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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论文汇编
合同格式条款论文汇编
篇一:
合同格式条款论文
摘要:
通过消费者投诉、媒体反映等各种渠道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搜集整理,并利用新闻发布会、各地3·15晚会、消委会网站、电台广播等途径,邀请法律专家对此进行点评,从而扩大影响,使更多的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敦促企业更加规范交易行为,有利于构建良好和谐的消费环境。
一、格式条款的概述
1.格式条款的含义。
格式条款,其含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出于未来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而预先拟定好,且在正式订立合同时,对方当事人无法与之协商的合同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格式条款具有附和性是格式条款的最本质的特征。
所谓“附和性”,也可以叫做“附和性”,是指格式条款的相对人一方不能也无法就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提供方进行平等的协商,而只能概括地接受或者不接受。
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定“定型化”指格式条款通常都具有不变性及稳定性,它将普遍适用于未来希望与格式合同提供方订立合同的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
格式条款的形式、格式和内容往往经过标准化流程的处理,就具有了明显的不变性以及稳定性。
格式条款的内容由提供者一方预先拟定,非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结果。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通常是在处于垄断地位或者经济上优势地位当事人一方为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而主动提供并使用的。
格式条款也只有在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
篇二:
格式合同研究(毕业论文)
格式合同研究
——论格式合同现状及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
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条款的预先确定性。
格式合同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了,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条款的内容由格式合同的一方事先明确规定。
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
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是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或法律赋予权利的第三人就特定交易而拟定。
其中,第一种情况最为普遍,如常见的邮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2、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对象发出的,而非只向某个特定对象发出。
要约的持续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对所要订立格式合同的人都发生效力。
要约的细节性体现在要约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
3.内容的定型化和形式的标准化。
定型化,是指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只要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同意就构成了缔结双方,不能再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当事人一旦主动自愿作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形式的标准化是指格式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行业协会事先拟定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广泛运用到交易的合同固定形式。
4.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有较大差异。
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占有比较明显的优势,或在社会的某一行业居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而相对方处于弱势或服从地位。
双方当事人之间经济社会地位的悬殊,常常带来事实上的不公正,合同提供方可以通过格式条款的使用,变相地强制相对方附和其提出的条件,以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减免自身的责任。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更加突出。
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运用,是因为它为现代社会带来了许多益处。
(一)格式合同的使用,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主体所追求的目标。
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要约方是特定的,而承诺方是不特定的,要约人可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把要约过程简化为要约——承诺,这种签约模式免除了逐条协商及起草、审查合同的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
正如德国学者海因﹒可茨认为,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后市场的生产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形成了标准化产品的生产系统以及交易流程中的贸易条件的标准化,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对大规模交易的清算的理性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巨大的贡献就是它节约了交易成本”。
比如:
由于邮局使用格式条款,顾客只要填写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交易便能很快完成。
否则,邮局就要与每个顾客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可想而知需要增加多少工作人员和交易成本。
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减少了交易成本,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和防范风险。
在交易的过程,往往双方尽力避免风险,保障交易的成功,享受合同所带来的利益。
普通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往往因为当事人专业知识及法律水平有限,导致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无法预见,也可能因一方恶意设定签约陷阱,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
而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合同要约人单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避免因合同缔约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弱方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减少合同争议。
特别是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条款内容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的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清责任,对合同双方均有利。
(三)格式合同能体现交易关系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所有合同的相对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相对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体现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
(四)格式合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的经济
为了调控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国家就利用其“无形之手”来干预经济。
国家把其意志的单向性与格式合同条款相对人的无协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其意志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格式合同之中。
因格式合同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起到引导消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民经济稳定的、有计划的发展的作用。
(五)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再完备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涵盖一切交易形态,而格式合同的实施就可以使大宗交易变得容易,为现代技术在交易中的使用创造条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期货业、信用证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于这些新型的交易行为,尽管在法律上未加规定,但仍然应当认定其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
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
霍恩提出的,在今天,没有这些格式合同统一的条款,很多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运作将变得难以想象。
这些统一的条款使大宗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条件。
那些适用各种不同交易中特定问题条款的制定,统一了人们的法律行为。
格式合同虽然因其具有上述一系列的优点成为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交易手段但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1、违背了合同的自由原则
在格式条款合同关系中,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自由。
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尽管从形式上讲,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
但是,在这种自愿接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
因此,表面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
“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
”
2、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发生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参加市场交易,一旦其能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时,它就可能利用这个权利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获得不当利益,其结果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
比如,为了节约费用而使履行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更便利自己,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其营业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等。
除此之外,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甚至可能规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
比如,在条款中动辄就出现“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正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即约定自己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3、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
由于格式合同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在合同中预设商业风险及司法风险。
制定者为了对自己有利,可能选择一些隐含的语言和强制性的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的风险,把风险转嫁于相对人。
例如合同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所发生的损失,概由相对方承担。
对此,德国学者曾经指出:
“一般交易条款(即格式条款)曾被广泛地用来规避法律规则,制作由对方承担一切风险和不利的契约形式。
而对方当事人则通常无力抗拒这种单方面的风险转移,因为提出契约的一方几乎不可能就其一般交易条
款另外进行商讨。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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