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WI130218B0 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森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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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WI130218B0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森林
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森林)
受评审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评审方: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评审员: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以及CNAS-SC2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要求。
2.本检查单依据CNAS-SC23:
2015《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编制,作为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产品)的补充。
3.认证机构在填写检查单第三列时,不仅需填写与准则要求所对应文件的具体条款,还应简要描述为满足认可准则要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如涉及到手册和程序文件以外的文件,则提交文审材料时应将这些文件一并提交。
4.评审员应逐项对认证机构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将发现的认证机构文件存在的问题记入“问题描述”栏,并进一步记录所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描述最终的文件符合性,且需在本文件首页签字。
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森林认证机构)
认可准则
条款号
检查事项
与该认可准则要求相对应的认证机构文件名称及条款(认证机构填写)
问题描述
(评审员填写)
符合性评价
(评审员填写)
C1.1
森林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森林认证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及认证活动。
C1.2
在有要求时,森林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相关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的成员姓名与资质:
a)整体运作概况;
b)维护公正性机制;
c)运作政策的制定;
d)认证决定;
e)政策实施的监督;
f)争议处理。
C2
除审核报告的审查和认证决定外,森林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分包认证相关的部分工作。
但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
C3
森林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CC02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
a)申请受理;
b)预审要求(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c)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d)主审要求;
e)认证报告的审查;
f)同行专家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g)认证决定;
h)颁证;
i)监督和复评;
j)认证暂停的恢复。
C4.1
森林认证机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与程序应满足CNAS-CC02规定的相关要求。
C4.2
认证范围的变更
a)认证范围变更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b)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
如认为范围变更对经营活动关系重大,森林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检查。
C4.3
暂停恢复的条件
组织就导致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采取了纠正并制定了纠正措施,森林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
C5.1
森林认证机构应至少在网站上公布CNAS-CC02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信息。
C5.2
当森林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时,应明确其与该组织其它部分的关系并使该信息易于获取。
C6.1
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真实、完整、最新的记录:
a)各类人员、同行专家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
b)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适用时);
c)公正性委员会的工作记录;
d)认证申请;
e)认证合同;
f)审核报告;
g)同行专家评审的意见与反馈(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h)认证决定记录;
i)公开的审核报告摘要;
j)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受理记录;
k)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C6.2
记录应安全存放,存放期限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C7
保密
除了满足CNAS-CC02保密要求外,森林认证机构还应确保同行评审组成员对在认证活动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C8.1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过程中每项职能所需人员的能力进行管理。
C8.2
森林认证机构应根据对各类人员(包括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检查/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等人员)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业务范围的特点,制定其管理和专业能力资格要求(包括与其职责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历等最低要求),并进行聘用、评价、培训和监督。
C8.3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森林认证的人员具备林业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经营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其他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相应认证范围的专业能力。
C8.4
森林认证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并向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提供特定的培训,以确保其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特别是应:
a)确保其审核员成功完成了基于GB/T19011的审核技巧培训;
b)根据人员的表现确定培训需求;
c)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持续培训。
C8.5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审核员的表现进行监督,采用的方式可包括见证审核、评价审核报告或依据组织反馈的信息等。
C8.6
从事森林认证决定人员(组)的能力要求应不低于本文规定的审核员的能力要求。
C9.1.1
森林经营、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野生动物生产经营等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
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
a)森林经营认证;
b)产销监管链认证;
c)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
d)竹林经营认证;
e)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
f)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认证;
g)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
对于多场所认证,组织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
C9.1.2
申请认证时,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a)组织概况;
b)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c)相应认证业务范围所需的关键文件:
—经营认证组别应提供森林经营方案概要。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还应提供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概要,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还应提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森林公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还应提供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
—产销监管链认证应提供产品组信息。
—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应提供饲养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许可文件等。
