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镇市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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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镇市政管理实施办法
雪山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雪山镇区市政管理,改善我镇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状况,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镇区工作、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集镇的各项功能,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由雪山镇人民政府成立雪山镇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进行市政管理综合执法,依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政管理工作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第 市政管理工作经费,由镇财政列入预算。
并主要用于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二章镇容镇貌管理
第六条雪山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住户必须严格执行包卫生、包绿化、包亮化、包净化、包秩序的“三包"规定,保持临街建筑物整洁、美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镇区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加工作业、洗衣物、拣菜等活动;禁止在门前搭建任何违法建筑设施.
第七条镇区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施工通道必须进行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现象发生;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确保环境整洁。
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规范设置施工围墙,实行封闭管理,悬挂警示标牌、证照,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禁止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和堆放建筑材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侵占和损害公共绿地、河道河床。
确需进行相关活动的,应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镇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镇貌的物品;禁止在街道两侧的人行道树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和杂物。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开挖、损毁城市道路。
因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或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粘贴宣传品.
单位和个人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上吊挂、粘贴宣传品等,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标牌必须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标牌整齐,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广告标牌使用或制作单位事先必须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和彩色效果图,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经批准办理《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制作和设置.
(二)广告标牌的设置必须与所在街景相协调,不得影响集镇的整体建筑风格。
(三)镇区主要街道两旁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遵循美化、亮化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镇区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必须规范排列,整齐有序。
第十四条 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用管沟、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市政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向镇区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四)损坏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共管沟、镇区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设备;
(五)损坏、偷盗窖井盖;
(六)擅自占用镇区道路、桥梁、广场、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七)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八)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防碍消防车通行;
(九)砍伐、攀折花木,损坏行道树木、公共绿地和占用绿地.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雪山镇区内的环境卫生由镇规划所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噪声和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举控告。
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晚上10时至凌晨6时之间进行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商业活动中形成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
(三)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行为和家庭室内娱乐行为;
(四)在镇区街道,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确定燃放地点和燃放方式;
(五)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及河道、沟渠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镇区街道路面放养家畜家禽及宠物。
第十九条 居民小区、集市应及时清运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保持卫生清洁。
集镇内垃圾清运由规划所安排专门人员每天早上9:
00至11:
00负责并完成,规划所有责任每月一次对集镇规划区内的盲区进行环境卫生维护。
第二十条在镇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橡胶、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饮食服务业及排放有毒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需拆除的,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运载沙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沿途抛撒,并按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禁止下列随意处置垃圾行为。
(一)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章市场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雪山镇规划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文明经营、保证质量、入市入店经营交易.
第二十五条雪山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占用镇区街道、路面、绿地等摆摊设点、堆放货物和加工作业。
(二)利用车辆或其他工具在停泊位上兜售商品。
(三)设置店外店、摊外摊和无证流动摊点。
(四)沿街散发广告宣传材料。
(五)用超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兜售产品.
第五章 街内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镇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交通标识,按标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范围内行驶和停放,禁止驶入或停放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或服从相关人员的安排处理;在镇区街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时,不准就地处理,应及时牵引至车辆维修摊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段。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生命通道”(从“核桃源”至雪山镇医院的街道)。
街天沿道路两边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的保证抢救车辆和人员及时得以通过;空街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生命通道”.
第六章卫生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垃圾清运费收取标准
(一)常驻单位、个人、各人民团体按照:
1元/人/月,由人员所在单位代收,并按年度由规划所管理人员向单位收取.
(二)雪山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商铺根据经营性质和规模额定收费标准:
百货、超市经营面积小于30平方米每月收取2元,超过3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每月5元,大于80平方米的每月10元;餐饮业经营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每月5元,大于3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10元;其他各类商铺按照每月2元。
以上各类商铺由规划所专人按季度向各个体商铺收取.
(三)街天沿街摆摊的各类摊点根据摊位大小(摊位大小按照:
每个摊点长度为2.5米)向规划所交纳卫生费,具体标准:
肉类摊点每街5元/摊,果蔬类摊点每街3元/摊,百货衣服及杂货类摊点按照每年100元/摊。
(四)空街天沿街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必须服从规划所统一安排,按照工作人员指定地点和时段摆摊,并缴纳卫生管理费。
费用标准根据每摊(2.5米)2元/日。
(五)收费标准由雪山镇村镇规划所制定,以规划所解释为准。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市政管理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市政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违反人赔偿损失,如违反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无力赔偿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在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同时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市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屡犯或限期整改拒不服从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违反市政管理规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一至七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至四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镇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屡犯和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对擅自砍伐绿化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攀折花木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由市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交由消防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河道、沟渠、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的;
(二)人为堵塞排水通道的;
(三)标语、横幅到期不及时取消的;
(四)沿街粘贴、散发经营性广告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镇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随地大小便、乱倒污水、茶渣、乱丢纸屑、果皮、塑料袋等杂物的;
(二)随意乱倒垃圾或把垃圾抛、洒在路面上的;
(三)清运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镇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视情节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一)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指定地点停放不整齐的;
(二)装卸货物的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在镇区道路上作业的;
(三)驾车人员不听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四)车辆维修摊点占道经营的;
(五)车辆驶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道上停放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证,占道、开挖道路或修复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镇区街面、道路上堆放、拉运、装卸建材或其他物品损坏道路的。
第四十五条在镇区街面、道路上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无主认领的流浪家畜家禽予以捕杀。
第四十六条 侮辱、殴打市政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裁决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市政管理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可当场依法裁决;其他行政处罚,由执法人员所在的机关依法裁决。
本实施办法裁决与执行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被处罚对象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违反市政管理的当事人在接到罚款处罚决定后,应在15日内到指定罚款缴纳机构交纳罚款,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罚款收缴机构在收到罚款后,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市政管理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雪山镇区是指雪山镇集镇规划区范围;雪山镇市政管理部门,包括规划、新农办、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水利、文化等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雪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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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山 市政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