4%的照度计测量中心最大照度。
用PF9810A和PF2000、PMS测试系统对其进行扫描测量色温、显色指数、功率,记录测试结果,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6.3电压适应性试验
将手电筒开关置于长亮状态,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供电,将电源电压升至启动电压,手电筒应能正常启动,持续燃点1min。
将电源电压升至额定电压连续工作?
min。
将电源电压升至额定电压的115%,开关10次。
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6.3聚光性能试验
在35—50Lx环境下,聚光达到本标准5.3条的要求。
6.4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应在15-40℃环境温度下进行,手电筒不能受到强烈振荡和冲击。
试验时,每燃点24h应关闭8次,关闭时间为10-15min,接通时间至少为10min。
寿命试验中单支手电筒寿命按第一支手电筒“烧毁”或照度维持率低于本标准要求时的累计时间计算,平均寿命按n(n≥5)支手电筒的照度维持率符合本标准规定,且继续燃点至50%的产品达到单支手电筒寿命时的时间计算。
6.5开关性能试验
6.5.1用手感目测检验5.5.1条。
6.5.2开关疲劳强度试验
开关以20—25次/min的速度连续开启与关闭(一开一关为一个循环),达到规定循环次数后,应符合5.5.2条要求。
6.6绝缘性能试验
将手电筒的尾盖拆去,剩余部分置于常态下,用兆欧表测量开关部分绝缘电阻,电阻值应符合本标准5.6条规定。
6.7机械强度试验
产品夹持在拉力机上进行试验(夹持不允许变形),受力前螺纹配合部分应予以旋紧,承受规定拉力后,符合本标准5.7条规定。
6.8镀层及耐腐蚀性能试验
6.8.1铝电筒氧化膜厚度试验
按GB5945的规定进行检验。
6.8.2铁质电筒内保护膜试验
用手感目测进行。
6.8.3电镀层厚度及耐腐蚀性能试验
电镀层的厚度按GB4955-4957,GB5927-5930的规定进行检验。
电镀层耐腐蚀性能按GB5938的规定进行检验,按GB5944的规定进行评价。
6.9外观检验
用手感目测进行。
7检验规则
7.1交收试验
交收试验的样品数应从车间每批送检产品中的同一型号中随机地抽取,交收试验按GB/T2828-1997执行,其试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3规定。
第2、4、5、6、7、8项只需记录不合格数;第4项抽样数不足5个的需补足5个。
若交收实验中如有一项超标,应判为不合格并责令车间返工,返工后的成品应重新提交检验,抽样方案及AQL值同第一次抽样。
表3交收试验
序号
试验类别
试验项目
要求
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
AQL值,%
1
5.1
导电性能
5.1
一
次
Ⅱ
0.25
2
5.2
光参数
5.2.1
S-1
判定值
[1,2]
3
色参数
5.2.2
4
功率
5.2.3
5
电压适应性
5.2.4
Ⅱ
0.25
6
5.3
聚光性能
5.3
S-1
[1,2]
7
5.5
开关性能
5.5.1
Ⅱ
0.25
8
5.6
绝缘性能
5.6
S-1
[0,1]
9
5.7
机械强度
5.7
10
5.8
铝电筒氧化膜厚度
5.8.1
S-1
0.25
11
5.9
外观
5.9.1
Ⅱ
2.5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0.4
7.2例行试验
例行试验的样品应从交收试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地抽取,每年不少于1次。
每当停产半年以上或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或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都应进行例行试验,新产品的投产也应进行例行实验。
例行试验按GB/T2829-1987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
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样数量和不合格判定数组按表4规定。
表4例行试验
序号
试验项目
要求
RQL值,%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1
导电性能
5.1
25
12
[2,3]
2
光电色参数
5.2
3
聚光性能
5.3
40
5
[1,2]
4
寿命
5.4
?
5
1)
5
开关性能
5.5.1
25
12
[2,3]
5.5.2
0
2
[0,1]
6
绝缘性能
5.6
40
5
[1,2]
7
机械强度
5.7
0
5
[0,1]
8
镀层及耐腐蚀性能
5.8
0
2
[0,1]
9
外观
5.9.1
60
12
[2,3]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0
12
[0,1]
1)按6.4规定的实验方法确定平均寿命,再与5.4比较,判定是否合格。
例行试验按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
例行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加倍抽取试样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在复检中均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若在复检中仍为不合格,则由质检部门按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处理,对不合格品按问题物料相关程序处理。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8.1.1手电筒上应有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8.1.2每支手电筒的包装或合格证上应印有型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的执行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
8.1.3外包装上应印有:
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数量、体积、重量等标志。
8.2包装
每支手电筒应有包装,然后再用包装箱集装,包装应安全可靠。
包装内或包装上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包装必须保证产品在运输、贮存中不受机械损伤。
8.2运输
手电筒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并不得与有腐蚀性物品混装。
8.3贮存
手电筒应贮存于避免日晒雨淋的地方,且不得接触潮湿地面,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从制造之日算起手电筒的库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贮存期的产品,应重新进行交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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