C9.2.1
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审核员提供相应认证的审核指导文件。
C9.2.2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组具备林业和相关专业应用知识的能力,经营认证审核组应具备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且同一名审核员不对一个组织进行连续超过3次的审核(初审、监督或再认证)。
C9.2.3
森林认证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其为每一次审核都编制了审核计划。
对于多场所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计划应列出拟抽样的场所。
C9.2.4
对于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认证机构应在开展现场审核之前对组织的体系文件进行审核以判定其符合性。
C9.3
审核
现场审核包括预审(适用时)和主审。
C9.3.1
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
b)确认评价范围;
c)明确认证要求;
d)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
例如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经营方案、产品清单、森林分布图、林相图、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野生动物种群及产品情况等文件;
e)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
f)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g)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
h)预审报告。
C9.3.2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森林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获取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中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录B)。
C9.3.3.1
总要求
主审内容必须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经森林认证机构确认的申请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
C9.3.3.2
多场所审核
对于多场所的森林经营认证、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审核时,不宜进行抽样审核。
在实施产销监管链审核时的多场所抽样要求见本文件附录C。
C9.3.3.3
审核时间
森林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决定具体的审核时间,给审核员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现场审核所要求的全部活动。
认证机构应记录其决定采纳的审核时间以及采纳的理由。
——确定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组织的规模和运作的复杂程度;
b)组织的场所数量;
c)产品组和生产线数量;
d)争议来源的原料;
e)外包活动等。
——确定其它认证组别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森林经营企业的规模;
b)经营体系的复杂程度;
c)社会和环境因素;
d)走访的现场的数量;
e)评价的资料和文件的数量;
f)访谈的利益相关方的数量;
g)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h)外包活动等。
C9.4.1
审核报告内容
——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信息:
名称和地址、组织概况、现场数量及外包情况等;
b)认证范围:
场所范围、产品组信息;
c)认证依据;
d)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e)原料来源和转化率或转化系数;
f)认证材料进入到最终产品的百分比;
g)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h)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i)审核结论。
——其它认证组别的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信息:
名称和地址、组织概况、现场数量、自然、社会和经营概况、年采伐量、外包情况等;
b)认证范围:
场所范围、主要森林类型、认证面积等信息;
c)认证依据;
d)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e)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不适用于初次认证审核);
f)组织管理体系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g)审核结论。
C9.4.2
除产销监管链认证以外的其他认证范围,初次认证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需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C10.1
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提供正式的认证文件。
认证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证书编号;
b)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多场所应包括每个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c)认证范围;
d)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e)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f)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C10.2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
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拒的外力等),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六个月。
认证机构应保留特殊情况的处理记录。
C10.3
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一份精确、公开的最新颁证记录,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认证证书编号;
b)获证组织的名称与地址;
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清单;
d)审核标准(包括版本号和日期);
e)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C11.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森林认证机构每年应对获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且应保留进行不预先通知实施监督审核的权利。
可考虑以下因素增加现场监督审核的频次。
a)经营规模(如森林面积、产量或贸易商的交易量、饲养动物的数量和种类);
b)森林经营强度的变化(如林木采伐的频率与强度);
c)监管链控制体系的复杂性;
d)受经营活动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程度;
e)相关操作者的经验与追溯记录(管理者与现场人员/伐木工人);
f)不符合项的数量与性质;
g)利益相关方提交的对获证组织的投诉数量与性质
C11.2
监督审核重点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监督审核应覆盖相应认证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类型的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a)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或管理计划的任何变化;
b)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情况;
c)上次不符合项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情况;
d)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e)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包括造林、抚育、采伐、采集、更新、养殖,以及经营区内的基本建设情况等影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认证组别适用);
f)生物多样性管护、自然资源保护、科研和监测、生态旅游等工作内容的日常记录和变动情况(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适用);
g)饲料、兽药、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非木质林产品产量和标识使用量,以及病害动物、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处理情况(非木质林产品认证适用);
h)动物福利、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情况,饲养投入品使用情况,以及野生动物饲养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适用);
i)产品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以及产品销售的变化(产销监管链认证适用)。
C12.1
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结束之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
C12.2
再认证应包括全部适用的认证要求,并应遵循与初次认证主审一样的程序,可不进行预审,但再认证报告仍需提交同行专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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