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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
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
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
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
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
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
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
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第二,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
一是根据不同审级功能确定裁判文书说理重点。
二是说理应当做到繁简得当,加强对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等案件的说理,简化简易、小额、无争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三是应当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对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予以充分论述。
第三,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
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和不同审级要求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分别制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样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设计了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以便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第四,优化裁判文书体例结构。
审判实践中,一些民事裁判文书事实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内容重复,证据列举、质证和认证过程表述篇幅过长。
这次修订采取了如下优化措施:
一是明确事实查明部分为法院查明的事实,可重点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本院认为部分关键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二是明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简要交待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重点写明法院认证过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或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五,规定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明确要求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的内容。
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并经过当事人认可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方便组织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论述。
当然,有些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可以不列争议焦点。
三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的具体要求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对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实施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部分还是新增样式。
全国法院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诉讼文书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方面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越来越繁重。
2016年截至6月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万件,其中民事案件万件,执行案件万件,合计万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几乎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办理的。
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出发,区分审级特点,推进繁简分流,满足当事人需求,努力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果,实现公正与效率更高层次的平衡。
(二)要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
自从2014年1月1日全面推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以来,截止2016年6月底,上网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万个,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万个,执行裁判文书万个,合计万个,占人民法院上网公开的各类裁判文书总数万个的%。
一些裁判文书成为社会传播热点,阐释法治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
但是,也有一些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要素不齐全、质量有瑕疵,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
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从源头上为裁判文书公开打好基础。
(三)要认真学习领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该制作规范旨在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文字规范,全国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严格遵守。
按照该制作规范要求,为确保裁判文书唯一性,防止伪造、变造,各级法院要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增加二维条形码做法。
(四)要从审判实际出发,在适用文书样式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既要求统一、规范,又给予了办案法官一定的自由制作空间。
在严格遵循基本体例结构和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审理情况,结合不同审级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
比如,争议焦点放在裁判文书的具体位置,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可以不用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和说明,而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根据审委会要求,法官助理是否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允许各级法院进行探索。
(五)要认真做好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两个文件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并于8月1日实施。
全国法院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
各级法院可利用多种形式自行组织学习、开展业务培训,也可以委托法官学院进行分批轮训。
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文书样式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信息部门要积极推动诉讼文书样式电子模板化,争取尽快上网,切实方便法院、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检索、下载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
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5.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
国籍应当用全称。
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8.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
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
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
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
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
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
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
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
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
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
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
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
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
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
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
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
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实部分写明。
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诉人,后写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和顺序写明。
被上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3.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等。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抗诉再审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写明抗诉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机关)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讼地位。
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基本情况。
对于检察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案件,应列明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
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
“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6.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
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
7.督促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权利申报人的,表述为“申报人”。
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
8.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9.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10.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案件由来部分简要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
2.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
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
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
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
3.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
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不当的,以经审理确定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4.民事一审案件来源包括:
(1)新收;
(2)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4)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7)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8)提级管辖。
5.书写一审案件来源的总体要求是:
(1)新收、重新起诉的,应当写明起诉人;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提级管辖的,除应当写明起诉人外,还应写明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日期或者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日期,以及上级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管辖裁定日期;(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受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移送管辖的,应当写明原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上诉人,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裁判结果,说明引起本案的起因。
6.一审案件来源为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判决。
×××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7.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
8.立案日期表述为: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
9.庭审情况包括适用程序、程序转换、审理方式、参加庭审人员等。
10.适用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11.民事一审案件由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经过表述为:
“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2.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
不公开开庭的情形包括:
(1)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开庭;
(2)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3)因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4)因离婚,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5)法律另有规定的。
13.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情况(包括未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情况);不开庭的,不写。
不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开庭的原因。
14.当事人未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写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
15.一审庭审情况表述为:
“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16.对于审理中其他程序性事项,如中止诉讼情况应当写明。
对中止诉讼情形,表述为:
“因……(写明中止诉讼事由),于××××年××月××日裁定中止诉讼,××××年××月××日恢复诉讼。
”
(五)事实
1.裁判文书的事实主要包括:
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2.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表述当事人的起诉意见、答辩意见、陈述意见。
诉辩意见应当先写明诉讼请求,再写事实和理由。
二审案件先写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等诉辩意见。
然后再概述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再审案件应当先写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简要写明原审基本情况。
生效判决为一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应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为二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先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再写明二审上诉请求、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
3.诉辩意见不需原文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内容或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应当全案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表述。
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新的请求的,应当在诉称部分中写明。
5.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
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
被告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
“×××承认×××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承认部分诉讼请求的,写明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
6.在诉辩意见之后,另起一段简要写明当事人举证、质证的一般情况,表述为: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7.当事人举证质证一般情况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
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
8.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9.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
分开写的,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段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
10.认定的事实,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
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
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
11.认定事实的书写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繁简得当,避免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
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或者对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认定相关的事实着重叙述,对其他事实则可归纳、概括叙述。
综述事实时,可以划分段落层次,亦可根据情况以“另查明”为引语叙述其他相关事实。
12.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
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
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
13.适用外国法的,应当叙述查明外国法的事实。
(六)理由
1.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
2.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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